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价格(2010)261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近年来,按照国务院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提高水价改革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赢得理解和支持,更好地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决定在全国部分地方进行水价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将《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贯彻执行。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主题词:水价成本公开监审通知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附件一: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各地积极稳妥地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促进节约用水和保护水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价调整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和公开透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国部分城市进行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水价调整成本公开的重要意义根据近年来各地水价调整工作的实践,决定在部分城市开展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这是价格主管部门转变工作职能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规范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行为;是价格主管部门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工作,有利于消费者了解供水企业成本状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推进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机制改革,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重要探索,有利于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调整的理解和支持;是加强对供水企业监督的重要举措,有利于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自觉挖潜节支。水价调整涉及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人民群众高度关心。做好水价调整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深刻认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把此项工作作为推动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突破口和示范窗口,创新垄断行业价格监管方式,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根本利益。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各试点城市在调整供水价格时,要建立包括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两个层面的公开制度,通过成本公开试点,逐步积累经验,扩大试点范围,使成本公开成为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水价的一项基本制度,不断提高水价调整的科学性和透明度;让人民群众通过成本公开,正确认识水价调整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水价改革工作。(二)基本原则。一要坚持严格依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成本公开;二要坚持客观真实,按照本意见要求,对应该公开的事项,采取适当方式,公开真实情况;三要坚持积极稳妥,对成本公开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要坚持改革创新,要立足各地实际,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探索新方法、新手段,把成本公开工作做好。三、试点范围(一)试点城市和时间。各省、自治区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2个城市进行试点,并建议从最先调整水价的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地级市中选择;直辖市直接列入试点范围。2011年1月1日起,各地调整供水价格都要按本意见执行,并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意见要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拟定并发布成本公开试点的实施办法,并报我委备案。(三)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各省(区、市)水价成本公开实施办法下发后,各试点城市如要调整水价,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水价调整计划及成本公开工作方案,经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污水处理费的成本公开规定另行制定。四、公开的内容、时间和要求水价成本公开主要做好两个层面的工作:(一)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启动调价程序时,供水企业要按照本意见要求,通过本企业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进行成本公开,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附表1、2),以及社会公众关心、关注的其他有关水价调整的重要问题。供水企业要高度重视成本公开工作,要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公众信件。供水企业要在成本公开前,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成本公开的网址、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等。供水企业成本公开时间截至到听证会召开当天,且不得少于1个月。听证会举行5个工作日前,供水企业要将成本公开及答复的汇总情况报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于不按照要求进行答复的,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或技诉。鼓励供水企业建立定期成本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要认真调查,严格审核。为保证成本监审的客观、公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参与监督,提高政府决策的公信力。成本监审报告要载明被监审企业的运营情况、财务状况、成本数据等有关情况,要重点说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成本监审过程中核增、核减企业成本支出等群众关心的问题。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上开辟专栏,在听证会举行前15天,向社会公开成本监审报告。成本监审报告公开期间,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和电子邮箱,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咨询和回复公众信件,并将有关问题答复情况向社会公开。听证会举行过程中,供水企业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企业成本公开的主要情况及企业答复情况;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应向听证会参加人报告成本监审公开的主要情况及答复情况。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公开期间有关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有关方面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五、试点工作具体要求(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本省(区、市)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工作,既要积极推进,又要稳妥有序,避免大范围集中调整水价。各试点城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水价成本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全面落实各项工作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上下齐心,左右协同,共同推进水价成本公开工作。(二)周密部署各项工作。各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水价成本公开的实施办法,并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任务,确保水价成本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三)严格执行规定要求。水价成本公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方式新,敏感度高,社会广泛关注。各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意见要求的程序、内容和时间,落实水价成本公开各项工作;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成本公开的内容全面、客观和真实;要准确把握现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好工作预案,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试点城市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水价成本公开试点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要让人民群众了解成本公开的内容和途径,知晓表达意见的渠道和方式,为水价成本公开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进社会各界对水价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五)积极推进配套改革。在推进水价改革工作的同时,要逐步建立健全供水企业的投融资体制,地方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对供水企业补贴和支持力度,促进供水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建立健全供水企业绩效考核体系,督促供水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六)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各省级和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跟踪分析工作,及时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各试点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在水价调整结束后1个月内,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本意见从201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月1日前,凡已进入水价调整程序,但尚未召开水价调整听证会的试点城市,要按照本意见要求补充有关成本公开程序。附表1、城市供水企业基本情况表2、城市供水成本费用表附件二: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财务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第十条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一条原材料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原水汲取、输送和制水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制水成本,输配净水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动力费用计入输配成本。第十三条职工薪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第十四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