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合同总论(2010年10月10日)第七章合同概述合同与合同法合同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合同与单方法律行为的区别,例如遗赠与赠与合同与契约合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方向一致,如公司章程契约为当事人意思表示方向相反,如买卖契约合同法的体系英美法系,合同法与财产法、侵权行为法、家庭法并列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大陆法系,合同法系债法的组成部分,属于民法合同的自由及其限制合同自由原则含义:合同事项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国家不干预内容缔约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决定内容自由缔约方式自由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公法上的强制缔约义务,邮政、通讯、运输及水电煤气等的供给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情势变更等合同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约定条款优先格式条款与个别约定冲突时,约定优先格式条款的解释不利于经营者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免除其责任,否则无效例1:甲入一便利店买矿泉水一瓶,饮用前发现内有杂质,遂去退换,店主已指着店堂告示“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还”,对甲说:“本告示为我们合同的一部分,请你自重”,甲不服诉至法院,问:乙之说法于法是否有据?例2:顾客购买两条毛巾所要发票,经营者以“小额商品,不开发票”之店规告甲,并加以拒绝,问经营者的做法可否得到支持?合同的分类(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法律规范中有明确名称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等法律规范中无明确规定的合同均为非典型合同非典型合同一般可以类推适用典型合同的法律规定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是否有对待给付为标准如,买卖即为双务合同,借用即为单务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典型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借用合同、保证合同合同的分类(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意思表示之外是否还需要其他交付行为,如定金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是否需具备法定形式,如书面形式主合同与从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后者的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有权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者只能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为其设定义务例题分析甲乙为兄弟,甲借给乙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问:甲乙的借款合同是1、典型合同还是非典型合同?2、有偿合同还是无偿合同?3、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4、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5、要是合同还是非要式合同?6、为自己利益合同还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八章合同的订立概述合同关系的过程订立—成立—生效订立是开始,成立是结果,生效是法律评价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对话、电话等书面形式合同书、合同凭证(车船票等)其他形式主要是通过行为的默认,如自行投币售货行为、行人向出租车招手,出租车应招停靠的行为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1)要约的意义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舞会邀请即非要约)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使相对人足以了解可能成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的内容符合要约要件的可视为要约例题分析要约例1:甲对乙声称:“我正在考虑把我的笔记本卖掉,价格为3000元”例2:甲对乙提出:“我愿意把我的笔记本卖掉,价格为3000元”例1和例2中哪个能构成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例: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这件时装多少钱可以卖?”乙即问“你出多少钱买?”甲回答说:“400元,你卖不卖?”乙应声回答:“至少800元,少了不卖”!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2)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到达相对人可控制的范围,如信箱例: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信函,3月5日到达乙处,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问该要约何时生效?要约的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拘束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撤回:针对未生效的要约,即要约尚未到达相对人例:若上例中,甲3月1日发出要约函后,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3月3日以特快专递发出撤回原要约的信函,3月4日到达乙处,问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是否有效?撤销:针对已生效的要约,但尚未作出承诺前例:若上例中,乙收到要约函后,准备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撤销要约的通知,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问乙还能否再发出承诺函?合同成立的要件:要约(4)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被依法撤回不是要约失效的原因,因为撤回的对象是尚未生效的要约,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合同成立的要件:承诺(1)承诺的含义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成立的要件:承诺(1)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需由受要约人作出例:甲发给乙一要约,乙收到后未置可否,丙于乙处看到该要约,即以乙名义对甲发出一承诺函,承诺函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丙之合同是否成立?承诺需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承诺需在承诺期限内到达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成立的要件:承诺(2)逾期承诺的效力迟到:超出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视为新要约迟延:承诺期限内发出的要约,按通常情况可以到达,非受要约人的过错致使到达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不接受外,该承诺有效例题分析例:北京甲于3月1日发一要约函给广州乙,载明乙务必于3月10日前承诺,该要约3月5日到达乙处。乙于3月11日作出承诺,3月12日到达甲处,甲未置可否。问甲乙合同是否成立?如甲当日回电称接受该承诺函,甲乙合同是否成立若乙3月8日以快递方式作出承诺,按惯例3月9日即可到达,但因快递公司投递失误甲3月15日才收到该邮件,甲收到后未予任何回复。问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若甲收到信函后即表示不接受该承诺,问甲乙之间的合同能否成立合同成立的要件:承诺(3)承诺的撤回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其同时到达为限强制承诺指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如供电、热、水、气以及交通、电信、邮局等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原则)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例:甲乙公司订立一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该合同何时成立?若乙公司于8月8日盖章、8月9日签字,8月10日寄出,8月15日到达甲公司,该合同何时成立?若无特别约定,双方之签字、盖章完成一项合同即可成立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确定案件诉讼的管辖地确定准据法缔约过失责任含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信赖利益损失)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在准备阶段发生的缔约过失在有效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在无效、可撤销合同中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九章合同的效力有效合同的要件主体适格当事人须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排除意思表示的不一致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的一般效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不论是否经过法院或仲裁庭确认,都是无效的确定无效:无法通过当事人的补充和补正行为使之有效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案例分析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用过高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B.显失公平,可变更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可撤销合同的发生原因:欺诈欺诈的含义为使他人陷入错误判断,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欺诈的要件须有欺诈之故意须有欺诈之行为须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判断须被欺诈人基于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案例分析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2000只,每只售价2万元,某广告宣传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厂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D.按有效合同处理可撤销合同的发生原因(1):胁迫胁迫的含义以不法加害威胁他人,使其产生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胁迫的构成要件须有胁迫之故意须有胁迫行为须胁迫为非法须被胁迫人因受胁迫而产生恐惧心理须被胁迫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为意思表示可撤销合同的发生原因(2):重大误解与暴利行为重大误解因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暴利行为含义:利用对方的窘迫、轻率或无经验,致使给付与对待给付明显不平衡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可撤销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的性质撤销权为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方式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不得由当事人自己确认撤销权的消灭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权利人放弃撤销权案例分析:撤销权的消灭例1: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现甲与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例2:甲在乙商场购买一豆浆机,乙商场告知甲该机器有100种功能。甲信之,买回家经反复调试,发现只有一种功能。次日,甲找乙商场交涉,乙商场承认只有一种功能。一周后,甲以原价转让给丙。问:事后甲能否请求撤销其与乙商场的合同?为什么?效力待定的合同发生原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例:甲之子乙,15岁,一日携家中1.5万元到丙商店买笔记本一台,乙携电脑回家,甲致电商店说承认其子购买行为,则乙丙的买卖合同有效,若丙随乙携电脑回家,要求甲追认,甲未置可否,则乙丙之合同自始无效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如,将代人保管之物擅自卖与他人的行为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经追人权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经追认,合同自始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纯货利益合同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是适应的活动、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合同除上述之外的合同均需追认始生效力相对人的保护催告权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撤销权法定代理人未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种类型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形成的合同属效力确定的合同本人的追认权相对人的催告权撤回权催告权:催告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撤回权:本人未追认前无权处分行为常见类型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以他人财产设定抵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效力经权利人追认后,合同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