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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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快速健康发展的建议作为适合我国基本国情、推行普惠型金融体系的一种创新、以“三农”和微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毛细血管”---小额贷款公司,在央行和银监会的着力推动下,已在全国各地如雨后春笋般涌起。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截至2010年末,全省已有336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212家正式开业,累计发放贷款292.18亿元,绝大多数都是投向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小额贷款公司具有覆盖面广、贴近基层、机制灵活和“小、快、灵”的经营优势,但是,小额贷款公司是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一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发展还受到多重因素制约,发展举步维艰。二是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被迫游走在政策边缘,采取非法融资、发放高利贷的手段来维持运营。针对这些问题,今年以来,我省于8月和11月分别出台了《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推进其规范发展。但是,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当前规范小贷公司的发展只是一个方面,关键在于要切实解决制约其发展的一些突出问2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小贷公司的规范发展和大发展都将无从谈起。其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营负担较重。银监会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一是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二是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三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四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二是融资渠道单一。目前已经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只贷不存”模式的限制,要继续发放贷款已经“囊中羞涩”,3资金出现了“捉襟见肘”的窘迫局势。尽管根据《指导意见》的政策安排,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机构融入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资金进行经营,但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信用社有高度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及县域商业银行信贷政策信贷条件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少能从当地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即使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也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当地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的积极性。如我省淮北市7家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仅有1家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吸收成本较高的自有资金或长期负债融资来发放贷款。三是被排除在征信系统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需要了解贷款企业与个人的信用信息。然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对小额贷款公司并不开放,小额贷款公司没有系统查询的权限,无法对客户多头申贷及不良信息进行有效识别,增大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四是转制升级难。小额贷款公司为了突破瓶颈,同时实现更高层次发展,不少都有改制为村镇银行的愿望。但依据银监会《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满足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这一4苛刻条件,这意味着其大股东的地位必然会被主发起行取代,挫伤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在上述问题困扰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由于经营困难被迫采取非法融资、发放高利贷的手段来维持运营,如不少小额贷款公司向公众以2-3分的高利息融资,并以更高利息向融资对象发放贷款,突破了政策规定,既增添了自身风险,又给金融稳定带来了隐患。此外,少数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控制还很不到位,不能对经营风险进行预测、识别、度量、监测、分析、检查和控制,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这些都给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带来了影响。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新生事物,也是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途径。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必须正确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切实解决风险隐患,在促进其发展中不断加以规范。为此,我们建议:一是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既然小额贷款公司是发放贷款经营货币的机构,符合金融机构的构成要件,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属金融机构的范畴,应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同时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为解决“三农”及微小企业融资难而设计的普惠型金融体系,是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填补农村金融“空白”而设立的,从这个角度讲小额贷款公司也应属于金融机构。这样,小额贷款公5司就可享受金融机构的相关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小额贷款公司的税负。二是解决后续资金问题。我们认为,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解决运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问题。为此,我们建议:一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进行评估,对经营业绩较好,风险控制得当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放宽向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50%比例的限制,允许其和银行机构进行自主协商办理贷款事项。二是在强化考核监管的前提下,将运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大中型商业银行的零售机构,商业银行以优惠的利率批发贷款给小额贷款公司,再由它们分别贷款给中小企业,发挥了小额贷款公司专著小企业贷款的专业化优势。三是省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由商业银行或国家开发银行给运营好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贷款,必要时省政府给予部分担保。三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要让小额贷款公司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将小额贷款公司客户数据纳入征信系统管理。同时对管理规范的小额贷款公司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征信系统查询权限,实现信用信息共享,降低信贷风险。二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优惠政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小企业贷款、涉农贷款业务,有效抵押物较缺乏,风险相对较6大的特点,各地政府可根据贷款余额确定一定的补偿比例,实施补偿措施。对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贡献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奖励。四是打开发展通道。积极向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建议,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取消必须有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主发起人的限制性规定,允许业绩优良、资信可靠、经营规范、风险管控好的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改制中发挥主导作用。允许业绩优秀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现有平台,吸收商业银行参股组建村镇银行。五是严格加强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失败的最大风险在于非法集资。我们要吸取农村基金会的教训,对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加强监管。建议一是省及各市政府应尽快给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力并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培训与业务指导,建立定期审计制度,特别要防止因监管不严出现违规吸储的现象。二是按照“谁审批设立、谁负责监管、谁处置风险”的原则,密切跟踪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密切监督各项业务运行,及时纠正其偏离服务宗旨、超业务范围经营、超比例发放大额贷款、向关联方提供贷款等行为偏差,督促其完善法人治理,健全内控制度。三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引导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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