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食品安全的动物福利制度探析摘要:本文基于食品安全的视角,探讨动物福利的定义和内涵,分析动物福利对食品安全的作用和影响,较为系统地回顾国内外动物福利制度的发展历程,同时指出我国动物福利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国内外对比分析提出构建我国动物福利制度的思路和建议。关键词:食品安全动物福利制度对策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与人类息息相关,漠视动物福利既会对动物造成巨大的痛苦,也会对人类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造成影响或威胁。动物福利立法在国外己有二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地区和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动物福利制度,涉及饲养繁殖、运输屠宰、安全管理等一系列相关标准。但是,动物福利立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在动物的饲养、运输及屠宰过程中均没有重视动物福利。主要表现为:国家动物福利立法缺失导致缺乏有效监管,相关企业实施动物福利措施的积极性不高,社会公众对动物福利缺乏认知。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常以动物福利为由,声称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标准没有达到国外市场的准入要求,导致我国相关食品被拒收、扣留、退货、终止合同、“封关”禁入等。因此,在动物福利方面我国要与时俱进,逐步建立起适合我国国情的动物福利相关法制和制度。这对保障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具有无可估量的长远利益。一.动物福利的定义和内涵1976年,西方学者休斯(Hughes)将饲养于农场的动物的福利定义为“动物与它的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1988年,弗莱斯(Fraser)提出,动物福利是指为保证动物康乐所必需的外部条件。其中康指的是健康,它包括动物的正常生长发育、无疾病、无损伤等;而乐是指心理上的安乐,它包括无紧张、无枯燥感、无压抑等。可见动物福利反映了动物生活环境的客观条件,福利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动物的康乐。提倡动物福利有以下两方面的目的:一是改善动物福利可最大限度地发挥动物的作用,更好地让动物为人类服务;二是改善动物的康乐程度,使动物尽可能免除不必要的痛苦。动物福利的目的就是人类在兼顾利用动物的同时,改善动物的生存状况。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动物福利标准是联合国教育科学与文化组织(UNESCO)明列的动物的“五大自由”标准。具体是指:(1)享有免于饥渴的自由:是指保证为动物提供充足的清洁水、提供保持健康和良好的精力所需的食物,主要用来满足动物的生命需要;(2)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是指保证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使动物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3)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折磨的自由:是指保证动物不受额外疼痛、伤害和疾病,并采取措施预防疾病和对患病动物给予及时治疗;(4)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是指保证动物避免精神痛苦的各种条件和处置;(5)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是指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的机会。这五项自由也被概括为评价动物福利状况的五个要素,即生理、心理、卫生、环境、行为5种福利。以上“五大自由”标准是各国在制定本国动物福利法的最低标准,也是国际上通用的衡量是否达到动物福利要求的五大原则。当前全世界动物保护理念有两个主流思想,即动物权利和动物福利。前者强调绝对的动物权利,即人类没有使用动物之权利;后者不承认绝对的动物权利,但承认人类利用动物的现实,且强调必须全力以人道方式对待动物。动物福利论强调的是善待动物,希望人在利用动物的时候能尽量使用最为友好的方式,倡导人类正确地认识与使用动物,在利用动物的同时要顾及动物的感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当主张动物福利,而非动物权利。二.动物福利与食品安全的关系日常生活中,我们按照动物的生活方式以及与人类关系的不同,将动物分为六类,即: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其中农场动物与人类日常生活最为密切,提供肉、蛋、奶等动物蛋白以及其他生活用品。如果农场动物的福利得不到保证,就会影响相关动物源性食品的质量安全。本文主要关注农场动物的动物福利问题,和由其提供的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问题。动物源性食品,也称为动物性食品,是指全部可供人们食用的动物组织、蛋和奶及其制品。动物源性食品是人类饮食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动物源性食品的生产过程中,如果不考虑动物对生存环境和生长条件的需求、不执行动物福利标准,不仅动物本身会出现问题,其相关制品也会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从而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造成影响。目前,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两大问题是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我国每年食物中毒高达数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因畜产品中药物残留引起的。研究显示,兽用雌性激素和催肥剂的残留会影响人体正常激素的水平和功能,可引起激素调节紊乱,从而导致一些喜食肉类儿童发生肥胖症、性早熟和异性化倾向等;违规使用的“瘦肉精”会产生中毒,出现心慌、肌肉震颤、头疼等症状,对心率失常、高血压和甲状腺机能亢进等疾病的患者有很大危害;治疗奶牛羊乳房炎和全身性感染时不遵守弃乳期,盲目使用青霉素或磺胺药物,会导致奶中药物残留,人食用牛、羊奶后则出现过敏反应;长期或无节制地使用抗生素、磺胺类药物及生物制品能使病原微生物产生抗药性,特别是母畜,可造成幼畜生下来就产生抗药性,若消费者长期食用这类动物源性食品,同样可引起人的抗药性反应。动物福利和肉品质量也存在密切关系。在动物福利理论中,屠宰方式也是体现动物福利的重要环节。粗暴的屠宰方式会给动物造成极大的痛苦,产生强烈的应激反应。例如,宰前受到应激刺激的猪在高度紧张下肌肉痉挛,体内乳酸水平上升,被屠宰后,其肉质松软、颜色灰白、并有汁液渗出,这种肉被叫做PSE肉,外观及口感均较差。另外,癖血和身体受伤也是农场动物身体损伤的常见形式。癖血是在装卸、运输或击晕过程中由于棍棒的使用、设施的突出物以及动物的角对动物造成相关伤害。癖血肉通常是不适于食用的,并且适宜于细菌的生长而容易导致肉腐败,可能导致整个或部分胴体无法使用。近年来,我国的动物产品出口屡屡受阻,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依据动物福利标准,我国肉品质量达不到国际标准要求,尤其是疫病和药物残留是出口最大的阻力。将来在我国实施动物福利措施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畜牧业出口的困境。三.国外动物福利制度回顾和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道德和伦理观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提倡动物福利,并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动物福利理念固定下来。然而由于各国宗教背景、文化观念、社会经济基础、国民的动物保护意识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动物福利水平存在很大的差异。(一)英国的动物福利制度最先思考动物地位问题的是19世纪的英国。1809年,苏格兰的一位议员--厄斯金勋爵在国会上提出一项禁止虐待马、猪、牛、羊等动物的提案。该提案虽然没有通过,却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把动物当作生命体而非仅仅是个人财产来对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822年,英国国会通过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这部法令也被称为“马丁法令”。“马丁法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是人类与动物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1835年、1849年和1854年英国又相继出台三项增补法案,将《马丁法令》保护动物的范围延伸至“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为保障这部法令得到很好的执行,1824年,英国成立了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禁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由于该协会的出色表现,英女皇于1840年特许在该协会名字前加上“皇家”封号,即“皇家防止虐待动物协会”(RSPCA),并一直沿用至今。在英国,从《动物保护法》(1911)到《动物福利法》(1995),己经形成了一套立法全面、条款细致明确、操作性强的动物保护与动物福利的法律体系。英国动物福利法对动物进行了分门别类的规定,其分类包括实验动物、娱乐动物、农场动物、伴侣动物和野生动物。其中农场养殖动物直接关系到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英国动物福利法对农场动物的养殖、运输、屠宰等全过程中的动物福利问题都做了相应规定。(二)欧盟的动物福利制度欧盟的动物福利立法,目前是体系最健全、水平最高的。近年来,欧盟的动物福利立法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尤其是涉及国际贸易的农场动物方面,比如,91/630/EEC猪最低保护标准、91/639/EEC牛最低保护标准、99/74/EEC蛋鸡最低保护标准、91/629/EEC动物运输保护、93/119/EEC动物屠宰和处死时的保护。这些指令对饲养过程中的地面、垫料、光照、通风、供水供料系统、饲养密度、疾病预防、房屋设施;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动物应激的车辆设计、通风、温度、密度、饮食、休息、运输前准备、装卸车操作;屠宰过程中的宰前保定、击晕、放血等关键点做出了详细规定,要求各成员国遵守。在控制动物疫病进行的扑杀中,欧盟也制定了许多指令来加以规范,如80/217/EEC介绍了控制古典猪瘟(CSF)的措施、80/1095/EEC规定了保持区域无CSF的条件、85/551/EEC介绍了口蹄疫(FMD)的控制。1997年欧盟科学兽医委员会报告“以控制动物疫病为目的的动物处死方法”对各种动物的处死方法从动物福利角度做了介绍。欧盟的各项指令每年都根据需要进行一次修改。其各个委员会(科学兽医委员会、动物卫生和福利委员会等)、大学及非政府组织(NGO)经常就动物福利的某一方面进行科学研究,并向立法机构提出立法建议,保证动物福利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即时性。欧盟还制定了一些国际性动物保护公约,这些公约对各缔约国都具有约束力。比如1976年通过的《保护农畜欧洲公约》,1979年制定的《保护屠宰用动物欧洲公约》等。受公约的约束,各缔约国不断完善本国的动物福利立法,这对整个欧洲动物福利立法产生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三)美国的动物福利制度在美国,第一个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是由清教徒制定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这部法律明确禁止恶意杀死别人的牛、羊和马,或恶意致残,不管这些动物是属于别人的还是属于自己的都禁止野蛮或恶意地殴打以上动物。1867年Henry起草了一部反对残忍对待动物的法律并获得通过,这部法律将动物的定义扩大到所有的动物。1873年的“28小时法律”,是美国第一部关于反动物虐待的联邦法律,要求在运输动物时应当为其提供食物和水,并且每运输24小时要给动物提供4小时的休息时间。1958年,美国通过《联邦人道屠宰法案》,该法案清楚地规定必须以人道的方式来进行屠宰,牲畜捆绑和屠宰之前必须处于无意识状态,要将牲畜屠宰时的痛苦减到最小。1966年,美国颁布了动物福利法(AnimalWelfareAct,AWA),其内容包罗万象,包括各种科学实验用的动物的饲养、管理、运输、接触操作、饲料饮水、饲养条件和空间,饲养人员的条件与职责,专职兽医师的任务、合格证制度、申请手续、年检制度等等均有详细的规定。至1990年该法已经进行了五次修订。美国联邦法典第二部分(9CFRPart2)中也对动物福利做了详细要求。对于农场动物,美国有关的法律法规较少,美国联邦法典第315部分(9CRFPart315)对家畜的人道屠宰有所涉及,主要规定了屠宰厂的卸车、待宰及击晕操作时的各种方法。但是近年来,美国对饲养和运输环节开始重视,有关饲养、运输环节动物福利的研究成果和报告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美国动物福利信息中心(AnimalWelfareInformationCenter,AWIC)网站上,供生产商和其他相关人员参照。如猪的福利保证计划(SwineWelfareAssuranceProgram,AWAP)、猪护理手册(SwineCareHandbook)、猪肉质量保证计划(PorkQualityAssurance,PQA)及农场动物福利(FarmAnimalWelfare)等。(四)国际组织动物福利相关情况1.联合国粮农组织(FAO)FAO对家畜的运输、屠宰过程都做出一些推荐性做法,旨在通过尽量低的生产成本来实现运输及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证肉品卫生质量,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FAO联合美国的HSI动物保护组织提出了家畜装卸、运输及屠宰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一般原则。推荐了在运输、屠宰中比较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动物福利措施。首次提出了动物福利的HACCP原理,提倡对易造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