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我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和国家、省关于财政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第三条“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第二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条“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1.设定具体目标。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并发布项目操作细则,明确预期绩效目标。2.县区择优申报。项目实行属地申报,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具体时间根据各行业政策实施细则规定),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3.市级竞争性分配。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根据专家的评审结论,确定拟扶持的项目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4.预拨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确定后,市财政根据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审核意见,将项目扶持资金拨付县区,县区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项目扶持资金全额拨付项目单位。5.到期检查验收。各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加强项目管理,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第五条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借转补”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七条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和欺骗欺诈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