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Installations[液化石油气(LPG)设施的设计和建造]第5.1.2.5条规定旋转设备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为15m(50ft)。5.3.5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条文说明]一般情况下,罐组防火堤内布置有多台罐,如将罐组的专用泵区布置在防火堤内,一旦某一储罐发生罐体破裂,泄漏的可燃液体会影响罐组的专用泵的使用。罐组的专用泵区通常集中布置了多个品种可燃液体的输送泵,为了避免泵与储罐之间及不同品种可燃液体系统之间的相互影响,故规定了泵与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泵区包括泵棚、泵房及露天布置的泵组。5.3.6除甲A类以外的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可燃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限。[条文说明]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无论哪一部分出现问题,只影响自身系统本身。储罐的专用泵是指专罐专用的泵,单独布置是指与其他泵不在同一个爆炸危险区内。因此,当可燃液体储罐的专用泵单独布置时,其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做限制。甲A类可燃液体的危险性较大,无论其专用泵是否单独布置,均应与储罐之间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5.3.7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10kV的专用变配电所,可与该压缩机房或泵房等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且专用控制室或变配电所与压缩机房或泵房等的中间隔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范》(GB50016)规定“变、配电所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规范的有关规定”。本条规定专用控制室、配电所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之外,是为了保证控制室、配电所位于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之外。5.4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5.4.1隔油池的保护高度不应小于400mm。隔油池应设难燃烧材料的盖板。[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保护高度规定是为了防止隔油池超负荷运行时污油外溢,导致发生火灾或造成环境污染。例如,某石油化工厂由于下大雨致使隔油池负荷过大,油品自顶部溢出,遇蒸汽管道油气大量挥发,又遇电火花引起大火,蔓延1500m2,火灾持续2h。2隔油池设置难燃烧材料盖板可以防止可燃液体大量挥发,减少火灾危险。5.4.2隔油池的进出水管道应设水封。距隔油池池壁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与盖座接缝处应密封,且井盖不得有孔洞。[条文说明]要求距隔油池5m以内的水封井、检查井的井盖密封,是防止排水管道着火不致蔓延至隔油池,隔油池着火也不致蔓延到排水管道。5.4.3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4.3的规定。第35页共89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表5.4.3污水处理场内的设备、建(构)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变配电所、化验含可燃液体的隔集中布置污油罐、含油类别室、办公室等油池、污水池等的水泵房污水调节罐焚烧炉污油泵房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15-151515含可燃液体的隔油池、污水池等集中布置的水泵房污油罐、含油污水调节罐焚烧炉污油泵房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15-注: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条文说明]污水处理场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平面布置防火间距的确定依据是:1需要经常操作和维修的“集中布置的水泵房”;有明火或火花的“焚烧炉、变配电所”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办公室、化验室”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爆炸危险场所范围为15m。故本规范规定上述设备和建筑物距隔油池、污油罐的最小距离为15m。5.4.4循环水场冷却塔应采用阻燃型的填料、收水器和风筒,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条文说明]循环水场的冷却塔填料等近年来大量采用聚氯乙烯、玻璃钢等材料制造。发生过施工安装过程中在塔顶上动火,由于焊渣掉入塔内,引起火灾的情况。由于这些部件都很薄,表面积大,遇赤热焊渣很易引起燃烧,故制订本条规定。此外,石油化工企业也要加强安全动火措施的管理,避免同类事故发生。5.5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5.5.1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条文说明]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1根据国家现行法规规定,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表)的设备属于压力容器,因此应设置安全阀。2气液传质的塔绝大部分是有安全阀的,因为停电、停水、停回流、气提量过大、原料带水(或轻组分)过多等原因,都可能促使气相负荷突增,引起设备超压,所以塔顶操作压力大于0.03MPa(表)者,都应设安全阀。3压缩机和泵的出口都设有安全阀,有的安全阀附设在机体上,有的则安装在管道上,是因为机泵出口管道可能因故堵塞,造成系统超压,出口阀可能因误操作而关闭。5.5.2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第36页共89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条文说明]本条规定与《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46条“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只安装一个安全阀时,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上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不应大于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其余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1.05倍。”相协调。5.5.3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1加热炉炉管;2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3对扫线蒸汽不宜作为压力来源。[条文说明]一般不需要设置安全阀的设备如下:1加热炉出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容易结焦堵塞,而且热油一旦泄放出来也不好处理。入口管道如设置安全阀则泄放时可能造成炉管进料中断,引起其他事故。关于预防加热炉超压事故一般采用加强管理来解决。2同一压力系统中,如分馏塔顶油气冷却系统,分馏塔的顶部已设安全阀,则分馏塔顶油气换热器、油气冷却器、油气分离器等设备可不再设安全阀。3工艺装置中,常用蒸汽作为设备和管道的吹扫介质,虽然有时蒸汽压力高于被吹扫的设备和管道的设计压力,但在吹扫过程中由于蒸汽降温、冷凝、压力降低,且扫线的后部系统为开放式的,不会产生超压现象,因此扫线蒸汽不作为压力来源。5.5.4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1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2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统或其他安全泄放设施;3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应经冷却后接至放空设施;4泄放可能携带液滴的可燃气体应经分液罐后接至火炬系统。[条文说明]1安全阀出口流体的放空:1)应密闭泄放。安全阀起跳后,若就地排放,易引起火灾事故。例如:某厂常减压装置初馏塔顶安全阀起跳后,轻汽油随油气冲出并喷洒落下,在塔周围引起火灾。2)应安全放空。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第5.5.11条的规定。2安全阀出口接入管道或容器的理由如下:1)可燃气体如就地排放,既不安全,又污染周围环境。2)延迟焦化装置的焦炭塔、减粘裂化装置的反应塔等的高温可燃介质泄放后可能立即燃烧,因此,泄放时需排至专门设备并紧急冷却。3)氢气在室内泄放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大量氢气泄放排至火炬,少量氢气泄放应接至压缩机厂房外的上空,以便于气体扩散。4)安全阀出口的放空管可不设阻火器。5)当可燃气体安全阀泄放有可能携带少量可燃液体时,可不增加气液分离设施(如旋风分离器)。6)大量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接入储罐回收或者排入带加热设施的储罐、气化器或分液罐,这些设备宜远离工艺设备密集区,经气化或分液后再去火炬系统,以尽量减少液体的排放量。5.5.5有可能被物料堵塞或腐蚀的安全阀,在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或在其出入口管道上采取吹扫、加热或保温等防堵措施。[条文说明]有压力的聚合反应器或类似压力设备内的液体物料中,有的含有固体淤浆液或悬浮液,有的是高粘度和易凝固的可燃液体,有的物料易自聚,在正常情况下会堵塞安全阀,导致在超压事故时安全阀超过定压而不能开启。根据调查,有些引进装置的设备,在安全阀前安装爆破片,或者用惰性气体或蒸汽吹扫。对于易凝物料设备上的安全阀应采取第37页共89页《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保温措施或带有保温套的安全阀。5.5.6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条文说明]对轻质油品而言,一般封闭管段的液体接近或达到其闪点时,每上升1℃,则压力增加0.07~0.08MPa以上。所以,对不排空的液化烃、汽油、煤油等管道均需考虑停用后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管道排空阀或管道安全阀。5.5.7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2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条文说明]当发生事故时,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应将事故区域内甲、乙、丙类设备内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紧急泄放。1大量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排至远离事故区域的储罐回收或经分液罐分液后气体排放至火炬。低温液体(如液化乙烯、液化丙烯等)经气化器气化后再排入火炬系统,以尽量减少液体的排放量。2将可燃气体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第5.5.11条的规定。5.5.8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条文说明]塔顶不凝气直接排向大气很不安全,目前多排入不凝气回收系统回收。5.5.9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条文说明]在紧急排放环氧乙烷的地方为防止环氧乙烷聚合,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设氮封,以防止其自聚堵塞管道;安全阀出口管道上设氮气,以稀释所排出环氧乙烷的浓度,使其低于爆炸极限。5.5.10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条文说明]氨气就地排放达到一定浓度易发生燃烧爆炸,并使人员中毒,故应经处理后再排放。常见氨排放气处理措施有:用水或稀酸吸收以降低排放气浓度。5.5.11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2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20m以外斜上45°\u30340X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5.5.11);2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10m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3.5m以上,位于排放口水平10m以外斜上45°\u30340X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