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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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首大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发[2007]10号2007年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和选任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坚持按规定职数配备处、科级干部。(一)机关党政部门领导职数。编制3人以内配1线;4—10人配2线;11人以上可配3线,其中在张家界校区设管理机构的可增配1线;特殊需要经党委研究可增配一线。内设科级机构比照执行。(二)教学科研教辅单位领导职数。1、无普通本、专科学生的教学单位,配2-3线。普通本、专科学生在1000人以内的行政配2-3线,党务配2线(其中专职1线)。学生超过1000人的行政配3线,党务可配2名专职党务干部。2、内设科级机构职数1—2线。(三)按照规定校纪委办、组织部在编制内分别设处级纪检员、组织员,均为实职。(四)设置处、科级非领导职务。处级为调研员、副调研员,科级为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配备不超过同级班子领导职数的50%。第四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干部任用分别实行委任制、选任制、聘任制。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能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理论、基本纲领和教育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三)具有胜任所选任领导工作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懂得高等教育管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从事高校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的相关经历。(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沟通能力,善于处理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中的复杂问题,工作实绩突出。2(五)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勤政廉洁,公道正派,求真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和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第六条提拔担任处、科级干部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二)提任正科级以上职务的,一般应在下一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三)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四)提任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学科研管理部门行政领导职务,应有系(教研室)主任、院(所)长助理等任职经历,副高以上职称;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有正高职称(或博士学位)。(五)提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六)提任处级干部,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七)身体健康,能胜任领导岗位工作。第七条届满聘任时年满57周岁的不再提任,届满聘任时年满58周岁的改任非领导职务,届满聘任时不满58周岁,或者不在届满聘任时,因工作需要、机构调整、个人要求等方面原因,党委研究决定,也可以改任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提拔任用:(一)年度考核等次近三年内有一次在基本称职及以下的;(二)群众基础较差,单位推荐得票未过半数;(三)被立案审查,或尚未查清结案的;(四)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两年以内;(五)非特殊原因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要求;(六)身体状况较差,不能胜任领导岗位的工作;(七)按照有关规定,不适宜提拔任用的。第三章民主推荐第九条提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应为经过民主推荐提出的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投票推荐、测评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条教学单位的行政处级领导干部,一般由相关教学单位全体人员进行推荐或测评。管理单位处级干部和专职党务处级干部,管理部门科级干部,一般在全校范围组织有代表性的人员参加推荐。第十一条推荐或测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公布岗位、条件和有关要求;(二)采取谈话或会议方式组织推荐测评;(三)统计综合推荐测评结果;(四)向党委汇报推荐测评情况;(五)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3第十二条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写出书面推荐材料,组织部门一并向党委汇报。个人推荐人选在民主推荐中得票在50%以下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四章考察第十三条实行干部考察公告制度。处级和科级干部考察对象确定后,由组织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第十四条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岗位职责,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尤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五条考察工作由组织部负责。(一)组成考察小组,明确工作要求与工作纪律。(二)考察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被考察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三)考察组应同分管领导或考察单位党政主要领导交换意见,对综合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和任用建议;(四)组织部根据考察意见向党委汇报考察情况,供党委研究确定任用人选。第十八条考察处、科级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和人员一般为:(一)分管或联系领导;(二)纪检、审计等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三)工作相关部门负责人;(四)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部分人员;(五)其他相关人员。第十九条建立考察文书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真实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已经提拔任职的,其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第二十条干部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必须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丰富的工作经验,了解和熟悉干部工作。第二十一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二条考察任用建议呈报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第二十三条酝酿应当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一)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由组织部门征求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和任职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二)科级干部由组织部门征求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三)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及院党办主任、人事科长、科教科长拟任人选应由学校党委或组织部门分别征求州委或州委组织部主要领导的意见。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由党委集体做出任免决定。4第二十五条党委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第七章任职第二十六条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度。拟提拔任职的处、科级干部,应当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公示后有问题反映的,报党委复议。第二十七条应由行政任免的处、科级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行政行文任免。第二十八条需要报上级党委审批任职或备案的干部,由组织部门按规定办理呈报手续。第二十九条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干部试用期满,本人应写出述职报告,组织部门组织考核,并向党委报告考核结果,经党委研究后正式任职,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不胜任免去试任职务的,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未经考核,不得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第三十条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职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谈话。谈话应根据考察、公示情况指出干部主要缺点和不足,同时提出明确要求。谈话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归入组织部干部管理档案。第八章竞争上岗第三十一条竞争上岗方案由党委研究确定。第三十二条竞争上岗工作须遵循以下程序:(一)公布职位,竞岗人员资格、条件以及竞岗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测试或答辩;(四)组织考察;(五)党委讨论决定拟聘任人员;(六)拟聘人员公示;(七)办理聘任手续。第九章交流回避第三十三条实行处级干部校内交流制度。党政管理部门连续任领导职务达两任的原则上应进行岗位交流。第三十四条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到任。第三十五条干部交流一般在领导班子换届或届中调整时进行,同时交流的数量,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二分之一。第三十六条实行党政管理部门的处、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直接隶属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分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第三十七条实行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5党委及组织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免职、辞职与降职第三十八条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任领导职务:(一)在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称职的;(二)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三)无故离岗一个月以上的;(四)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达到一年以上的。第三十九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等。第四十条自愿辞职是指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组织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第四十一条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务,由本人主动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四十二条辞职或免职后的干部,未达到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条件的,其待遇按新任职务(岗位)确定。第四十三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降职:(一)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二)违反党纪、政纪,按有关规定应予降职的。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级别标准执行。第四十四条引咎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经组织考核确认其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第四十五条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三)不准不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个人许愿或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四)不准拒不执行组织调动、交流和派进、调出干部的决定;(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隐瞒、歪曲干部考察的真实情况,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六)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徇私舞弊,搞团团伙伙或打击报复。第四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应予就地免职。6第四十七条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部门要强化职责,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结果的公正性和干部的廉政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第四十八条建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进行沟通和交流。对拟提拔的对象,在提交党委讨论前,组织部门要主动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注重发挥教代会评干组的作用,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第四十九条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全程记实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档案,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全过程情况。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二章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