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以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为例事件概述商务部审查各路观点一二三四内容法律分析一、事件概述(一)事件可口可乐收购汇源事件是一起发生于2008年9月可口可乐公司收购汇源全部股份,后于2009年3月未通过中国商务部审查的商业收购案件。(二)相关人物可口可乐公司(TheCoca-ColaCompany)成立于1886年5月8日,总部设在美国佐治亚州(Georgia,简称GA)的亚特兰大,是全球最大的饮料公司,拥有全球48%市场占有率以及全球前三大饮料的二项(可口可乐排名第一,百事可乐第二,低热量可口可乐第三),可口可乐在200个国家拥有160种饮料品牌,包括汽水、运动饮料、乳类饮品、果汁、茶和咖啡,亦是全球最大的果汁饮料经销商(包括MinuteMaid品牌)。(二)相关人物汇源集团成立于1992年。目前已在全国建立了140多个经营实体,链接了1000多万亩优质果蔬茶粮等种植基地,建立了基本遍布全国的销售网络,构建了一个横跨东西、纵贯南北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以果汁产业为主体,形成了汇源果汁、汇源果业、汇源农业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三)事件始末二、商务部审查立案和审查过程审查内容审查工作竞争问题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中文数据库检索审查决定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商务部递交了申报材料。9月25日、10月9日、10月16日和11月19日,可口可乐公司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并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由于此项集中规模较大、影响复杂,2008年12月20日,初步阶段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书面通知了可口可乐公司。在进一步审查过程中,商务部对集中造成的各种影响进行了评估,并于2009年3月20日前完成了审查工作。审查内容立案和审查过程审查工作竞争问题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中文数据库检索审查决定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审查工作立案和审查过程审查内容竞争问题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中文数据库检索审查决定立案后,商务部对此项申报依法进行了审查,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对此项申报涉及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以及约谈当事人等方式,先后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果汁饮料企业、上游果汁浓缩汁供应商、下游果汁饮料销售商、集中交易双方、可口可乐公司中方合作伙伴以及相关法律、经济和农业专家等方面意见。竞争问题立案和审查过程审查工作审查内容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中文数据库检索审查决定审查工作结束后,商务部依法对此项集中进行了全面评估,确认集中将产生如下不利影响:(一)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有能力将其在碳酸软饮料市场上的支配地位传导到果汁饮料市场,对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进而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品牌是影响饮料市场有效竞争的关键因素,集中完成后,可口可乐公司通过控制“美汁源”和“汇源”两个知名果汁品牌,对果汁市场控制力将明显增强,加之其在碳酸饮料市场已有的支配地位以及相应的传导效应,集中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三)集中挤压了国内中小型果汁企业生存空间,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给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格局造成不良影响,不利于中国果汁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立案和审查过程审查工作竞争问题审查内容中文数据库检索审查决定为了减少审查中发现的不利影响,商务部与可口可乐公司就附加限制性条件进行了商谈。商谈中,商务部就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可口可乐公司提出可行解决方案。可口可乐公司对商务部提出的问题表述自己的看法,并先后提出了初步解决方案及其修改方案。经过评估,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针对影响竞争问题提出的救济方案,仍不能有效减少此项集中产生的不利影响。审查决定立案和审查过程审查工作竞争问题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商谈审查内容鉴于上述原因,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鉴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口可乐公司也没有提出可行的减少不利影响的解决方案,因此,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本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三、各路观点众说纷纭当事人同类经营者视频法律专家外媒观点四、法律分析分析思路是否禁止可口可乐公司于汇源果汁并购是否属经营者集中是否在相关市场中占市场支配地位是否产生不利影响相关市场市场支配问题一:是否属经营者集中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2008年9月3日上午,汇源果汁(01886,HK)在香港联交所发布公告宣布,荷银将代表可口可乐全资附属公司AtlanticIndustries收购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股本中的全部已发行股份及全部未行使可换股债券。根据双方协议,交易完成后,汇源果汁将成为AtlanticIndustries的全资附属公司,并将撤销其上市地位。结论:可口可乐公司通过取得汇源果汁股权从而取得其控制权,因此该交易符合经营集中的法定标准。问题一:是否需申报接受审查《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2007年,可口可乐公司和汇源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12亿美元(约合91.2亿人民币)和3.4亿美元(约合25.9亿人民币),分别超过4亿元人民币。结论:此次参与并购的经营者符合《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因此应接受相关审查。问题二:相关市场界定(核心)商务部对汇源案审查点的核心问题在于可口可乐公司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力。市场支配力的起点又落脚于划定市场支配力的相关市场范围。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四条规定: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相关市场的界定方法有需求替代分析法、供方替代分析法、弹性交叉分析法和潜在竞争分析法等美国《横向垄断指南》:SSNIP假定垄断者测试问题二:相关市场界定(核心)饮料市场or果汁饮料市场or碳酸饮料市场本次并购的相关市场被界定为“果汁饮料市场”理由:“果汁市场”与“饮料市场”价格、功能等需求替代性较差“果汁类饮料”和“碳酸类饮料”在功能和消费群体等方面替代性较差问题三: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我国《反垄断法》也对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及其适用原则作了规定。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西方国家曾产生过三种方案:市场结果方案、市场行为方案和市场结构方案。问题三: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结论:此项集中会在果汁饮料市场形成市场支配地位PS:根据英国加纳地亚公司2008年中国饮料市场年报显示,可口可乐与汇源合并后再饮料市场所占的市场份额低于20%问题四:是否产生不利影响(核心)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七条,商务部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项经营者集中进行了全面审查:(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汇源品牌对果汁饮料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根据商务部“竞争内容”审查可知:(一)集中完成后,现有果汁饮料企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损害饮料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集中完成后,将使潜在竞争对手进入果汁饮料市场的障碍明显提高。(三)集中完成后,抑制了国内企业在果汁饮料市场参与竞争和自主创新的能力结论:可口可乐公司与汇源公司并购,会对相关市场产生不利影响综述:商务部处理正确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