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大会规则(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大会由全体合伙人组成,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行使职权。(二)合伙人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需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在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时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认为必要时召开。(三)合伙人大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召集并主持。(四)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定期会议召开的15日前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的5日前通知上述事项。(五)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照每人一票行使表决权,并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六)年度合伙人大会讨论如下事宜: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年度工作报告;2、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规划报告;3、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投资项目经营情况的报告;4、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认为需提请合伙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宜。(七)合伙人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表决: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选举及更换;2、合伙协议约定需要合伙人大会决策的项目投资及退出方案;3、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4、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5、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6、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7、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8、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以合伙协议约定以外的事由要求退伙;9、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10、有限合伙企业对外借款、贷款及发行信托等举债行为;11、合伙企业解散及清算报告的通过;12、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明确规定需要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它事项;13、合伙企业的延续经营;14、聘任或解聘承办本合伙企业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15、决定承办合伙人退伙或回购合伙人财产份额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其中第1项至第2项的表决需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第3项至第13项的表决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通过;第14项至第15项的表决需经代表出资额比例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对于需要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全体合伙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合伙人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合伙人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