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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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一、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自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大幅提高,经济总量、市场规模、市场竞争程度和竞争状况都发生了极为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存在法律内容狭窄陈旧、法律空白点多、条款缺失、行政执法分散、执法标准不统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过弱等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出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修订,有关法律条文又存在交叉、重复的问题。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呼声和要求十分强烈,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提出了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议案和提案。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目标,更好地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尽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过程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联合组织专家对修法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先后被列为2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预备项目,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研究项目和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预备,由工商总局负责修订起草工作。2014年,工商总局组织高校专家、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和部分地方工商局组成8个课题组,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2015年,工商总局召开多次修订工作研讨会和座谈会听取专家学者、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等各方意见,书面征求了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38个国务院部委意见。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各方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送审稿》)。三、《修订草案送审稿》重要问题的说明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5章33条,《修订草案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一)在总则部分主要修订了“经营者”的概念,明确了监管执法权限。1、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经营者”概念修订为“从事或者参与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扩大了调整范围,与《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2、统一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体系。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3其规定。这一规定对不同行业的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尺度存在不尽相同等问题,社会反应强烈,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修订草案送审稿》在总则部分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管辖权,同时规定了相关部门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二)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修订完善了相关条款,增加了两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了4个条款。1、在修订完善的行为中:一是衔接《商标法》,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项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对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造成市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二是采用概念加列举的方式明确商业贿赂概念及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有利于正确区别商业贿赂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折让,鼓励和促进公平竞争;三是厘清与《广告法》的区别,删除了关于广告的经营者等规定;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用引人误解修饰虚假宣传,实际上造成对不正当竞争中宣传行为的缩小。《修订草案送审稿》明确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既包括虚假宣传,也包括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宣传;四是删除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有关“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规定,对此种行为可以适用《修订草案送审稿》有关引人误解的4宣传等规定进行查处;五是补充完善了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六是将有奖销售的概念修订为有奖促销,补充完善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表现形式。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提高了抽奖式有奖促销的最高奖金额。2、增加了两种行为:一是对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在交易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经营者的不公平交易行为进行规范;二是对利用软件等技术手段在互联网领域干扰、限制、影响其他经营者及用户的行为作了规定。此外,考虑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市场竞争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将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范,还增加了第十四条兜底条款。3、与《反垄断法》相衔接,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等规定。(三)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部分,强化了关于监督检查的手段,加大了法律责任的规定。针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检查手段不足、力度弱,违法责任偏轻、震慑力不强等情况,《修订草案送审稿》完善了执法机关的监督检查权限和职责,赋予执法机关查封扣押权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增加了当事人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对拒不配合、拒绝接受调查的当事人规定了责任追究。考虑到经济发展情况以及借鉴新出台或者新修订法律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送审稿》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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