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水资源调查1、概况淄博市地处山东省中部,位于北纬35°56′--37°18′,东经117°32′--118°31′,总面积5938平方公里,是一个山地、丘陵、平原、河谷等地貌景齐全的地区。鲁山横亘中南部,主峰海拔1108.3米,将淄博市分割为两大水系单元。鲁山以南的沂源县属沂河、弥河、汶河水系,境内山峦起伏、沟壑纵横。鲁山以北为小清河水系,在胶济铁路以南呈簸箕状分布,其东西两翼为丘陵地带、中部为河谷低地,向北倾伏开阔至胶济铁路以北,由山前平原过度至高青县黄泛平原,海拔最低点5米。全市山区、丘陵、平原面积分别占全市总面积的42%、29.9%和28.1%。淄博市地处暖温带,属半湿润半干旱的大陆性气候,多年平均降水量650毫米。河流均为雨源型河流。黄河过境高青县。小清河自东向西横跨桓台县、高青县。发源于淄博市的主要河流有沂河、淄河、孝妇河、乌河、东猪龙河。河流的主要补给源是降水,全市多年平均年径流量为9.1324亿立方米。全市多年平均水资源可利用总量为133900万立方米,2000年底,全市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仅为335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5%,是一个水量型缺水的城市。同时,大部分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注入河流、水库、湖泊,使全市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又成为一个水质型缺水的城市。水资源可利用量13.39亿立方米,其中地下水9.96亿立方米,占74%,地表水3.43亿立方米,占26%。人均占有水资源可利用量345立方米,相当于全省人均占有量的73%,全国人均占有量的13%。【河流】以鲁山为界,向南流的沂河及支流属淮河水系,向北流的河属小清河水系。黄河:西自邹平入境,东自董家集出境,境内段长53.2公里,河道主槽宽350~600米,滩槽差3~4米,随冲刷、淤积而变,主槽平均高程高于背河地面,个别地点高出3米以上,成为“地上悬河”。小清河:西自邹平县流入,于高城镇东南入博兴县,境内段长46.4公里,河宽30米,深3.5米左右,泻洪能力230立方米/秒,排涝能力120立方米/秒。淄河:古称淄水,源于鲁山北麓,流经博山、淄川、临淄区,北入广饶县,境内长112.5公里,流域面积993平方公里,河宽20~1000米。孝妇河:干流始于博山区神头泉群,其上有岳阳河、白杨河两支流,向北流经淄川、张店、周村、邹平、桓台,穿过马踏湖在博兴县入小清河,境内段长108.6公里,流域面积1441.8平方公里。支流众多,左岸有范阳、泔沟等河,右岸有般阳、漫泗、西猪龙等河。乌河:源于临淄区南部山丘地带,流经桓台县,入博兴,境内段长50.5公里,宽20~50米,流域面积483平方公里。沂河:有徐家庄河、大张河、南岩河、高村河四源,其主源是源于沂源县龙子峪村西南小黑山北麓的徐家庄河(长23.5公里),四源相汇田庄水库。沂河主河道由田庄水库流向东南,后入沂水县,境内段长84.6公里,流域面积1451平方公里。河床最宽处800米,最窄处百余米。水资源作为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2011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并划定了“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三条红线。如何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科学管理,努力解决干旱缺水、洪涝灾害、水污染和水土流失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级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淄博市属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气候因素的变化和人类活动对水资源的影响,淄博市水资源情势及其开发利用条件发生了新的变化,水资源的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水资源的要求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因此对现状地表水资源进行分析研究对于查明水资源状况,摸清水资源家底,为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节约用水措施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文号)淄博市节约用水办法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文号:政府令第66号发布日期:2008-10-1执行日期:2008-10-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保障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约用水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规划、财政、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的有关工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节约用水资金投入,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约用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三)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四)举报、制止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第二章用水计划与定额管理第七条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水资源状况,组织编制水资源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以及节约用水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八条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定额管理与分类定价相结合的制度。用水定额应当作为确定用水总量和用水计划的基础。第九条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计量收费。城市住宅小区应当按照“一户一表,计量出户”的要求逐步规范给水系统,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用水户(以下简称非生活用水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第十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以及省规定的用水定额,制订本市用水定额,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制定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对全市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二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用水定额和非生活用水户的用水需要,核定、下达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季度考核。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供水,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公共供水企业实行分级管理和考核。第十三条新增非生活用水户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用水定额和生产经营用水情况合理确定用水基数,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第十四条非生活用水户接到年度用水计划指标20日内,应当根据用水情况将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分配到月份。逾期不分配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其年度用水计划指标平均分配到月进行季度考核。第十五条用水计划指标下达后,非生活用水户不得擅自增加用水量,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非生活用水户申请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申请;(二)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三)能够证明其确需增加用水计划指标的其他资料。第十六条因建筑施工等需要临时用水的,应当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报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申请,经核定后下达。第十七条非生活用水户用水量超过用水计划指标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累进加价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在省有关部门规定出台之前按照下列标准缴纳:(一)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下(含10%)的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一倍加收;(二)超过用水计划指标10%以上30%以下(含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二倍加收;(三)超过用水计划指标3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的三倍加收。超计划加价收取的水资源费,应当专项用于节约用水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和节约用水设施建设、管理以及奖励。第十八条非生活用水户变更名称的,应当在名称变更后15日内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非生活用水户停止用水的,应当提前书面报告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第十九条水资源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启动供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保障生活、工农业生产和其他用水的先后顺序对用水户采取限制性用水措施。第三章节约用水措施第二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节约用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约用水设施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严格审查节约用水相关内容。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定用水计划指标。第二十一条用水单位应当保证节约用水设施正常运转,加强对供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保养维修。第二十二条用水应当装置合格的计量设施进行计量。第二十三条公共供水企业和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供用水统计报表。第二十四条下列新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中水设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水设施建设的施工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水设施的运营管理:(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综合性服务楼以及高层住宅;(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三)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日用水量超过200立方米,或者居住人口超过3000人)的居住小区;(四)日杂排水量超过250立方米的独立工业企业以及成片开发的工业园区。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分类实施要求,逐步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第二十五条非生活用水户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健全节约用水责任制;(二)设立节约用水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三)建立用水记录,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和水平衡测试;(四)加强用水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五)开展节约用水宣传。第二十六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工业用水应当采用先进的技术,增加水的循环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利用地下水制冷(热)系统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并安装回注设施,循环使用。空调冷却水、设备冷却水禁止直接排放。第二十七条水生产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制水技术,减少制水水量损耗,制水损耗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维护管理,降低管网漏失率,产销差率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将纳入考核的用水户用水量,按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第二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信息管理系统,完善用水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第二十九条市政、园林、环卫、洗车以及建筑业应当优先利用劣质水或者经处理达到使用标准的再生水。洗浴业、水上娱乐业和游泳场(馆)应当采取节约用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洗车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逐步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第三十条绿化用水、景观环境用水鼓励使用雨水、劣质水、再生水,逐步减少使用城市自来水。绿地、树木、花卉应当采用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状况,指导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合理调整作物种植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农业节水灌溉的投入,推行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进行节水灌溉技术改造,提高农业灌溉用水的利用率。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逾期不缴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对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对经营性的处以应缴纳水资源费3倍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罚款:(一)节约用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