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14年修正)

整理文档很辛苦,赏杯茶钱您下走!

免费阅读已结束,点击下载阅读编辑剩下 ...

阅读已结束,您可以下载文档离线阅读编辑

资源描述

—1—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已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8日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二、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森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三、在总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记载酒驾、涉牌涉证、超速超员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2—“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省公安机关经过公开论证后制定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按规定公开各类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以及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六、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和报废汽车实施监督查处。”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等事项建立公开办事制度,强化执法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并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的部队建立抄告机制,及时通报部队车辆的交通违法情况以及处理情况。”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符合环保标准,未经环保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相关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增设许可条件、标准,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道路交通信号灯、—3—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以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根据道路等级和通行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在道路上设置,并加强日常检查维护,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第三款修改为:“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整、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整、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在5日前向社会公告。”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道路限速的设定应当以保障行车安全和提高通行效率为目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科学设定:(一)道路设计速度;(二)道路线形条件、路侧环境影响、沿线设施;(三)机动车安全运行速度;(四)道路交通流量以及车辆类型构成;(五)道路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限速路段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限速和解除限速的提示标志。“道路限速设定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限速进行评估和调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有关整改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并予以反馈。”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设置测速取证设备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使用测速取证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测速取证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规定的距离设置限速和测速提示标志;(二)设置在道路状况复杂、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的路段;(三)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四)移动测速取证设备应当明显设置于路侧,不得影响车辆的正常通行;(五)使用移动测速设备测速的,应当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车载移动测速设备的,应当使用制式警车。”十四、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道路上进行—4—维修、养护、环卫、工程施工等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修改为:“在批准的路段、时间和期限内进行,作业时间应当避开交通高峰期;”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因道路施工需要中断交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整交通信号。”十五、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进入高速公路和设有行人禁行标志的城市快速路。”十六、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货运机动车附载作业人员的安全位置应当处于车厢以内。”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确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具体标准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五条,将第一项修改为:“进入高速公路和设有行人禁行标志的城市快速路的;”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向车外抛撒物品的。”二十、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驾驶摩托车后座载乘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的;”二十一、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在划设公交车专用车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车不按照划定车道行驶,占用其他车道的;”二十二、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三条,第十二项修改为“驾车时有使用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第十六项修改为“有避让条件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先行的;”二十三、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超过10%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未超过10%的,处50元罚款;(二)超过10%未超过20%的,处50元罚款;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超过10%未超过20%的,处100元罚款;(三)超过20%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四)超过50%未超过70%的,处1000元罚款;—5—(五)超过70%的,处2000元罚款;(六)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时速行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超过10%且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但驾驶中型以上客车和货车、校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未超过10%的,处100元罚款;(二)超过10%未超过50%的,处200元罚款;(三)超过50%的,处2000元罚款。二十四、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删除第二项。第十八项修改为第十七项:“(十七)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500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3000元罚款;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5000元罚款。”此外,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本决定自2015年1月1日施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6—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4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城乡交通需求,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现代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体系建设,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完善农村道路安全设施以及道路的标志、标线。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编制道路交通规划、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价机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保证对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森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用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7—作,并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模范遵守和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第八条省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主要记载酒驾、涉牌涉证、超速超员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对个人违法信息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开放和利用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省公安机关经过公开论证后制定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建立和使用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实施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按规定公开各类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第十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登记和拖拉机驾驶人考核、发证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培训学校的资格管理,以及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相关的道路交通安全职责:(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实施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的单位、个人的资格管理和道路运输站(场)的行业管理,负责公路、桥梁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维护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城市公交线路、站点及停车场;(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城市道路、桥梁、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

1 / 25
下载文档,编辑使用

©2015-2020 m.777doc.com 三七文档.

备案号:鲁ICP备2024069028号-1 客服联系 QQ:2149211541

×
保存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