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管理(经代渠道)201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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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合规管理重点工作什么是合规合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员工、营销员的保险经营管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行业自律规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以及诚实守信的道德准则。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合规管理部门或者合规岗位,制定和执行合规政策,开展合规监测和合规培训等措施,预防、识别、评估、报告和应对合规风险的行为。合规管理是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项核心内容,也是实施有效内部控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合规的意义(一)促进公司规范化管理。通过加强合规管理,强化规范经营,坚定不移地执行监管机构的规定、行业自律的规则,扎实有效地促进规范管理,合规经营,使“绝不做市场秩序的破坏者”的阳光规范文化成为每个阳光人的行动。(二)体现公司价值文化的要求,促进公司价值实现合规文化是法治社会对企业的一般要求,保险企业因其职责和性质的特殊性,对合规经营有着更高要求。通过加强合规管理,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将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细节,以诚信担负社会责任,实现对客户负责,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不断创造价值,实现超越。合规的意义(三)实现公司战略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需要阳光发展观与价值观的根本,是要求我们把公司做大做强,打造最具品质和实力的保险公司,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遵纪守法和道德品质上建立卓越的约束力和执行力。通过加强合规管理,主动防范风险,规避风险,为公司减少损失,保护公司利益,不断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和美誉度,为公司价值发展保驾护航,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合规目标(一)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合规管理,防范控制合规风险,自觉抵制违规行为,减少或控制公司财产或声誉受损的不利后果,合规结余的资金,投入到优质资源,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实现公司资产安全与增值。(二)降低经营风险通过加强合规管理,及时识别、监测、报告、处置合规风险,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合规支持,强化规范经营,降低经营风险。(三)提升三个台阶管理上台阶、效益上水平、发展上位次通过倡导和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推行主动合规、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等合规理念,采取合规考试、合规考核、一票否决等强有力的合规管理措施,不断规范管理、创造价值、战胜自我,从而实现管理上台阶、效益上水平、发展上位次。合规主要内容反洗钱从业人员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二、保险销售人员遵守的相关法规•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十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为取得资格证书且无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在中国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办理执业登记,并发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在信息系统中予以变更,并在3个工作日内换发执业证书。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监会重要合规政策中介业务相关规范性文件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严禁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保险销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为其他机构、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九)以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泄露在保险销售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十一)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十二)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其他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对相关保险公司采取向社会公开披露、对高级管理人员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对相关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公估机构,通过虚挂应收保险费、虚开税务发票、虚假批改或者注销保单、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串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保险公司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中介风险要点实务检查•虚挂中介业务,虚开中介服务发票套取资金•虚增营销员,将直接业务转挂营销员,套取资金。•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套取资金•利用中介,虚挂应收保费,套取资金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利用保险中介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中介风险要点实务检查•委托无合法资格的机构、个人销售保险•编制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机构经营考核一票否决是指若各级经营机构发生“高压线”任意一项违规行为,在年度绩效、奖金兑现时,追究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1、私设小金库2、私印单证3、私刻印章4、埋单阴阳单5、假赔案6、违规担保和拆借资金等六种违规行为实行考核一票否决。机构经营六条高压线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5〕10号)发布时间:2015-03-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XX产险河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XX产险河南分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XX产险河南分公司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XX产险河南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3年1月至2013年12月,XX产险河南分公司通过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1500.57万元,手续费127.41万元。保险代理机构收到手续费后,用于抵补XX产险河南分公司以往手续费欠款或转交给保险业务合作人员。2014年1至4月,XX产险郑州中支通报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涉及保费合计303.91万元、手续费23.99万元。保险代理机构收到手续费后,扣除一定费用,将剩余资金返还给XX产险郑州中支。时任XX产险河南分公司总经理XXX、销售管理部负责人XXX对XX产险河南分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XX产险郑州中支营销部营业一部经理XXX对XX产险郑州中支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XX产险河南分公司及其下属郑州中支利用保险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决定对XX产险河南分公司罚款20万元,并责令在开封地区停止接受交强险新业务6个月(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对XX产险郑州中支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决定分别对XXX、XXX、XXX警告并罚款2万元。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案例••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4〕XX号)发布时间:2015-01-12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XX营业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保财险XX营业部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人保财险XX营业部及XXX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查,人保财险XX营业部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人保财险XX营业部通过河南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将实际为该公司人员所做业务虚构为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涉及保费10.92万元。时任人保财险XX营业部经理XX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人保财险XX营业部及河南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和有关人员的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人保财险XX营业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我局对人保财险XX营业部罚款10万元。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我局对XX警告并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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