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规程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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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2水质监测2.1一般规定2.1.1城镇供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2.1.2城镇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2.1.3当水源水质不符合要求时,不宜作为供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加强对相关指标的监测。2.1.4经净化后的出厂水水质必须能使管网水达到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2.2原水2.2.1城镇供水厂必须按照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监测。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监测项目和频次。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2.2.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补压井(或全部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3净化水2.3.1城镇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设置水质检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可酌情增加工序水质检测点。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2.4.1城镇供水厂开展的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2.4.2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中心化验室共同承担完成。2.4.3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表2.4.1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2.4.4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项目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2.5检验方法2.5.1检验方法依次为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行业标准及国际标准。2.5.2尚无标准方法的,可采用其它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法确认。2.6在线监测2.6.1城镇供水厂应设置一定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它水质在线仪表。2.6.2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符合相应检验方法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2.6.3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2.6.4在线仪表数据不能传递到控制中心的水厂,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2.6.5在线仪器设备要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2.8质量控制2.8.1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原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2.8.2对水质可实行运行生产单位、职能部门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2.8.2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贯穿于监测活动的全过程。2.8.3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质认证。2.8.4中心化验室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或地区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检验技术水平。2.8.5实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2.8.6凡承担城镇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报告数据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9水质安全保障2.9.1城镇供水厂应建立完善水质预警系统,制定水源和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当出现突发事件时,水厂应按预案尽快上报并迅速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2.9.2当发生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尤其是有毒有害化学品泄漏事故时,检验人员必须携带必要的检验仪器及安全防护装备尽快赶赴现场,立即利用快速检验手段鉴别、鉴定污染物的种类,给出定量或半定量的检验结果。现场无法鉴定或测定的项目应立即将样品送回实验室分析。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污染程度和可能污染的范围,并按要求及时上报水质有关情况。2.9.3在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期间,城镇供水厂必须加大水质检测频率,并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2.9.4对于突发性水质污染事故,当我国颁布的标准监测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使用国内外其它先进的分析方法。2.9.5城镇供水厂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或检修施工之前,必须制定水质保障措施;用于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投产前或者旧设备、旧管网改造后,必须严格进行清洗消毒,经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9.6城镇供水厂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巡查和维修保养。2.9.7城镇供水厂直接从事制水和水质检验的人员,必须经过卫生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并按照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证上岗。3.3制水生产工艺安全3.3.1制水生产工艺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应保证连续安全供水的要求,关键设备应有一定的备用量。设备易损件应有足够量的备品备件。3.3.2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出厂水水质的安全,并符合下列规定。1供水厂应根据各自的水源流域内可能的污染源,制定相应的水源污染时期的水处理技术予案和生产指挥预案。2一般水厂均应具备临时投加粉末活性炭和各种药剂的应急设备与设施。3.3.3供水厂应针对突发事件,如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大面积传染病流行期可能给水厂生产带来的影响,制定安全生产预案。3.3.4为保证制水生产过程的安全,对于有害气体、压力容器、电器设备的安全使用应符合相关规范及各专业的安全要求。5供水设备运行5.1水泵5.1.1各种泵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泵工况点长期在低效区工作时,应对水泵进行更新或改造,使泵工作在高效区范围内。2水泵运行中,进水水位不应低于规定的最低水位。3在泵出水阀关闭的情况下,电机功率小于或等于110kW时,离心泵和混流泵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3min;大于110kW时,不宜超过5min。4泵的振动不应超过现行国家标准《泵的振动测量与评价方法》振动烈度C级的规定。5轴承温升不应超过35℃,滚动轴承内极限温度不得超过75℃,滑动轴承瓦温度不得超过70℃。6除机械密封及其他无泄漏密封外,填料室应有水滴出,宜为每分钟30-60滴。7水流通过轴承冷却箱的温升不应大于10℃,进水水温不应超过28℃。8输送介质含有悬浮物质的泵的轴封水,应有单独的清水源,其压力应比泵的出口压力高0.05Mpa以上。5.1.2离心泵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心泵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启动前应检查清水池或吸水井的水位是否适于开机;2)检查来水阀门是否开启,出水阀门是否关闭;3)应盘车检查其转动是否灵活;4)检查轴承处油位,确保油量满足要求,油路畅通;5)设计采用非淹没式进水时,用真空泵引水或向泵内注满水后开启电机;6)水泵运行平稳,压力表显示正常时,缓慢开启出水阀。2离心泵的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转过程中,必须观察仪表读数、轴承温度、填料室滴水和发热及泵的振动和声音等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检查进水水位,水位低于规定的最低水位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3离心泵停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停泵时,应先关闭出水阀;2)环境温度低于0℃时,应将泵内水排净,以免冻裂。5.1.3立式混流泵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立式混流泵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启动前,应盘车检查其转动是否灵活;2)立式混流泵宜开阀启动;3)检查轴承处油位,确保油量满足要求,油路畅通;4)向填料室上接管引注清洁压力水,或向机械密封注入清洁压力水。2立式混流泵的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转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必须观察仪表读数、轴承温度、填料室滴水和发热以及泵的振动和声音等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检查进水水位,水位低于规定的水位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3立式混流泵的停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虹吸式的出水管路,在停机同时,开启真空破坏阀,防止水倒流;2)在冰冻季节停泵后,叶轮不应浸入水中,以免结冰损坏部件。5.1.4轴流泵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启动前,盘车检查其转动是否灵活;2)打开出水阀;3)检查轴承处油位,确保油量满足要求,油路畅通;4)向填料室上的注水管引注清洁压力水。2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转过程中,必须观察仪表读数,轴承温度、填料室滴水和发热及泵的振动和声音等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检查进水水位,水位低于规定的最低水位时,立即查找原因,及时处理。3停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虹吸式的出水管路,在停机同时应开启真空破坏阀,防止水倒流;2)在冰冻季节,停泵后,叶轮不应浸入水中,以免结冰损坏部件。5.1.5长轴深井泵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起动前,检查电机润滑油油面高度,盘车检查其转动是否灵活;2)用压力清水或用预润清水箱等容器向泵润滑水孔灌水,灌水超过0.1m³后,方能启动电机。2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转过程中,必须观察各仪表读数、轴承温度、填料室滴水和发热及泵的振动和声音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定期测量深井的静、动水位,第一级叶轮必须浸入动水位以下3-5m。3停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电机停止后,检查润滑油面高度,油量不足时及时补充。2)检查出水管路止回阀是否严密,如有回水现象应及时处理。5.1.6井用潜水电泵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1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新装或大修后首次启动时要对配电设备、继电保护、线路及接地线、远程装置和操作装置、电气仪表等进行检查、对电动机的绝缘电阻进行测量、检查电源三相电压是否在合格范围内、测量静水位并做记录;2)启动后观测电流、声音、振动情况,开阀时注意电流变化,控制运行电流在电动机额定电流之内;3)新装或大修后第一次运行时,运行4小时后停机,并迅速测试热态绝缘电阻,其值大于0.5МΩ时方可继续投入运行;4)潜水电泵停机后如需再启动,其间隔应在5min以上;2运转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行过程中,必须观察仪表读数、振动、声音、出水量是否正常,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2)定期测量动、静水位。3停泵应符合下列规定:出水管路无止回阀装置时,停机前应先将出水阀门关闭再停机;5.1.7水泵异常情况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机;1)水泵不吸水,压力表无压力或压力过低;2)突然发生极强烈的振动和噪音;3)轴承温度过高或轴承烧毁;4)水泵发生断轴故障;5)冷却水进入轴承油箱;6)机房管线、阀门发生爆破,大量漏水;7)阀门阀板脱落;8)水锤造成机座移动;9)电气设备发生严重故障;10)井泵动水位过低,形成抽空现象或大量出沙;11)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危及设备安全。2运行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先开启备用水泵而后停机;1)泵产生剧烈震动或噪音;2)冷却、密封管道堵塞经处理无效;3)密封填料经调节填料压盖无效,仍发生过热或大量漏水;4)进水口堵塞使出水量明显减少;5)发生较严重汽蚀,调节阀门无效。3水泵发生异常情况,均应详细记录并及时上报。5.3变压器5.3.1无励磁调压变压器在额定电压±5%范围内改变分接位置运行时,其额定容量不变。如为-7.5%和-10%分接时,其容量按制造厂的规定;如无制造厂规定,则容量应相应降低2.5%和5%。有载调压变压器分接位置容量按制造厂规定。5.3.2变压器的运行电压不应高于该运行分接额定电压的105%。对于特殊的使用情况,允许在不超过110%的额定电压下运行。5.3.3变压器的工作负荷应符合下列规定:1变压器三相负荷不平衡时,应监视最大一相的电流。接线为Ynyno的大、中型变压器允许的中性线电流,按制造厂及有关规定。接线为Yyno(或Ynyno)和Yzn11(或Ynzn11)的配电变压器,中性线电流的允许值分别为额定电流的25%和40%,或按制造厂规定。2油浸式变压器顶层油温不超过表5.3.3规定(制造厂有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