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合同管理层面的工期风险控制马怀志林智敏施工单位起诉追索工程款,建设单位反诉索赔3225万元工期延误损失基本案情2003年4月16日,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就楚天花园2---5号楼工程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设备安装,合同总价33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03年4月26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2月21日。合同总工期为240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每月按施工合格工程的实际进度结算80%的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4个月内付至工程价款的95%,总价款5%的保修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三个月内一次付清。如果房地产公司没有及时按约支付,应向天成建筑工程公司(按拖欠金额)每日支付0.1%的违约金。如果天成建筑没有按约定的工期完工,则每拖延一天须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3万元的财物、办公等损失费。2003年6月16日,双方就楚天花园1号楼工程签订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设备安装,合同总价500万元,开工日期为2003年6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12月26日。合同总工期为186天,如果天成建筑没有按约定的工期完工,则每拖延一天须赔偿房地产开发公司5000元的财物、办公等损失费。合同签订后天成建筑工程公司开始施工。期间遭遇非典,高温、多雨。房地产公司指定分包商无法跟上施工进度,进度款支付不足,以及甲供材料等种种施工不利因素。天成建筑公司于2004年5月将工程施工完毕。但是由于房地产公司的原因一直拖延竣工验收,直到2006年6月28日,2006年7月13日才分别对2—5号楼和1号楼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房地产公司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因此建筑工程公司于2006年7月20日向法院诉讼追索工程款。诉讼请求为;(1)判令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80.6万元。并且支付至实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支付迟延支付工程的违约金773.32万元(3)支付因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原因导致的窝工、停工等损失补偿309万元。(4)判令由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就其欠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80.6万元无异议。反诉称;房地产公司发包给建筑工程公司的2—5号楼工程期为2003年4月26日至2003年12月21日,1号楼工程期为2003年6月20日至2003年12月26日,由于建筑工程公司的恶意拖延工期,致使房地产公司不仅面临几百购房业主的索赔,而且承担了巨额财务、办公费用、材料价差的损失。为此提起反诉,反诉请求为;(1)判令湖北天成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竣工验收及备案应由其提供的文件、资料。(2)偿付迟延竣工的经济损失3225万元。(3)湖北天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反诉费用。一、2004年5月20日工程完工前存在诸多工程工期顺延事由;1、业主未提供开工条件,2、业主未及时提供进度款。3、业主多次修改图纸、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4、业主指定分包商严重妨碍工程进度;二、2004年5月20日工程完工后的损失不应由天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因为2004年5月20日已经完成合同内的工程内容,延迟竣工的原因是在于业主指定分包商工程滞后。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论法院一审判决;1、判令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880.6万元。并且支付至实际付清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湖北天成建筑工程公司交付竣工验收及备案由其提供的文件、资料。3、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付窝工、停工损失53万元。4、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偿付迟延竣工的经济损失308万元.5、驳回湖北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6、驳回武汉凯乐海盛顿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问题•1、开工日期的确定?•2、竣工日期的确定?•3、工期顺延条件?•4、工期索赔及风险控制?•5、停工的风险控制,法律、合同依据?•6、工期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开工日期为工期开始计算的相对日期。一般以业主签发的《开工报告》确认的时间为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的风险控制竣工日期为承包商完成工程的相对日期,一般为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日期为准。工期的两个重要时点开工日期有无开工报告合同约定1开工通知载明的日期2甲方书面通知3施工许可证取得的日期开工前提条件是否具备以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为准竣工日期合同有无约定合同约定1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2接收证书中载明的日期3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是否存在拖延验收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准以开工条件完备时的日期为准以开工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按《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处理按《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处理有无有无否否是是开工前提条件开工日期支付条件开工令施工条件法律文件施工许可证施工资料施工现场7天准备期预付款双方确认的日期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承包商提交验收报告的日期转移占有工程的日期竣工日期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商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业主拖延验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业主擅自使用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了竣工日期工期顺延的条件•1、业主未能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业主未能按照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工程师指令错误造成工期延误•5、事件责任为第三方,为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采取紧急措施的。•6、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7、不可抗力。•8、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9、对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检验结果为合格的。•10、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及出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11、专用条款约定的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序号合同条款号条款主题内容可索赔事项15.2合同文件含糊T+C26.3-6.4图纸误期T+C312.2不利的外界障碍和条件T+C427.1发现化石、古迹等T+C536.5进行检验T+C640.2中途暂停施工T+C742.2业主为能提供现场T+C869业主违约T+C《FIDIC》承包商向业主进行工期索赔可引用的合同条款索赔事件承包商提出索赔意向承包商提交索赔文件监理审核索赔文件监理与承包商谈判是否达成一致是双方达成处理意见否监理做出处理意见报业主审批业主是否批准转入争端解决程序否是签发变更指令承包商是否接受是修改竣工日期索赔结束否调解仲裁诉讼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停工的风险控制一、停工的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3、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二、停工的合同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停工风险的控制1、停工的手续必须完备2、停工的时间选择应适宜3、慎重考虑停工的经济性和安全性4、停工过程中应该经常性、连续性地致函甲方,引起爱重视5、停工应该与索赔相呼应工期违约金的赔偿标准•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