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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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2一基本要求.............................................2二矿井地质技术管理规定................................4三矿井测量技术管理规定................................6四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规定..............................8五资源/储量管理规定...................................9附录....................................................11附录一探煤厚工作实施细则..............................11附录二矿井地质工作实施细则............................13附录三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实施细则........................16附录四地面测量工作实施细则............................19附录五矿井测量工作实施细则.............................22附录六生产矿井资源管理工作实施细则....................292地质测量技术管理规定一基本要求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规范业务管理,实现矿井正规生产、安全生产,依据有关法规、规程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测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必须把地测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第三条公司、矿井必须加强对地测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领导及行政机构的责任制,建立健全公司、矿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体系和在公司、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第四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应对公司经理、矿长负责。主管公司、矿地测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公司、矿总工程师要对重大地测防治水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公司、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各矿地测部门应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制度:1、科、组及个人岗位责任制;2、生产安全联系制度;3、地测工作质量、事故分析制度;4、资料质量责任人、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5、设备、工具使用、保管、发放制度;6、地测资料、技术报告等审批制度;7、地质、测量隐患排查制度;8、地质、测量预测预报制度。第六条公司、矿必须实行地测防治水工作的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公司、矿必须制定和组织实施煤矿地测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第七条重大地质测量工程,如矿井地质及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矿井防治水、资源储量核查、地面控制网测量、航测地形图、大型井巷贯通测量、岩层移动观测、采后地面塌陷治理等,应根据生产和安全的需要列入年度计划,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3第八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准确的地测资料。在矿井改扩建、开拓延深及技术改造工程设计前一至二年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补充地质勘探,在设计前半年向设计部门提交经有资质单位批准的相应程度的地质报告。采区设计所需要的地质资料,应在半年前通知地测部门,地测部门要在设计前三个月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有关采掘工作面设计所需地测资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时提供。第九条地质测量部门要为井巷施工提供掘进地质说明书、地质预报、水害预报和透老空预报书。巷道掘进突然遇到地质构造、煤层突变或突水等情况,地测人员应立即深入现场,根据观测和调查资料及时编制有关图件,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并向矿总工程师汇报,研究处理。巷道开口时地测人员要提前标定中腰线,掘进中要定期校核,及时延长。当巷道掘进即将透巷或进入危险区时,必须按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向施工、通风和安监单位发出通知单,保证井巷工程安全施工。第十条地质测量部门要提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预测工作面范围内的隐伏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构造,查明含隔水层、积水区(体)、老窑古空情况,估算储量,厚煤层及分层工作面还要按规定探测煤层厚度。第十一条地质测量部门在设计、开拓、回采阶段应对储量管理、资源回收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可能丢煤时应及时提出,并填写“预防丢煤通知书”报送有关领导及部门。第十二条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应对水文地质与水害情况进行探查,并根据技术论证和评价,制定综合性的治理措施。第十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经理、矿长负责,由公司、矿总工程师具体主管,应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提出防治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安监部门监督实施。防治水工程由矿编制工程设计,报公司批准后列公司、矿维简工程计划,矿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重大的项目必须按审批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四条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查清水文地质情况后,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在确认无透水危险时,方可掘进或回采。第十五条矿井的隔离煤柱、保安煤柱必须按有关要求留设,并在矿井、采4区和工作面设计时一并提出报批。未经上级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采动和破坏。变更矿井边界时,必须按上述规定重新留设边界煤柱,并编制设计报所管局(厅、公司)批准。当发现因开采破坏,煤柱尺寸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以防淹井危及邻矿。第十六条公司、矿地测部门应对矿区、井田内的小煤窑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小煤窑的采掘范围,及时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小煤窑,应及时向矿、公司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协同地方管理部门令其停止生产。第十七条矿必须完善井下的防水闸门、水闸墙、水仓、水泵、管路等防排水设施设备和输电线路,应当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前,应当全面检修一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防水闸门应有专人管理,建立健全检查和维修制度,每半年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一次关闭试验;水仓、水泵、管路等的配设、清理、维护、保养必须达到《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第十八条受煤与瓦斯突出威胁的矿区、矿地测部门,必须与防突机构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火成岩侵入、突出点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地应力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有条件的矿地测部门应对有突出威胁的矿井或作业区域进行地质动力区划与地应力测试,并绘制出矿井或区域的地应力等值线图,为通风和防突机构确定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威胁区提供依据。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米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队)提交采掘工作面邻近未保护区通知单,并报告矿总工程师。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二矿井地质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严格按《矿井地质规程》、《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程、规定、5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矿井地质工作,为矿井安全生产服务。第二十条公司及矿地测部门要结合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矿井地质科学研究,积极引进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矿井地质工作的技术水平,解决矿井生产中的各种地质问题。第二十一条为有效的利用矿井生产地质资料,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应每隔8~10年修编一次,修编前由所在矿提出具体意见,报公司地测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的修编必须由有地质报告修编资质的单位进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修编完成后,报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矿井原始地质资料编录整理、井下地质钻孔设计与施工、矿井地质图件绘制、采区及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的编制等矿井地质工作都必须符合生产矿井地质工作的各项技术政策和矿井地质技术要求。第二十三条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资料至少应在设计前半年,以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地质测量部门。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的三个月提出。所有用于设计的图纸资料都要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交付使用。第二十四条在回采工作面设计前,应提前一个月以委托书的形式通知地质测量部门。矿地测部门必须根据委托书的要求,对已有的地质资料加以综合分析,在设计前15天提出工作面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采用。第二十五条回采工作面所需的地质测量资料,应在回采工作面形成后五天内提出该工作面的回采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采用。第二十六条矿井地质技术人员应及时整理井下原始观测资料,并及时编绘出正式的井巷素描图。现场发现重大地质异常或有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地质问题时,必须及时汇报、及时处理,并做好必要的记录。第二十七条认真做好地质的预测、预报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性,以便及时、正确地指导采掘生产,确保矿井生产安全。各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必须每月定期将本月度的地质预报上报公司地测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矿井地质图件应采用微机绘制,绘制内容、质量等应满足相关图例、规程、规定的要求。第二十九条地质勘探是煤矿日常地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及矿井根据中长期规划和近期生产的需要,有计划地对生产矿井开展深部勘探、扩区勘探、6采区勘探、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勘探,以及提高开采上限等方面的专门勘探工作。第三十条矿井地质勘探工程要在上年末以下一年度勘探工程计划的形式,报公司审批同意后实施。第三十一条地质勘探工作可根据地质任务、勘探的性质、野外施工条件和工期要求等状况选择钻探、物探、化探等不同的勘探手段,或同时应用不同勘探手段进行综合勘探来完成地质任务。做到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既节约勘探费用,又获得好的地质效果。第三十二条地质勘探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来确定设计方案和施工单位。零星的勘探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地质勘探取费标准和质量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完成。三矿井测量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地测部门在进行联系测量工作前,应编制施测方案和技术措施,报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明确专人全面负责该项工作,重大的联系测量设计应报公司批准。第三十四条地测部门进行重要井巷和贯通距离3000m以上的贯通测量工作前,要选择合理的测量方案编制贯通测量设计书并报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审批,两井间的贯通测量设计要报公司审批。第三十五条上一级生产管理部门接到矿井地测部门的的请示报告,原则上要在一周内批复。第三十六条地测部门凡掘进巷道距其它井巷、硐室、老塘及水、火、瓦斯等危险边界,当岩巷中剩15~30m,煤巷中剩20~30m(快速掘进应于透窝前两天)时,都要提前向矿井有关单位发出透窝通知单。第三十七条当掘进工作面从巷道、工作面和危险区域附近通过时,其间距小于巷道高度的四倍时,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通知单。第三十八条各贯通工程透窝后,要在一周内联测,重要贯通测量完成后,还应进行精度分析,并做出贯通总结报公司备案。第三十九条基本控制导线一般应每隔300~500m延长一次,采区控制导7线应随巷道掘进每30~100m延长一次。第四十条矿井地测部门每周要定期进行周安全排查,重点排查本周的测量贯通完成情况以及予计下周的主要测量工作和可能要透窝的地点、所剩距离等,对重要工程和重大安全隐患要报送到公司管理部门。第四十一条公司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周要按测量排查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过程控制检查。第四十二条矿井地测部门每月要定期把交换图上报到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第四十三条矿井地测部门每天要把测量的巷道情况及时准确地填绘到日常使用生产进度图上。第四十四条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对重点工程和重要安全隐患要下矿进行检查和过程控制。第四十五条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每季度进行测量标准化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四十六条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地组织各矿井地测部门对测量原始资料、成果台帐、测量图纸进行互查。第四十七条各矿井地测部门每年年底前要制定下一年度的测量工程和工作计划,报公司技术生产管理部门审批,并严格执行。第四十八条各矿井地测部门要及时准备好测量基础资料,以满足生产对中腰线的需求。第四十九条各矿工广保安煤柱的留设应按《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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