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要约的法律效力1.生效时间: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注意:”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2.效力:(1)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之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和变更要约内容(2)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特例:一是法律规定的特定行业,如医疗业,公共服务业等。二是依商业习惯而负有承诺义务。3.电子要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受要约人指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受要约人未指定)为准4.要约期限:即要约有效期限,也即受要约人的承诺期限,可由要约人自由规定要约人没有规定:受要约人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撤回:指要约人在要约发出之后,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1)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2)撤回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的撤销: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1)撤销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2)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B.要约人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中载明“本要约为不可撤销要约”C.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五)要约失效的原因1、被通知拒绝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承诺的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注:要约被依法撤回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被撤回的要约未“尚未生效的要约”(六)承诺1.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当事人即受合同的约束。2.承诺的构成要件(1)主体上,承诺人须为受要约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例: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见到该要约,即以乙名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丙之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承诺的方式上a.原则上,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b.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的,可以以行为方式做出承诺例1:甲建筑工程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乙水泥厂收到函后立即传真给甲:“函收到,即日发出。”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问: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3)承诺期间a.约定有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到达要约人b.未约定承诺期限或者要约有效期的(a)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立即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b)非对话方式下,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合理期限:要约在途时间+受要约人做出决定时间+承诺在途时间(4)内容上,承诺需与要约一致,如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例2:设例1中,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同意发货,款到交货。”甲收到回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账户。问: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注:1.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指对《合同法》第12条所列的八大条款之变更(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2.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原则上构成承诺,但有两个例外:(1)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的2(2)要约表明不得作任何变更的3.非实质性变更构成承诺的,以承诺内容为合同内容例4:中美两公司磋商一普通贸易合同,美方发来要约,中方承诺全部同意,但承诺函又加上一句:“贵方应提供商品原产地证明”。美方收到后未予回复。后在履行合同中,中方要求美方提供原产地证明,美方称无此义务。问:中美双方谁的请求合理?4.逾期承诺和承诺迟到(1)逾期承诺:受要约人在要约限定的承诺期限之后,向要约人发出承诺规则:a.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b.原则上,视为新要约c.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例1:北京之甲于3月1日发出一要约信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以特快专递邮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2:设例1中甲收到承诺函后,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2)承诺迟到:承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因在途期间的耽误,在承诺期限之后到达要约人规则:a.原则上,承诺有效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因逾期而不接受的,为新要约例3:设例1中,乙于3月8日作出承诺,并当日以特快专递邮出。以特快专递惯例,3月9日即到达。但于3月15日,甲才收到该邮件。经查,由于特快专递公司一职员疏忽,忘投此信,故耽误了几日。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4:设例3中甲收到邮件后,于次日通过电话告诉乙,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例5:设例3中乙的特快专递于3月9日到达甲之信箱,恰逢甲外出办公,于3月15日才看到该信函。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何时成立?为什么?5.承诺的效力(1)承诺生效:《合同法》第26条规定a.承诺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b.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注: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2)承诺的撤回a.撤回的承诺是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承诺b.撤回的意思表示应该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例6:设例5中,乙又于3月9日早传真电告甲,原承诺无效。则甲乙之合同能否成立?(3)承诺不存在撤销一说案例:王女士逛街买LV包她看中一款,问售货员:这包售价是多少?——要约邀请售货员回答:“这个包售价2000元。”——要约王女士说:“太贵了,1200元怎么样。”——反要约售货员说:“最近有折扣,最低1600元。”——反要约王女士说:“我很喜欢这个包,1500元怎样?”——反要约(新要约)售货员答复:“那好吧,1500元。”——承诺§合同的形式一、合同形式的概念1.合同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也是合同的外部载体.2.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以不要式(约定形式)合同为主,以要式(法定形式)合同为辅的原则(二)主要要式合同:1.《担保法》: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合同2.《合同法》:(1)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2)融资租赁合同(3)建设工程合同(4)技术开发合同(5)技术转让合同3.《著作权法》:著作权转让合同4.《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5.《保险法》:保险合同6.《劳动法》:劳动合同3.合同的约定形式:当事人对于无法定形式要求的合同,双方约定必须采用一定的形式4.合同的法定形式: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采取某种特定形式(一般指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3《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二、书面形式(一)法律明文规定“核准登记形式”为合同生效要件三.推定形式1.推定:行为人不直接用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又称作为的默示.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往常一样交租金,乙照收不误.问:甲乙之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四.沉默形式1.沉默:行为人既不用语言(包括口头、书面语言)表示,也不用行为表示,而是以消极的不作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2.法律意义:法律对“沉默形式”严格控制,仅在以下两种情形下才有意思表示的效力(1)法律有明文规定的:①积极的(表示肯定)a.《合同法》第171条:试用买卖中试用期届满,买受人之沉默,视为购买b.《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代理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同意c.《担保法解释》第54条第2款:共同共有人明知个别共有人擅自将共有财产抵押而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同意②消极的(表示否定)a.《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b.《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第三人催告后,无权代理之被代理人沉默的,视为拒绝(2)当事人事先有约定的:例1:甲为轻工厂,乙为百货商场,甲乙多年商业往来,互相信任有加.甲乙约定“以后凡甲发给乙的新产品供货要约函,乙在接到后一周内不回函表示异议的,视为接受(即承诺)”其后有一天甲发给乙一供货要约函,乙收到一周后,未有回音.于是甲直接发货到乙处,乙异议,表示合同未成立,拒不收货.问:乙的异议有无依据?为什么?4特别提示:除上述两种情况外,沉默不具有意思表示之效力例2:设例1中,甲乙从未有过商业来往.突然有一天甲给乙发一供货要约函,函尾特别声明:”若贵方收到函后1月内未予答复,即视为贵方接受我方要约.”乙收到后未予理睬.1个月后,甲见乙无动静,即发货若干到乙处,乙拘收,发生纠纷.问:乙之做法于法有据否?§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指当事人通过缔约过程而达成意思一致.合同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现行法律认可的效力.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联系1.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2.合同生效并非必定是合同成立的后果一.成立与生效的关系类型《合同法》第4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绝大多数合同,成立即生效例1.甲乙于6月1日签定一水果买卖合同.问该合同何时生效?2.以下合同成立时并不当即生效,而等待生效条件完成后始生效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以此为生效条件的,当事人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后始生效例3.甲将一专利技术转让给外商乙,两人于6月1日签定合同,6月2日报国家专利局审核,国家专利局于6月28日批准并登记.问:该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2)合同附生效条件的,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例4.甲与乙今年6月1日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搬进来住.问:现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3)合同附生效期限的,自期限至时生效例5.设例4中合同约定,如果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附条件合同与附期限合同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附条件合同:在当事人已经就合同的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作为合同生效或消灭的根据例子:一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甲在年内结婚,则乙将某房子租给甲居住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例子: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三年租期届满,则租赁合同失去效力。分类区别生效条件和生效期限:条件的成就和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开始失效条件和失效期限:条件的成就和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失效的开始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合同作为条件的事实,其发生具有或然性期限的到来具有必然性5§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的合同1.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其有效还是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注:合同是否转化为无效合同,往往操纵于第三人之手。2.分类:1)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无权代理合同3)无权处分的合同3、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因其欠缺相应的行为能力而无效《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