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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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下)课件——叶晓丹•一、反垄断法律制度•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四、广告法律制度•五、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六、价格法律制度•七、金融法律制度第一章反垄断法律制度2007年7月28日中国快餐业联盟召集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召开行业性涨价会议“方便面涨价风波•北京网通被指以户籍区别服务遇反垄断诉讼•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实施的当天,北京网通公司就因涉嫌垄断而被起诉。当天上午,在北京工作10年,户籍在外地的“北京新市民”李方平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北京网通公司利用其垄断地位违法对预付费用户实行差别待遇。起诉状称,李方平在北京网通处报装固定电话时,只能接受其格式合同第二条规定“客户户籍所在地或注册登记地不在北京市的,客户应按北京网通要求办理相应的担保手续,或者办理预付费的业务(服务)”。李方平找不到也不愿求具有北京户籍的市民担保,于是选择“预付费业务”;而一般北京户籍市民则是办理“后付费业务”。在李方平看来,二者一字之差,却导致他在北京网通推广的一系列资费优惠活动中备受不公平待遇。比如,无法享受“亲情1+”等服务优惠。•质检总局被诉行政垄断•2008年8月1日,在反垄断法实施的第一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接到了一纸诉状。被告者是国家质检总局,原告是北京的4家防伪企业。原告认为被告在大力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的过程中,使中信国检形成独家垄断的地位,严重损害防伪行业的公平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涉嫌行政垄断。一、概述**二、非法垄断形式经济性垄断行政性垄断*三、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四、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五、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处理一、概述(一)垄断的利弊分析(二)何谓“垄断”——对法律上的垄断所下的定义是指主体违反法律规定在市场运行过程中通过排他性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从而妨碍自由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三)垄断的分类1、根据垄断的具体组织形式:短期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等。2、根据垄断者占有市场的情况:独占垄断、寡头垄断和联合垄断。3、根据垄断的实施主体: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行政垄断。4、根据垄断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垄断、人为垄断。5、根据法律对垄断的态度:非法垄断与合法垄断。本身违法原则**确认原则:合理原则(四)垄断的特征:•危害性•违法性•独占或有组织的联合行动•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限制和排斥了竞争•*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联系与区别•联系:•区别:•性质上是否排斥竞争•主体条件上是否具有一定经济优势•法律态度上是否必然受制裁•……(五)反垄断立法的概况•法国《沙波利耶法》•现代反垄断法——美国反托拉斯法:•1890年《谢尔曼法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欧共体条约第85、86条•1980年联合国《一套多边协议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公平原则与规则》•1984年联合国贸易发展委员会秘书处《消除或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范本》•我国: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价格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1993年12月《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8月30日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垄断法》,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施。•反垄断法姗姗来迟的原因分析:•1、认识上的阻力。•2、利益的阻挠。•3、法律上的冲突。•(六)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中主体间的垄断与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反垄断法律关系:•主体:即依据国家反垄断法享有权利(或职权)和承担义务(或职责)的当事人。•内容•垄断行为的实施者禁止或限制性义务•包括:垄断行为的规制者职权、职责•垄断行为的受害者救济性权利•客体——国家法律予以维护的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二、非法垄断形式•根据垄断主体是政府还是经营者可将非法垄断形式分为两类:经济性垄断与行政性垄断。**(一)经济性垄断:1、概念:经济性垄断是指经营者滥用自己的经济优势,或者通过联合组织或通谋等方式,限制、排挤或阻碍市场正常竞争的行为。2、特征:A、经济性垄断的实施主体——经营者B、经济性垄断的主体处于市场经济优势地位C、采用的方式: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或通过限制竞争协议或经营者集中D、行为的目的:反竞争性3、表现类型:(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A、概述•——又称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者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企业取得特定市场的支配地位。•通用标准:企业的市场份额时间消费者替代品市场产品生产者可否进入生产企业主导市场结构地域消费者自主选择份额•“豆腐摊的垄断经营”•关键点:是否滥用了该地位。B、主要表现形式:a、不正当的价格行为•案例:宝洁提价•2008年7月21日,宝洁中国启动第二轮提价,对妇婴用品等部分产品的价格进行了上调,涨幅达10%至15%。毛利润一直在行业领先的宝洁连续提价,引起了市场的质疑。但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公关经理表示,此次宝洁提价主要是因为成本快速上涨的原因,并不涉及其他因素。宝洁方面认为,近年受到成本上升压迫,利润空间已经收紧,而目前的调价仅是收回部分而非全部涨价成本。截至4月30日宝洁2008财年前三季度的财报显示:销售额同比上涨了8%,净收益同比上涨12%;上一个财年,销售额上涨12%,净收益上涨的幅度为19%;而2006财年上述两项指标分别为20%和25%。从财务数据可以看出,近三年来,宝洁净收益的涨幅一直高于销售额的涨幅。并且在2007、2008两个财年,宝洁净收益的上涨幅度相对于销售额上涨幅度的比例来说,均高于2006财年。也就是说,宝洁近两年来的盈利能力没有下降,反而在上升。•虽然日化产业是个完全竞争行业,但据有关资料显示,宝洁目前的市场份额已占据半壁江山。同时,在完成了对吉利的整合,将欧乐宝与佳洁士进一步推向二三级市场等一系列大动作后,宝洁在口腔护理行业的市场份额也大幅增加。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个经营者占有50%以上的市场份额就可视为在行业内占有支配地位。而目前宝洁除在清洁用品、彩妆护肤品的市场占有率未达标准以外,其他品类产品估计均已占据领头羊地位。•b、无正当理由差别对待(价格歧视)•例:美国微软公司视窗98在我国大陆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在美国为90多美元(折合人民币900元),在日本售价合为600至1200元人民币,在香港为1600元人民币,我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一年就要多支出10个亿。例:1999年1月至3月,山东省聊城市电信局在给用户办理手机入网过程中,滥用独占地位,采取差别待遇的方式,对申请移动电话入网的用户根据其购买移动电话来源的不同,收取不同的入网费,即对从本局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1000元,对从本局以外购买移动电话者收入网费2500元,迫使用户购买其移动电话。c、无正当理由强制交易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1993年12月《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包括:1)强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或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1998年4月至1998年8月,江苏省邳州市邮电局在收取电话费时,限定电话用户使用其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邳州市支行发行的牡丹交费卡,否则不予办理交费手续。共强制办理牡丹卡5000份。2)强迫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交易,迫使竞争对手放弃或回避与自己的竞争等。康柏公司曾与美国在线达成协议,将视窗上的微软网站图标换成AOL即美国在线,微软便威胁要撤销康柏预装视窗的授权,康柏被迫恢复了微软图标,微软则降低视窗价格回报康柏。2001年4月初,上海的一家百盛购物中心举办店庆促销活动——购满199元送80元。同时,对手太平洋百货也贴出“满200送80”的广告牌,太平洋百货还召集部分供应商开会,要求他们向商场递交一份书面保证书,内容涉及合同到期后不再与“百盛”续约。如果不再与“百盛”续约,“太平洋”将会提供更优惠的条件;如果供应商仍然与百盛有染,太平洋将不再与其合作。虽然太平洋百货胁迫供货商从竞争对手处撤柜,但撤柜与否最终的选择权还在供货商自己。但由于太平洋在上海处于强势地位,许多供货商选择终止与百盛的合作。d、无正当理由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微软公司垄断案)(麦当劳公司是一家从事特许经营的快餐公司,他要求所有的加盟店(被特许人)必须在承租他所有的房子的情况下才允许开业。)例:2001年,辽宁省建昌县烟草公司为了销售“精品营口”、“精品沈阳”、“大鲨鱼”、“五朵金花”等品牌的卷烟,违背卷烟经营户的意愿,强制推销上述品牌的卷烟,致使一些经营户购买后赔钱销售或销不出去。同时烟草公司还依靠其批发卷烟的专卖地位,在经营户要求购买其它卷烟时,限定必须同时购买其指定的一些品牌卷烟,否则拒绝提供经营户所需品牌的卷烟。•例如,一些城市的外资大型超市滥用其优势地位向供应商收取各种进场费、节庆费、店庆费、条码费、商场海报费、堆头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同时,还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其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要求供应商在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以种种借口拖延供应商的结账时间等。•e、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欧共体“商业溶剂案”:商业溶剂公司是美国的一家跨国公司,该公司拥有治疗结核病药物ethambuto所需的两种原料,并在这两种原料市场上具有优势地位。在原欧共体市场上,由一家意大利公司Zoja生产的ethambuto,生产原料由美国商业溶剂公司在意大利的子公司ICI供应。ICI曾经想兼并Zoja,遭到拒绝。因此ICI根据母公司的指令,开始自己生产ethambuto并停止向Zoja供应原料。Zoja便向欧共体委员会提出控告。f、独家交易g、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构成要件:•(1)主体——出卖人地位•(2)主观——故意•(3)客观上实施了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4)行为侵犯的客体——社会正常竞争秩序。不正当低价销售排挤竞争对手行为的表现形式:•(1)地区压价行为:•(2)产品压价行为:•1999年8月3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例:白猫洗洁精低价倾销案•1998年2月,上海市数十家大型超市纷纷向白猫有限公司表示不满,认为其向A超市低价供应白猫洗洁精,要求也要享受同样待遇,否则将共同无限期延长应付货款。白猫公司甚觉奇怪,因为其向各大超市均以同一价格供货,没有搞特殊化。后白猫公司发现A超市在其开业以来的多次低价促销活动中将进价为2.67元的500克装白猫洗洁精以2.5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凤城镇丹凤路A超市和文山路B超市两家相隔不足千米,为抢夺客源,互相压价排挤竞争对手。从9月24日起,这两家超市通过雇人上街散发和夹报两种形式发布促销印刷品广告,以低于成本价格倾销蔬菜、大米、洗发水等商品,并限定每人次购买所谓“超低价商品”的数量,以此引诱顾客上门,引发群众购物热潮。•除外规定:•A、销售鲜活商品•B、处理有效期将到的商品或其他积压商品•C、季节性削价;•D、因偿还债务、歇业、转产的处理商品。•法律责任:(2)联合限制竞争协议•2006年3月30日华北制药、江山制药、石家庄制药和东北制药一道,分别收到美国纽约东区联邦法院根据《海牙公约》规定送达的传票,作为原告的美国两家公司诉称;自2001年12月起,被告公司联合操控出口到美国及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维生素C(以下简称VC)的价格和数量,触犯了美国及加利福尼亚州的《反垄断法》。诉状称:2001年12月,中国6家Vc企业在中国医保商会西药部组织的会议中,达成Vc出口数量和价格协议,故意控制产量,造成全球Vc市场供不应求局面,从而抬高产品价格,谋求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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