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规章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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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制度决议(2016年3月6日成员会议通过)为规范社员工作、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全体社员合法权益,维护合作社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2016年3月6日,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召开一届二次社员会议,经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如下管理制度,全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守:一、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员大会制度二、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制度三、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四、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五、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管理制度六、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议事规则管理制度七、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八、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九、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档案管理制度十、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学习培训制度十一、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务公开制度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全体社员签字,社员单位加盖公章。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2016年3月6日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工作制度为规范成员工作、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全体成员合法权益,维护合作社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全体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第一条本社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项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广大成员服务。第二条本社工作必须按照合作社章程办事,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本社以蔬菜种植农户为主要服务对象,组织本社成员种植蔬菜,提供种植相关物资的购买、育苗等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第三条本社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依法通过《隆阳区XX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四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对合作社的资产、经营、管理全权负责,按章程规定,定期向成员大会做工作报告,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第五条监事会或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对本社的监管权,理事会及下属各组织和成员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质询。第六条本社各个服务组织均在理事长领导下进行工作,对理事长负责,并根据工作要求定期向理事长报告工作。第七条本社成员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的原则,自觉接受其指导和服务,积极履行XX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各项义务。第八条本社按照“社务公开、业务公开、财务公开”的原则,实行集体决策、民主管理制度,一切工作全部在监事会及成员监督下进行。第九条财务管理。财会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监督;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制度。第十条资产管理。成员出资为本社资产,理事会负有资产管理权;资产处置必须严格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进行,任何人、任何组织无权私自买卖、转让、私分、挪用本社资产。第十一条工作管理。本社实行社务公开,民主管理,一切重大事宜都根据章程规定召开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定,日常工作采用理事会成员民主议事的办法集体领导。第十二条档案管理。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第十三条学习培训管理,本社根据蔬菜种植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定期、不定期开展政策法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努力做到生产与技术协调发展。第十四条本制度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由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共同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为本届理事会。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第一条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三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从全体成员中选举产生,每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四条成员大会职责: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种植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五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第七条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条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第九条成员大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条本制度已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第三条理事会由3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理事2名。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因工作变动,理事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所缺理事会成员需由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重新选举产生。第四条理事会是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理事会职责: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或解聘须报请监事会批准执行;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监事长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可以邀请部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第六条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第七条理事会成员必须经常深入成员中,调查研究,了解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解决;理事会要虚心听取成员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成员及监事会监督。第八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主要职责: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九条理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条本制度已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监事会工作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工作执行情况。第三条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因工作需要,监事会可聘请相关人员作为名义监事长或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作变动,监事会成员资格自动取消,所缺监事会成员需由成员大会重新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第四条监事会职责: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本社的种植生产经营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第七条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第八条本制度已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社章程,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凡是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蔬菜种植,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加入本合作社。第三条合作社入社管理程序:(一)填写《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二)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会应做出答复,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成员;(三)加入本社后,成员持有统一印制的《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证》;(四)入社后成员享有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一条规定的权利;(五)入社后成员必须履行本合作社章程第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第四条本社成员中,农民必须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从事与本社种植直接有关的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五条本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与监督,成员享受平等权利,实行“一人一票”制。第六条本合作社成员接受蔬菜种植技术服务等指导,按时参加活动,按时完成本合作社约定的种植任务,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第七条本合作社实行每个理事、监事分工联系成员制度,进行信息上传下达,开展蔬菜种植生产技术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第八条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成员可以自由退出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方可办理退社手续。第九条合作社退社管理程序:(一)填写《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书》;(二)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三)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四)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五)退社成员需要将《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成员证》上缴收回,进行成员资格注销。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填写《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退社处理。第十一条合作社要对退社、死亡、除名成员的《成员证》及时收回,按规定注销成员资格。第十二条本制度已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隆阳区钧宇航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议事规则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规范成员管理,依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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