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全程联名推荐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队党员队伍建设,扩大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民主,拓宽发展党员工作的视野,壮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确保新党员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发展部队党员实行全程联名推荐,即由党员、连队干部和士兵代表在群众中推荐先进分子作为党组织重点教育引导的对象、在入党申请人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积极分子中推荐发展党员的对象。连队党支部根据多数人的意见和本人的条件确定。第三条全程联名推荐工作在站党委领导下,由连队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被推荐人基本条件第四条被推荐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无违法违纪行为。2.年满18周岁,对党认识正确,入党动机端正。3.能够积极履行公民的各项义务,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为群众服务,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4.有较强的发展意识,在发展农村经济、调整产业结构等方面走在前列。5.身体健康、年龄较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本人政治历史清楚。第五条重点被推荐对象:班长骨干、业务能手,对连队建设有突出贡献者。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推荐对象:触犯法律法规的;违反条令条例的;热衷于搞宗族派性活动影响战友团结,干扰连队正常工作的。第三章推荐办法第七条全程联名推荐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1.群众中先进分子的推荐。每3名以上党员、连队干部士兵民代表每年可以从群众中联名推荐2名先进分子,作为党组织重点教育引导的对象。2.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每10名以上党员、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每年可以从申请入党的人员中联名推荐2名入党积极分子;每名党员、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与其他党员、村组干部或村民代表联名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一年内不得超过2名。3.发展对象的推荐。每10名党员每年可以从培养一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中向村党组织推荐1名发展对象。第八条推荐人按照推荐的对象分别填写《先进分子推荐表》、《入党积极分子推荐表》和《发展对象推荐表》,并注明推荐理由,报村党组织研究。第九条推荐工作一般每半年集中进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组织推荐工作。第十条推荐人必须熟悉和了解被推荐人的基本情况。不得参与推荐配偶、姻亲和直系亲属,不得牵头推荐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第四章推荐对象的确定第十一条对联名推荐的对象,连队党支部在收到推荐表后,要及时进行考察、研究和确定。对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10天。第十二条公示期满后,连队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对虽有反映经调查不影响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的,村党组织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培养和考察。第十三条对联名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在相关会议上未获通过的,连队党支部应向全体党员说明原因;连续两次被推荐仍未获得相关会议通过的,要召开党员大会进行讨论表决。第五章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第十四条对被推荐的群众中的先进分子,连队党支部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引导他们追求政治进步,并在工作中给他们交任务、压担子,促其健康成长。第十五条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连队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并安排2名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负责对他们进行培养和考察,重点是帮助他们加深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第十六条对没有被推荐为发展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由连队党支部指定专人找其谈话,帮助他们找出差距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第六章推荐责任第十七条站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全程联名推荐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第十八条连队党支部要本着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坚决防止和克服因宗族观念或个人利益等因素而影响推荐工作。对于阻碍和干扰推荐工作的人和事,一经发现,严肃查处。第十九条推荐人要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严把标准,真正把那些政治上可靠,多数党员、群众拥护的人推荐上来,坚决反对任人唯亲。第二十条士兵对推荐人、被推荐人在联名推荐中存在的问题,有权向上级反映、举报,上级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