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垫江县大石中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依据《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垫江财政发〔2014〕432号)和我校实际,遵循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我校工作人员因受派遣执行公务、参加会议与培训等离开工作单位住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出差地交通费等费用。第三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四条工作人员出差按照规定等次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超标准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费用自理。(一)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的一般规定:交通工具火车轮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等次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乘坐飞机,除文件有规定和上级组织者统一安排外,实行从严控制和事前审批制度。出差路途较远或赴外执行紧急工作任务的,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三)出差乘坐火车,连续乘坐里程在500公里(含5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卧铺或低于卧铺票价的其他席别。乘坐同席卧铺,实际改乘硬座的,按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实际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四)因特殊情况确需包车的,按县城往返120元/次、单程70元/次,乡镇4元/公里取整标准执行。第五条出差乘坐火车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退票所支付的手续费,在国家铁路运输部门公布的标准以内,凭据报销。前往购票、取票和退票2点的交通费用在其他费用内据实报销。第六条出差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工作人员出差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交通费用,在其他费用内据实报销。第三章住宿费第七条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在下列标准以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个人自理。到重庆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到重庆市内各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县内出差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必须住宿的,经校长审批,县城可在200元内、乡镇可在100元内据实报销。第八条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九条出差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标准间,若为单数或异性人员出差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出差的人数和性别的实际情况,予以审核报销住宿费。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一)到重庆市及市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地区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二)到重庆市内的其他区县出差,按照市财政局发布的各区县(自治县)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三)到县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50元/天·人标准执行;到乡镇出差,伙食补助费按25元/天·人标准执行。第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学校后如实申报,在本办法出差到达地伙食补助费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第五章出差地交通费3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目的地交通费用,到重庆市外及主城区出差的按80元/天·人包干使用;到重庆市内其他区县城区所在地出差的按40元/天·人包干使用,延伸到其他区县的乡镇及村社出差的按60元/天·人包干使用,不重复报销。出差地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第六章参加会议、外出学习等的差旅费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统一安排包食宿的,学校不再报销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地差旅费标准上限据实报销。第十四条参加公派的各类脱产学习培训班(不含学历教育)等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按照相关培训文件要求执行。第十五条学生在县内参加各类比赛,可以在规定标准内报销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并纳入比赛期间的各类开支统一核算。第七章差旅费报销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出差人员在出差前要办理出差审批手续,按照相关文件或出差事由合理确定出差的人数和天数。出差人数在3人及以上或出差天数在15天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未按照批准人数出差,实际出差人数少于批准人数的,按实际人数报销差旅费,多于批准人数的按批准人员报销差旅费,超出部分费用自理。未按照批准时间出发或返回,滞后出发或提前返回的,按照实际出发或返回时间确定天数报销差旅费;提前出发或滞后返回的,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按照原批准时间确定天数报销差旅费,超出部分费用自理。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出差一般应乘座公共交通工具。确需包车的,应由校长审批。未经批准自行包车出差的,不予报销交通费,造成的一切责任均由个人负担。第十八条工作人员出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经批准的文件或出差审批单到财务室办理。财务室根据出差人数及时间合理计算预借差旅费。对4应该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住宿费等费用,不予预借。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出差返回后,应在3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差旅费,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原始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通过公务卡结算。第二十条对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差旅费,必须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其他人员向财务科提供交易日期和明细金额等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后先行预借,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手续。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出差须取得或填制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无合法、合规原始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二条若市、县财政局根据物价变动等因素,对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伙食补助费等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标准。第二十三条自然(日历)天数是指工作人员从出发当天零时起,到完成任务后返回工作单位所在地当天24时止的日历实际天数,出发和返回的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规定的出差事宜按《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垫江财政发〔2014〕432号)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室负责解释。附件一: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标准表附件二:垫江县教育系统公务出差审批单垫江县大石中学校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5附件一:垫江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标准表地区住宿费标准伙食补助标准出差地交通费重庆市外北京、上海、海南、深圳35010080西藏、青海35012080江苏、浙江、广东、大连、厦门、青岛34010080新疆34012080辽宁、福建、山东、河南、云南33010080湖北32010080山西31010080广西、甘肃、宁夏33010080江西、四川、贵州32010080内蒙古、陕西32010080安徽31010080湖南、宁波33010080天津32010080河北、吉林、黑龙江31010080重庆市内渝中、大渡口、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渝北、北碚、巴南、北部新区33010080其他区县城区3009040其他区县乡镇3009060垫江县内县城200元内据实报销50其他乡镇100元内据实报销50本乡镇内村社256附件二:垫江县教育系统公务出差审批单垫江县教育系统公务出差审批单学校名称:垫江县大石中学校申请时间:年月日姓名部门职务同行人数出差时间目的地出差事由使用交通工具情况乘坐营运交通工具:对方单位接待情况是否安排就餐◎飞机◎火车◎汽车◎轮船◎其他是否交纳伙食费单位派车:车号司机是否提供住宿其它(需注明):是否交纳交通费其他需说明的情况部门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要领导意见说明:要求附上出差通知相关证明材料(从2014年11月1日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