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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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案例案例七案例摘要:2013年8月,春花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云兰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云兰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云兰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11年3月,春花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11年7月,云兰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作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12年2月,云兰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2012年2月19日,春花纸厂因产品滞销、财政困难而停产。2012年3月13日,春花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云兰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点评:本案涉及到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以排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一、云兰纸厂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根据该条规定,本条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3、不属于法定的例外情形。而本案中云兰纸厂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每箱18元)的价格销售餐巾纸,其目的是击垮其竞争对手春花纸厂,且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规定的四种例外情形,由此认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云兰纸厂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云兰纸厂应当承担其行为给春花纸厂所造成的损失及其在因此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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