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辩护律师一、受贿罪的概念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本罪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只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罪;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不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同时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以受贿论处。(一)国家工作人员1、刑法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其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务活动。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具备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和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这两个特征。具体包括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懂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等。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等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等七项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利用职务上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应当认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于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也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三)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行为人与被其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等。(四)为他人谋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构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取他人财物时,根据他人提出的具体请托事项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认定为他人谋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务的,也应当视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二、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方式多种多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受贿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以下几种方式做了具体认定。(一)以交易形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或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想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二)收受干股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没有出资而获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以受贿论处。(三)以合开办公司等合作投资名义方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获取“利润”,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管理的,以受贿论处。(四)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五)以赌博方式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赌博方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实践中要注意赌博与赌博活动、娱乐活动的界限。具体认定时要结合赌博的背景、场合、时间、次数;赌资来源;其他参与者有无事先通谋;输赢钱的具体情况和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判断。(六)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给特定关系人安排工作为名,请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却领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所谓“特定关系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七)特定关系人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检察院关于受贿案件有关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与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共同实施受贿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我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八)未办理权属变更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让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具体认定时应结合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是否实际使用;借用时间的长短;有无归还的条件;尤物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等因素进行判断。(九)受贿财物或者上交的问题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及时退还或上交的,不是受贿;因自身或其他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十)在职时为请托人牟利,离职后收受财物的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论处。三、与受贿罪紧密相关的其他犯罪(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也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二)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构成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行为人既可以是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居间介绍,也可以通过其他人间接介绍给行贿人或受贿人。1、介绍贿赂罪的介绍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属于帮助受贿,属于共犯性质,与受贿罪存在一定的法条竞合,应当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与受贿人共同占有请托人的财物,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并共同占有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受贿罪共犯;行为人仅起介绍作用,没有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共同占有贿赂,应当属于介绍贿赂行为。2、特定关系人由于其特殊关系,无论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占有请托人财物,其介绍行为不能再以介绍贿赂罪处罚。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同谋的以受贿罪共犯论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四、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一)收受财物是否构成受贿行为的先决条件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或变相收受请托人财物,须同时具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这两个先决条件,否则不能认定为受贿。1、须为请托人谋利益。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使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或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使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挂名领取薪酬、授意其他人将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等收受或变相收受财物等行为,如果不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的前提,有可能涉嫌不正之风或其他罪名,但不能认定为受贿行为。2、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利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使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不能以受贿论处;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也没有为他人谋利益,如果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有可能涉嫌其他如诈骗罪等犯罪,但不能以受贿论处。(二)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认定条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以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价格与请托人发生了交易,法律并没有量化低于或高出市场价格的幅度。一般情况下,以商品经营者针对不特定人事先所设定的最低优惠价格或各种优惠条件进行交易的,不属于受贿。(三)对于特定关系人受贿,国家工作人员以受贿论处的条件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其特定关系人获得非法利益而构成受贿行为,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益这一先决条件外,还需具备对请托人给予其特定关系人利益时,国家工作人员知情并具有主动要求或被动接受的行为;对其特定关系人受贿不知情,没有授意请托人给予特定关系人财物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以受贿论处。(四)国家工作人员通过没有隶属、制约关系其他人员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而索取或收受财物的,不宜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非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务的,不宜以受贿罪论处,应当属于介绍和贿赂行为。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并收受财物,如果利用自己职务上便利的,应以受贿论处;如果没有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的,不宜以受贿论处。五、处罚犯受贿罪的,根据所受贿的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所谓从重处罚,即从法定处罚种类或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或幅度较高的处罚。所谓量刑情节,是指影响和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各种事实情况,如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犯罪的动机、目的等等。(1)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2)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于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与行政处分。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4)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