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法》解读与旅游政策趋势符继红副教授/硕导Tel:64603860/138883271532013年7月15日———————————————————讲座提纲一、《旅游法》制定的背景二、《旅游法》特点三、《旅游法》框架四、《旅游法》重点内容梳理五、贯彻《旅游法》的措施2一、《旅游法》制定的背景(一)旅游发展定位《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09.12.1)1、旅游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定位旅游业发展定位: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战略性产业:指有广阔市场前景、产业关联度高、带动力强、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合理化的关键性、全局性、长远性的产业。支柱产业:指产业规模大,增加值在GDP中占5%以上。现代服务业:“三高三新”:指伴随着信息技术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用现代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服务方式改造传统服务业,向社会提供高技术、高附加值、高层次、高知识型的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的产业。32、单项立法得到实质性突破提出抓紧旅游综合立法,加快制定旅游市场监管、资源保护、从业规范等专项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3、在对旅游认识的观念上取得重大突破倡导: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绿色旅游;提出:制定国民旅游休闲纲要,设立中国旅游日,落实带薪休假制度。4(二)发展战略转变1、强调以国内旅游为基础市场战略:以国内旅游为重点,积极发展入境旅游,有序发展出境旅游。到2015年,国内旅游人数达33亿人次,城乡居民年均出游超过2次,旅游消费相当于居民消费总量的10%。2、强调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出:坚持改革开放,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3、强调转变发展方式、走内涵式发展、转型升级的主线提出: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5(三)中国旅游立法/执法现状1、旅游法制建设步伐日益加快动因:■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加入WTO;■《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表现:■由单项内容逐步向综合方面过渡;■规范范畴逐步从传统转向新兴领域;■由行政手段为主加速转向法制化。2、一些领域的旅游法制渐成体系表现:■旅行社业的旅游法制建设日趋健全;■导游管理有法可依;■出境旅游管理逐渐步入法制化。63、地方旅游法制建设取得明显突破表现:■省市旅游立法起点较高;■绝大多数省市已制定了《旅游条例》;■旅游立法适应了地方旅游发展需要。4、旅游行政执法力度和执法水平明显提高表现:■旅游行政执法队伍不断壮大;■日常性的旅游执法数量增多。■专项旅游执法活动成效明显。7(四)旅游业发展向立法提出的客观要求(立法的必要性)1、关于旅游业的法律地位(产业贡献、发展方式、路径)2、关于旅游管理体制问题(谁管、怎么管)3、关于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旅游公共服务问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五位一体”建设要求)4、关于旅游业经营者的市场规制问题(进入、质量、价格、退出及权益)5、关于旅游者权益保护问题(如何整治市场乱象:合同违约、强迫消费、安全保障)8二、《旅游法》特点1、采取综合立法模式(综合性强、关联度高、产业链长)2、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3、实行统一的旅游市场准则(统一准入、经营规范、标准化)4、注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统一立法+地方立法补充)5、总结我国旅游发展和旅游监管的经验(综合监管模式)6、与现行法律和国际通行做法的衔接9三、《旅游法》框架共设十章112条第一章总则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国家发展旅游业的原则与职责、旅游发展原则、旅游消费导引、旅游经营原则、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旅游行业组织第二章旅游者七大权利:自主选择权、拒绝强制交易权、知悉真情权、要求履约权、受尊重权、请求救助保护权、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四大义务:文明旅游义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告知及配合义务、规范出入境义务10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规划入法”:规划编制主体、内容、与其他规划的衔接、规划实施、评估•旅游产业促进:旅游政策支持、旅游区域合作、产业融合发展、国家旅游形象推广、旅游公共信息服务、职业培训第四章旅游经营•旅行社(导游、领队)市场准入、经营规范、质量保证、禁止商业贿赂、强制责任保险、经营者权益保障•景区开放要求、门票价格、流量控制•新业态经营许可要求:民俗、乡村旅游经营、高风险旅游经营、网络旅游经营•交通、住宿等服务的履行要求11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第六章旅游安全•监管部门、内容、救助及处置程序、要求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监管部门、机制、职责、行业自律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处理部门、受理途径、范围第九章法律责任•涉及旅行社、导游及领队、景区等经营主体违法的处罚第十章附则•主要涉及经营者、景区、包价合同、组团社、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等概念的界定12四、《旅游法》重点内容梳理(一)“产业促进法”《旅游法》对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实现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产生重要的促进作用1、健全旅游管理体制方面•《旅游法》规定了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政府职能定位(7条)•(1)要求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2)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2、在强化旅游发展规划方面(第三章)•《旅游法》明确了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主体、内容要求,以及旅游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的衔接,要求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133、在完善旅游产业发展机制方面•(1)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推进休闲体系建设,采取措施推动区域合作,促进旅游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扶持特殊地区旅游业发展;(23条)•(2)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形象推广;(24条)•(3)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立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向旅游者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26条)•(4)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5条、27条)14政府职责(四条)•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旅游安全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履行旅游安全监管职责。•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15(二)“市场监管法”《旅游法》对构建公平、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将发挥重要的规范作用!1、针对“零负团费”,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35条)2、针对购物、消费,“四不得”“二必须”:•不得指定购物场所;(35条)•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35条)•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41条)•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导游服务费用必须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60条)•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58条)16•3、针对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不高,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对包价旅游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违约做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包价旅游合同的主要内容、旅行社说明义务、合同解除各种情形以及责任分担,并对旅游安排合同、代订合同、咨询合同和住宿合同衔接做了原则规定。•4、针对旅游者维权困难,规定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要求受理机构及时处理或者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5、关于景区门票问题,法律明确了开放条件,要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对门票价格做出更加细致的规定。•6、关于新兴旅游业态经营问题,法律对农家乐、高风险旅游项目、网络经营以及其他旅游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还明确了旅游经营相应的法律责任。177、关于导游人员服务问题(1)职业准入•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第三十九条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18(2)服务规范“两个必须”:•必须持证上岗;•必须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两个应当”•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三个不得”:•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19(3)导游权益保障第六条旅游经营实行统一的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或者地区垄断。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专职导游)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社会导游)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20【保障措施】(社会导游)第九十六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21•《劳动合同法》(专职导游)(2008年1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22(三)“权益保障法”《旅游法》对旅游者及旅游经营者权益、旅游资源的保护利用将凸显重要的保障作用。1、在维护旅游者权益方面(第二章)•一是自主选择权;•二是拒绝强制交易权;•三是知悉真情权;•四是要求履约权;•五是受尊重权;•六是请求救助保护权;•七是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同时,还通过公共服务的实施、经营者行政规范、民事责任划分的等机制保障进一步强化了对旅游者权益的保护。232、在保障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权益方面•一是规定在遇有不可抗力、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赋予旅行社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规定了旅行社和旅游者公平合理分担责任的原则,并建立了旅游责任保险制度;•三是规定了旅游者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如实告知个人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的义务,不得干扰他人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等,对旅游者是义务要求,对经营者来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