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卡单位发放多用途的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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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卡单位发放多用途的预付卡如何开具发票问:多用途预付卡发卡单位具备人行第三方支付资格,在售卡时发卡单位想全额开地税发票填写“礼品卡之类”。按照人行管理办法“售卡时不得全额开具发票”。但很多企业反映北上广地区都是这样开具,当地税务局予以认可并存在多年。实际情况是否如此?售卡时可否全额开具发票?答:《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年第12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年第12号)第十六条规定,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规定,加强商业预付卡的发票管理(三)加强对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情况的监督,严格要求发卡人和销货方如实开具发票,一旦发现开具虚假发票的情况,要依法对开票方进行处理,确保商业预付卡发票开具的真实性。根据上述规定,售卡单位代理销售多用途预付卡,在确认代理营业收入时可全额向购卡方开具发票,而购卡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不允许重复开具发票。再问:确认代理营业收入时全额开票?那就是说只能就代理的收入部分开发票,即手续费部分全额开票是吗?人行2010非金融机构支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卖卡不开票,2012年12号公告未否定这点。指明按发票管理办法开具,代理业是否仅能就代理部分收入开发票?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908号)规定,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扣除部分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应凭以下凭证作为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扣除凭证:营业额减除项目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函〔2008〕175号)规定,纳税人从事“服务业——代理”业务,可根据委托人的需要,按照其从事代理业务从委托人处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凭其取得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依据上述规定,从事代理业务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全额开具发票,同时凭销售方或服务方开具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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