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论文关于城镇的养老保险的论文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研究综述【摘要】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对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对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模式选择、筹资方式、资金管理、政府责任、法律制定等问题进行了梳理,为我国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参考。【关键词】城乡统筹;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发展不平衡,呈现出明显的二元分割状态,如不加以调整会进一步拉大城乡之间的差距,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本文对我国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为我国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提供理论上的参考。一、养老保险模式的选择很多学者赞成“多步走”的战略规划与“多支柱”的养老保险模式。袁彦东等认为我国应在公平与公正的基础上统筹城乡养老保险。首先用“过渡方案”起步,等财力水平达到实际需求后,再逐步过渡到“目标方案”,过渡方案是目标方案的基础,为实现二者的平稳衔接,过渡方案与目标方案必须在模式上保持统一。武建新认为我国首先应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建立一套适合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的法律制度,规范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过程,确立其原则、性质和组织形式。等到农村养老保障体系较为成熟的时候,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使全社会人民最终能够达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潘楠等认为我国现阶段应在经济发达地区建立基于城乡居民全覆盖的养老保险模式,首先通过改革和完善“农保”制度,建立一个能满足农村不同对象需求的,多层次、低标准、广覆盖的新型“农保”制度。然后逐步推广到农村其他地区,实现“可持续”的终极目标。吴湘玲等提出要消除我国养老保障的城乡分割,必须在反思现有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础上,建立新的全民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强制性”的特点,目标覆盖对象为全体老年人,通过全国统筹、随收即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柱与自愿性的其他养老支柱相结合,构成我国多支柱养老保险模式。二、资金筹集方式统筹城乡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是核心。资金的筹集无非来源于个人、家庭、集体和国家。其中关于资金负担的比重应如何合理安排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杨东乐认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的资金筹集模式中个人、集体、国家三者共济性差,社会层级的互济性难以体现,无法体现政府在城乡养老保险中的公平性原则,也不利于拉近城乡养老保险之间的差距。高和荣则认为,这种筹资模式下,国家和集体所体现的社会责任过小,不仅会造成资金来源不足,降低其保障水平,而且会影响农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加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难度,更不利于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潘楠、钱国荣认为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的建立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自我保障与国家适当补助相结合、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充分考虑区域发展不平衡、农民收入差异大的实际情况,设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汪沅、汪继福等认为统筹社会养老保险金是解决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突破口,是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首要任务。政府应该出资支持社会统筹基金,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然后,整合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与城镇企业相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尹静、高勇等认为整合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设计与城镇企业相同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通过“土地换保障”的方式为收入水平较低下的农民筹集养老保险金,从国有资产中或财政资金中划拨一部分资金用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统筹基金”,以保障农村的基本养老金,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逐步实现城乡养老保险资金的统筹。2009年9月我国出台了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基础养老金由中央和各级财政补贴,个人账户养老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发。这样新农保制度首次明确了个人(家庭)、集体、政府的责任,明确了三者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是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三、资金管理模式童广印认为首先应建立省、市(县)两级政事分开的管理体制,社会养老基金由省、市(县)共管,省级负责基金管理,县(市)负责基金的收缴和发放。其次应尽快出台基金运营优惠政策并拓宽基金运营渠道,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再次应加大基金监管力度,建立开放式的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外部监督制度,以保证基金安全。高雅认为由于我国各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养老金收支的现金流量也不同,养老资金应由有能力的中央政府进行统一调整、统筹安排,即实行全国统筹、中央政府统一管理,其具体运作机构主要包括征收机关、管理机关和监督机关。养老金的征收机关由国税部门负责,具体发放工作可以委托金融、保险机构或者邮政部门来完成,养老金的监督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审计部门负责。四、法律的制定从西方发达国家实施城乡养老保险统筹发展的成功经验来看,立法先行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如,德国、日本、瑞典等国都是先立法来规范养老保险的发展的。由于缺乏法律的引导与规范,我国养老保险,尤其是农村养老保险发展过程中问题层出不穷,导致长期处于缓慢发展、甚至是停滞状态。因此统筹城乡养老保险法律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汪沅、汪继福等学者认为城乡社会养老保障统筹发展的关键是依法调整资源配置,把全体公民共同享受社会发展文明成果的思想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在相应的法律条文中。高雅等认为我国应重建或修改现行法律,从整个社会的角度进行立法,使保险的范围直接覆盖到所有的公民,对总的法规政策中有冲突、不协调的部分尽可能排除,消除不同地区的社会养老保险体制性差别,同时按经济发展的水平留有余地。童广印认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的立法应循序渐进,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法定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公民享受养老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养老金权利行为的处置等,做出具体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全国社会保障法案。使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改变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一直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局面。五、结语随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以及部分条件具备的地区对养老保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实践,我国实现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将指日可待,国内学者应在借鉴国外城乡一体化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建设提供更多的政策建议。参考文献:[1]高和荣,《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南方人口》第3期,2003.[2]高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几点思考》,《长春师范学院学报》第3期,2005.[3]景天魁,《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思路与对策》,《思想战线》第1期,2004.[4]潘楠、钱国荣,《我国建立城乡养老保险统筹机制问题探讨》,《法制与社会》第11期,2008.[5]童广印,《统筹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研究》,《山东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2月.[6]汪沅、汪继福,《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问题探析》,《税务与经济》第3期,2008.[7]吴湘玲、叶汉雄,《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分割及其对策讨论》,《江汉论坛》第11期,2005.[8]杨东乐,《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互济性》,《黑河学刊》第6期,2005.[9]尹静、高勇,《论统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消费导刊》第10期,2008.[10]于秀丽,《城乡统筹发展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甘肃社会科学》第4期,2004.[11]余兴厚,《中国城镇化进程中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重庆工商大学报》第5期,2005.[12]张会丽,《转型期构建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途径分析》,《经济师》第11期,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