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73.040D21备案号:重庆市地方标准DB50DB50/235—2006发电用煤采样方法(征求意见稿)2006-10-30发布2006-12-01实施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50/235—2006I前言本标准对重庆发电用煤的质量验收及抽检提供补充规定。本标准由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春、李小辉、王剑松本标准由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负责解释DB50/235—20061发电用煤采样方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发电用煤采样方法的定义、采样工具、采样的基本原则与验收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煤流中、火车、汽车、船上和煤堆上的发电用煤质量监督检验和验收采样。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475商品煤样采取方法GB/T18666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3定义3.1商品煤样代表商品煤平均性质的煤样。3.2子样采样器具操作一次所采取或截取一次煤流全断面所采取的一份样。3.3分样由若干子样构成,代表整个采样单元的一部分煤样。3.4总样从一采取单元取出的全部子样合并成的煤样。3.5采样单元从一批煤中采取一个总样所代表的煤样,一批煤可以是一个或多个采样单元。3.6批需要进行整体性质测定的一个独立煤量。3.7标称最大粒度与筛上物累计质量百分率最接近(但不大于)5%的筛子相应的筛孔尺寸。3.8采样精密度单次采样测定值与对同一煤(同一来源,相同性质)进行无数次采样的测定值的平均值的差值(在95%概率下)的极限值。DB50/235—200623.9系统采样按相同的时间、空间或质量间隔采取子样,但第一个子样在第一间隔内随机采取,其余子样按选定的间隔采取。3.10随机采样采取子样时,对采样的部位或时间均不施加任何人为意志,能使任何部位的物料都有机会采出。3.11时间基采样通过整个采样单元按相同的时间间隔采取子样。3.12质量基采样通过整个采样单元按相同的质量间隔采取子样。4采样工具4.1采样铲用以从静止煤中采样。铲的长和宽均应不小于被采样煤最大粒度的2.5~3倍,对最大粒度大于150mm的煤可用长×宽约300mm×250mm的铲。4.2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人工或机械采样器4.2.1采样器开口尺寸为被采样煤最大粒度的2.5~3倍。4.2.2能在本标准规定的采样点上采样。4.2.3采样的子样量满足本标准要求,采样时煤样不损失。4.2.4性能可靠,不发生影响采样和煤炭正常生产和运输的故障。4.2.5经权威部门鉴定采样无系统偏差,精密度达到GB475要求。5采样的基本原则5.1在煤流中、汽车上、船上和煤堆上采样的方法按GB475的规定执行。5.2从火车车皮中采样的方法5.2.1采样单元发电用煤按品种、分用户以实际运量为一采样单元。5.2.2子样数目5.2.3煤量大于或等于1000t时,按下式计算最小子样数目:100060mN式中:N—实际应采子样数目,个m—实际被采样煤量,t5.2.4煤量小于1000t时,按下式计算最小子样数目,但最少不能少于18个子样:DB50/235—20063100060mN式中:N—实际应采子样数目,个m—实际被采样煤量,吨5.2.5子样质量每个子样的最小质量根据商品煤标称最大粒度按表1规定确定表1子样质量最大粒度,mm<25<50<100>100子样质量,kg12455.2.6采样方法及子样点布置原煤和筛选煤每车不论车皮容量大小至少采取3个子样;精煤、其他洗煤和粒度大于100mm的块煤至少取1个子样。对火车皮按斜线3点布置采样,即3个子样点布置在车皮对角线上,中间的子样点位于车皮的中心,其余两个子样距车角1m,采样深度为0.4m以下。总子样数应满足5.2.2条要求。另外,增加对车皮下部进行采样,首先根据采样单元的车皮数量按表2确定采样间隔车皮数量,随机确定以第1节车皮,第2节车皮,或第3节车皮作为起始采样的车皮后,按表2规定的采样间隔车皮数量依次确定要增加对车皮下部进行采样的车皮。然后,在确定的车皮中打开任意的两扇底侧门,采样点离车皮底部不少于0.3m,离车皮两端不少于1m。用采样工具水平进深0.4m~0.6m取样,对抽查的车皮底侧门抽查子样为2个。表2采样间隔车皮数量车皮数量,个1~45~10>10采样间隔车皮数量,个0126验收方法按GB/T18666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