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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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摘要:竞争是推动市场不断向前发展的核心原动力,而竞争法则是对竞争行为进行规范的一种基础性法律。《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实施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并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因此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进行研究十分重要,其在规范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权益方面所具有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文章主要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相关法律及其一般条款。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问题法律研究前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并逐渐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是消费者最多的国家,所以对消费者权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是实现市场经济长远发展的重要途径。我国相关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而一般条款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核心,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及保持法律的弹性而存在。因此,通过法律及其一般条款来研究反不正当竞争法十分必要。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含义所谓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对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和规范,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主要任务就是对市场竞争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保护竞争者的利益和劳动成果,同时还要为竞争者提供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竞争自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经营者的劳动产品和其他经营成果,为经营者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氛围,在这个氛围里经营者可以自由的施展才华,进行生产活动。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形式多样,导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对象也具有复杂多样的特性,无论是劳动成果、商业道德还是经营者生产活动中的人格都有人支持与赞同,然而最后大家一致认为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保护的对象。很显然消费者是市场的主体,虽然以往消费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和尊重,其利益也一直被忽略,但人们意识到其地位和利益的重要性只是时间的问题。消费者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客体不但地位逐渐得到提高,而且拥有了发言的权利,这既是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重要性的体现,也是其自身不断争取自身权益的结果。每一个单独的竞争者都是组成市场竞争有机整体的一部分,对每个竞争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调动其生产经营积极性的保障,也是促使其为社会提供更优质的产品与服务的有效手段,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保护竞争者的合法利益、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现代市场竞争者的心理取向,也是促进社会秩序健康发展的前提。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存在的缺陷(一)缺少一般条款的制定一般条款是指法律中某些外延具有开放性、不具有确定内涵的、意义空乏抽象的指导性规定,主要表达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一般条款在适用的法律范围内,可以作为价值判断的依据,在这一过程中其可以逐渐得到具体化。一般条款与列举条款相比更加抽象和模糊,理应具有较大的概括性和适应性,并可以用来补充漏洞以及对具体规范加以进一步的解释。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竞争日益变得激烈,有些竞争者为了获得优势地位和巨大的经济利益而不择手段,促使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开始产生、扩大和蔓延。由于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缺少一般条款的制定,致使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鉴别和认定,也无法有效发挥法律的规范与监管作用,成为阻碍法律执行的屏障。(二)主体规定缺乏科学性我国制定与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条规定“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是该法律应该保护的对象,然而部分法律责任体现出保护的对象是经营者,而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却完全看不到。其中还有一些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只有给经营者造成损害,才可以申请赔偿”等等,由此可见,这项法律的主要适用对象是经营者,而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缺乏相对公平的制度,这充分的体现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主体的规定缺乏一定的科学性。(三)部分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科学严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存在诸多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科学也不够严谨,主要表现在过于笼统化、概括化且操作性不强,难以适用等方面。例如,第三条中的规定“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究竟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第十条规定“鲜活商品”,到底哪些商品算作是鲜活商品,其具体范围又是如何界定的;“公用企业”是指什么样的企业等等,这样的条文规定还有很多很多。由于这些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不够明确,造成人们对其具体含义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甚至是误解。另外,这些概念的难以明确加大了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难度,从而影响法律的实施效果。三、完善并推广《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必要性分析(一)是实现该法与国际法相接轨的重要前提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伴随产品流通性加快、贸易开发范围变广和竞争压力加大的还有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的接轨,不仅要遵守WTO规则,而且还要按照其要求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完善和推广使用,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立法尽快达到WTO的要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只对侵犯注册商标进行了规范,对未注册的商标却没有加以保护,而国际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对完善,且立法水平高、保护内容全面,导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国际法严重脱节。为了实现我国该法与国际法相接轨,参照WTO规则、《巴黎公约》等国际公约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完善,从而实现保护的贯通性和一致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其与国际法的接轨,而且有助于我国良好国际形象的保持。(二)是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地位的有效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公平有序运作是实现市场经济稳定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应该具有相对较高的法律地位,然而该法律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其他法律,这就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很容易被其他法律所分解。例如《产品质量法》、《建筑法》等都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做出了规定,导致该法律边缘化特征日益突出,且地方立法层出不穷。进行立法的初衷是为了补充与完善当前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然而各国立法的多样化导致法律难以实现适用的统一性。在我国开放、统一和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完善与推广《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实现法制的统一性,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四、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一)完善一般条款针对一般条款的完善,可以通过对立法的设计和法律的适用性两方面来进行。在立法的设计上,通过将一些不明确的、不恰当的、有争议的用语进行更改,来完善一般条款。例如“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背了……”,它替换了原法中的“违反本法规定”,拓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范围。由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其已不适合再作为执法机关,此时应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设立一个独立的、拥有一定立法权的机关,扩大法律及一般条款的适用性,将诚实守信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核心原则,同时对模糊词汇和具有歧义性的内容加以明确的定义和详细的解释,完善一般条款,进而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二)完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制度,分别对这三方面进行完善是其实现真正意义上完善的重要基础。行政责任的完善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漏洞进行弥补,以及将目前尚未规定但却适于行政处罚的内容添加到行政法律责任制度中去。对于目前行政责任制度行政手段单一、对罚款过度依赖等问题,可以通过在法律责任制度中制定更有力的惩罚措施,并将其补充到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责任部分中去。只有加大惩罚力度,才能有效降低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还可以对行政处分进行细化处理,即对何种违法行为该做出何种处分进行明确的规定,以保证行政责任制度的有效实施。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要严格遵守诚实守信原则,强化民事责任,制定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措施,加大侵权人的赔偿资金,从而有效减少其作出侵权行为。另外,在具体的法律条款规定上,民事责任的规定范围应扩大到法律责任的大部分条款中,以体现民事责任作为法律责任的主要归责。刑事责任的完善需要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相应的刑事责任,并设定刑期和刑种,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刑事责任制度。(三)放宽该法的对象范围目前多数国家都会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变化和需求,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对象范围作出适当的调整,或进行扩大或进行补充。将诚信道德标准加入到原有规定的基础之上,以作为判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一般条款的适用。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不但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了公平交易的立法理念,再加上立法的滞后,使得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适应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因此,只有放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象范围,才能在新时代背景下将产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纳入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样不仅有利于该法的有效实施,且有助于该法的不断完善。总结: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作用下,“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已经深入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随着市场主体法律地位重要性的日益突出,其市场地位也逐渐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所以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被我国纳入到消费者相关保护法律的范畴之内,并成为构成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总之,消费者作为市场主体,对其进行保护是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效措施,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参考文献:[1]吴敏.反不正当竞争法法益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7.[2]张琴.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07.[3]周樨平,何祎.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授权问题研究[J].河北法学,2013,11:55-63.[4]张靖月.消费者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4.[5]周樨平.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行政实施研究——以裁量权的建构为中心[J].现代法学,2015,01:172-183.[6]徐桂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研究[D].黑龙江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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