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反向抵押养老的定义:房屋产权的拥有者,把自有产权的房子抵押给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后者在综合评估借款人年龄、生命期望值、房产现价及预计房主去世时房产的价值等因素后,在一定年限内,每月给房主一笔固定的贷款,房主继续获得居住权并负责维护。这种贷款一直延续到房主去世、搬离或出售住房为贷款宣告到期,将房产出售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升值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或由贷款双方协议共享。我国开展反向抵押养老的背景:1.我国老龄化的状况:老龄化速度快,老龄人口绝对数量巨大。“四二一”“四二二”家庭占比成为主体,老龄人抚养比明显偏大。地区间人口分布不平衡,老龄化程度差异大。经济发展水平有限,未富先老。2.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需要其他补充机制满足养老需求。3.制度的发展完善,为反向抵押的推行提供基础:住房商品化,家庭拥有房屋的独立产权物权法推出,宣告住宅占用土地在使用期满时,可自动续期土地使用权可交易转让、抵押拍卖,为反向抵押贷款的房产抵押提供法律依据存在交易活跃、方便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反向抵押的功能:可从养老保障、家庭经济功能、金融业发展、房地产市场发展四个维度养老保障:增加养老收入,减轻养老负担改变老年人的观念和生活方式,促进老年群体的消费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障提供补充,减轻政府财政压力反向抵押养老的运作模式:我国可能的反向抵押贷款业务开办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社会保障机构、一般企业公司、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运营模式中交易关系如下贷款给付方式:信用额度一次性全额固定年金规定合同期限定额每期定期年金混合反向抵押养老业务开办的风险点:1反向抵押贷款运营风险2市场风险(是否存在供需双方)3利率风险4长寿风险/寿命预期风险(供给者、需求者:特定给付方式)5抵押物风险(房价波动风险/房屋贬值风险/流动性风险)6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风险7行业风险8道德风险9观念风险10流动性风险11机会风险12法律与政策风险13制度风险/费用风险(供给者)14拆迁补偿风险15自然风险16中介风险17违约风险/支付风险/特设机构风险18购买力风险19税务风险20社会福利风险21分期付款风险我国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现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保监会已起草《关于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计划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四个城市进行试点,投保人群限定为60岁以上拥有房屋完全独立产权的老年人。试点期间自正式文件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止。根据保险公司对于投保人所抵押房屋增值的处理方式不同,试点产品将分为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和非参与型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产品。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可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通过定期评估,对投保人所抵押房屋价值增长部分,依照合同约定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分配;非参与型产品,指保险公司不参与分享房屋增值收益,抵押房屋价值增长全部归属于投保人。事实上,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不完全是传统意义上所理解的保险产品,更准确地说,是一系列金融产品的组合,其中涉及到房产评估、房屋维护、房屋拍卖转让、年金、医疗保险、健康增值、金融理财等众多领域。将传统养老保险与房地产市场联系起来的产品特性,对于经营主体保险公司而言将面临一定难度的风控考验。因此,对于试点保险公司的资质,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设置了一定的门槛。申请试点资格的保险公司须满足七个条件,包括:1、已开业满5年,2.注册资本不少于20亿元;3.申请试点时,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4.具备较强的保险精算技术,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进行科学合理定价;5.具备专业的法律人员,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处理;6.具有房地产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有能力对抵押房产进行日常维护及依法处置;7.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体系,能够对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实行专项管理和独立核算等。此外,由于这一新型产品的复杂性,保监会还要求销售人员须经考核通过后,才可取得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业务销售资格,并且品行良好、业务熟练、无投诉及其他不良记录。而这类产品的保险犹豫期也有别于以往其他险种的10个自然日,而特设为15个自然日。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还规定,试点期间,单个保险公司开展试点业务,接受抵押房屋的评估价值合计不得超过:4%×上一年末总资产不超过200亿的部分+0.2%×上一年末总资产超过200亿的部分。单个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合同的初次抵押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然而此前上海、北京、南京等地的试点并不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