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中国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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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3WTO与中国农业一、WTO相关介绍二、中国加入WTO的农业方面的承诺三、入世后的中国农产品贸易一、WTO相关介绍WTO的概念世界贸易组织(其前身为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1995年1月1日成立2001年12月11日中国及台湾加入WTO贸易体制是一种多边贸易体制补充:农业发展战略与产业政策P245WTO的主要职能:促进公平竞争和自由贸易促进贸易规则的透明度提供贸易谈判的场所解决贸易争端WTO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开放原则(更自由的贸易)公平竞争原则权利与义务公平原则鼓励发展与经济改革的原则(发展中国家)WTO协议中的农业条款:农业协定实施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反倾销协定保障措施协定等农业协定的主要内容(三大支柱)市场准入(对外开放农产品市场)国内支持(规定政府如何减少对国内农业生产及流通补贴支持)出口竞争(规定政府如何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市场准入:开放市场的问题—在多大程度上允许别国商品和服务的进入。1.征收关税2.非关税措施—关税配额(与关税有关的配额等)国内支持1.绿箱政策:政府服务、食品安全储备/支援等2.黄箱政策:价格支持、营销贷款等3.蓝箱政策:价格支持以农民控制生产为前提绿箱政策⑴政府一般服务⑤检验服务⑥营销和促销服务⑦基础设施服务①农业科研②病虫害控制③培训服务④推广和咨询服务⑵用于粮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储备⑶国内粮食援助⑷不与基期后任何一年的产出水平、产品价格和使用要素挂钩的直接支付⑸收入保险和收入安全网计划中政府的资金参与绿箱政策⑹自然灾害救济支付⑺通过生产者退休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⑻通过资源停用计划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⑼通过投资援助提供的结构调整援助⑽环境计划下的支付⑾地区援助计划下的支付绿箱政策黄箱政策产生贸易扭曲的政策,要求用综合支持总量(AMS)来计量其措施的货币价值,逐步削减。AMS:给基本农产品生产者生产某项特定农产品提供的,或者给农产品生产者全体,生产非特定农产品提供的年度支持措施的货币价值计算:分别按特定农产品和非特定农产品计算;包括政府或其代理机构的预算支出和放弃的税收;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扣除生产者支付的农业税费;尽可能接近基本农产品的第一销售点,针对农产品加工者的措施,如果此类措施可使基本农产品生产者获益,也应包括在内;黄箱政策范围:价格支持,收购贷款贴息,投入品补贴(灌溉用水、肥料、种子购买使用,贷款贴息),根据面积或牲畜数量的补贴减让基期:1986—1988年削减承诺:1995年起,发达国家6年内逐步削减20%,发展中国家10年内逐步削减13%;每年的总AMS不得超过约束水平;微量允许:对特定产品或所有产品,AMS占产值比例不超过5%(发达国家),或10%(发展中国家),无需削减;黄箱政策发达国家可免于削减承诺的“黄箱政策”,即“蓝箱政策”:与农产品限产计划有关,如按固定面积(牲畜头数)和产量,或按不超过基期生产水平的85%,给予的休耕补贴;发展中国家可免于削减承诺的“黄箱政策”,即某些发展措施: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资补贴,资源贫乏地区或低收入农民可普遍获得的农业投入补贴,为停止种植非法麻醉作物、鼓励生产多样化而给予生产者的国内支持蓝箱政策中国入世法律文件体系WTO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附件二、中国加入WTO的农业方面的承诺附件1A:中国在过渡性审议机制中提供的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附件1B:总理事会按《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8条第2款处理问题附件2A1:国营贸易产品(进口)附件2A2:国营贸易产品(出口)附件2B:指定经营产品附件3: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附件4:实行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附件5A: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附件5B:需逐步取消的补贴附件6:实行出口税的产品附件7:WTO成员的保留市场准入承诺1.关税削减与约束关税减让我国农产品关税税率,已由1992年的平均水平46.6%降低到2000年的21.3%,并承诺到2004年进一步降低到15.8%、2008年降到15.1%。其中,到2004对美国所关注的肉类、园艺产品和加工食品等86项农产品的关税,由1999年30.8%的平均税率下降到14.5%。单一关税管理产品的关税约束大豆:现行实施税率3%,承诺关税约束在3%;油菜籽:承诺关税约束在9%;大麦:承诺关税约束在3%;肉类产品:牛肉,现行实施税率20%,2004年降至12%;猪肉,现行实施税率20%,2002年加入时降至18.4%,2004年降至12%;禽肉,2000年实施税率20%,2001年采取从量税管理,2002年加入时降至18.4%,2004年降至10%;同意美国农业部批准的工厂向中国出口肉类,同时中方保留对美工厂抽查的权利。柑橘:现行实施税率40%,2004年降至12%;同意解除对美加州等四州柑橘输华的禁令。2.关税配额管理中国承诺取消小麦、大米、玉米、棉花、豆油、食糖等重要农产品的非关税措施,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小麦:2002年关税配额量为846.8万吨,2004年增长至963.6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71%降至2004年的65%,国营贸易比例90%。同意解除美国西北七州小麦输华的禁令。玉米:2002年配额量为585万吨,2004年增长至720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71%降至2004年的65%,国营贸易比例由2002年75%降至2004年的60%。大米:2002年配额量为399万吨,2004年增长至532万吨,配额内税率1%~9%,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71%降至2004年的65%,国营贸易比例50%。2.关税配额管理豆油:2002年配额量为251.8万吨,2005年增长到358.7万吨;棕榈油:配额量为240万吨,2005年增长到316.8万吨;菜籽油:配额量为87.89万吨,2005年增长到124.3万吨。三种植物油配额内税率9%,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52.4%降至2005年的19.9%,国营贸易比例由2002年34%降至2005年的10%。2006年取消关税配额管理。植物油:食糖:2002年配额量为176万吨,2005年增长至194万吨,配额内税率20%,配额外税率50%。国营贸易比例70%。棉花:2002年加入时配额量为81.5万吨,2004年增长至89.4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由2002年的54.4%降至2004年的40%,国营贸易比例33%。2.关税配额管理羊毛:2002年配额量为26万吨,2004年增长至28.7万吨,配额内税率1%,配额外税率38%,实行指定经营;加入三年后取消关税配额与指定经营。毛条:2002年配额量为7万吨,2004年增长至8万吨。配额年增长率5%,配额内税率3%,配额外税率38%,实行指定经营;加入三年后取消关税配额与指定经营。2.关税配额管理国内支持承诺中国承诺国内农业政策全面执行WTO《农业协定》。同意将《农业协定》第6.2条下的价格补贴、投资补贴和投入品补贴,计入“黄箱政策”补贴“综合支持量”(AMS)的计算;同意第6.4条关于特定产品和非特定产品综合支持量的“微量允许”水平分别为相应年份农业产值的8.5%。出口补贴承诺我国承诺取消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实物补贴,以及发展中国家可以享有的对出口产品加工、仓储、运输的补贴。与农业相关的其他重要承诺1.改善动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标准公布相关法规、标准。使所有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只有合同各方授权,合格评定机构方可对进口产品是否符合该合同的商业条款进行合格评定,检验不影响通关或进口许可证的发放。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适用相同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加入之日起,所有认证、安全许可和质量许可机构和部门获得既对进口产品又对国产品进行活动的授权;加入1年后,所有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获得上述授权;由申请人决定选择评定这些机构或部门;对进口产品和国产品,颁发相同标志,收取相同费用,提供相同处理时间和申诉程序。进口产品不得实行一种以上的合格评定程序。公布并使其他WTO成员、个人和企业可获得有关其各合格评定机构和部门相应职责的全部信息1.改善动植物卫生措施和技术标准2.允许WTO成员防范从中国进口产品激增的特殊保障措施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规定,在加入WTO的12年内,允许其他国家在面临从中国进口产品激增,从而实际或可能造成对其本国市场的冲击时,采取限制性措施。如果限制措施实施不超过2-3年,则不需要像一般保障措施要求的那样对中国进行补偿;可以专门针对中国,而不是像一般保障措施一样不分产品的来源地。协议也要求各成员逐步取消与WTO规则不相一致的针对中国产品的进口数量限制措施。谈判没有明确我国可以对进口农产品使用这一条款。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加入15年内,如果中国生产者不能证明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可不采信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而用第三国价格作标准。2.允许WTO成员防范从中国进口产品激增的特殊保障措施3.对化肥的关税配额管理⑴磷酸氢二铵:配额从2001年的540万吨至2006年增加到690万吨;配额内关税4%、配额外关税50%;国营贸易比例由90%,8年内降至51%,每年降低5个百分点。⑵尿素:配额从2001年的130万吨至2005年逐年增加到330万吨;配额内关税4%、配额外关税50%;国营贸易比例90%。⑶氮磷钾三元复合肥:配额从2001年的270万吨至2005年年递增5%;配额内关税4%、配额外关税50%;国营贸易比例由90%,8年内降至51%。配额申请期为10月15日至30日。分配条件在申请期前1月在官方刊物公布。全部配额量应在每年1月1日前分配给最终用户。应公平分配,以保证配额的完全使用,并建立一个公开、透明、公平、反映市场条件、及时、对贸易的负担最小及反映用户喜好的关税配额制度。未用完配额的配额持有者应在9月15日前交还配额,否则削减下年配额量;虽按时交还但连续两年未用完配额的,下年配额按最近1年足额使用率分配,且不能获得再分配。3.对化肥的关税配额管理配额再分配申请期为9月1日至15日,分配条件在申请期前1月在官方刊物公布。再分配在10月1日前完成。按先来先领分配给新的申请者。2006年实施期结束后的配额量有待进一步磋商。除非议定新的配额量,否则实施期末数量继续适用。3.对化肥的关税配额管理4.开放服务贸易在加入WTO议定书中,中国保留了对谷物和烟草实行国营贸易制度的权利。中国承诺,加入WTO后将对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逐步放开国内市场营销权和外贸权。农业服务领域。我国承诺未来2-4年内允许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有关服务的合营企业;允许设立仓储服务的合营企业;允许外国服务企业从事化肥、农药、农膜、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承诺,从加入WTO时开始,将立即全面履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所规定的各项义务,按照国际规范建立起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包括农业高技术及其产品。完成育种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对被授予植物新品种权的新品种享有专有权,未经新品种权利所有人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销售获授权新品种的繁育材料,或为商业目的在生产另一新品种的繁育材料中反复使用获授权新品种的繁育材料。保护期限,木本20年,其他15年。完全遵守关于地理标识的有关条款,防止在一货物的标志或说明中使用任何手段标明或暗示所涉及货物来源于真实原产地之外的一地理区域——该地理区域的特定货物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而使公众对该货物的地理来源产生误解。5.加强知识产权保护6.其他⑴贸易制度:①统一实施: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适用和实施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发布或适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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