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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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管理制度Q/CSG220009-201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2014-11-20发布2014-11-20实施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I目次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基层党组织设置...............................................................................................................1第三章选举工作...........................................................................................................................6第四章组织生活...........................................................................................................................6第五章评选表彰党内先进.........................................................................................................11第六章党务公开.........................................................................................................................17第七章党内统计.........................................................................................................................21第八章附则.................................................................................................................................231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层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全面加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级党组织。第二章基层党组织设置第一节工作职责第三条公司党组按照中央关于党组织设置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系统基层党组织设置工作进行指导。第四条公司各级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结合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党员人数和分布情况负责做好本单位党组织设置工作,负责对下一级党组织设置做好规划、命名、审批、指导和管理等工作。党组织2关系隶属地方党委管理的,其党组织设置的请示应报地方党委审批,并报上级单位党委备案。第五条公司各级政工部门是基层党组织设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本级党组织的要求做好基层党组织设置的有关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公司各级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基层党组织设置覆盖的相关单位和部门是基层党组织设置的配合部门。人事、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政工部门,根据企业组织机构设置、调整情况,加强与本级党组织的汇报沟通,确保科学合理地设置基层党组织,选优配强负责人。基层党组织设置覆盖的相关单位和部门配合政工部门将组织设置有关工作落实到位。第二节基层党组织设置原则和要求第七条设置原则。公司各基层单位党组织按照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在便于党员集中、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基础上设置基层党组织,使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公司系统内实现全覆盖,使每个党员都能够编入党的一个基层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领导、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各级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待遇原则上应与同一层级经营管理人员相同。第八条基层党组织的设置要求3(一)党的基层委员会的设置。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超过100名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单位(机构)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设委员5-9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2人,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党委委员党龄不少于5年,公司所属三、四级单位党委委员党龄不少于3年。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5年。任期应从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之日算起。(二)党总支部委员会的设置。党员超过50人不足10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单位(机构)党员人数不足50人,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成立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部委员会设委员5-7人,设书记1人,可设副书记1人。党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党总支部委员会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支部,加强管理工作。(三)党支部的设置。正式党员在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机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机构),可以通过与邻近单位(机构)联合建立的方式组建党支部;党支部可结合基层实际情况,下设党小组加强管理工作。对于外出执行某项临时任务,或者参加短期学习、会议,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以4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党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最多不超过7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或3年。临时党支部的支委会成员可由党员大会选举,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临时党支部任期一般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2年。(四)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应设书记、纪检委员、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增设副书记、生产、青年等委员。委员较少的党组织,一名委员可兼管多项工作。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问题、“三重一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具体讨论做出决定。各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执行委员会决议;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不设委员会的基层党组织,决定重大事项应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五)公司长期驻国外(境外)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单位或系统建立基层党组织。根据所在国、地区的具体情况,以不同的形式和名义开展工作和活动,并定期向公司派出单位(机构)所属党组织汇报工作。5第三节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第九条基层党组织设置和调整包括新建、撤销、合并、改建和更名等情况。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党章要求,结合实际需要决定基层党组织的新建、撤销、合并、改建和更名。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调整应与机构改革、组织调整同步进行。第十条基层党组织的新建。因工作需要新建基层党组织的,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和名称,指定筹备人员筹备建立党组织有关工作。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委员会选举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党组织临时领导成员,也可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提出申请,再由上级党组织批准。待条件成熟后,应及时组织选举工作。第十一条基层党组织的撤销、合并。因机构改革、组织调整或其他原因,基层单位(机构)撤销或合并,基层党组织应同步进行撤销或合并。党支部党员人数减少至3人以下并在6个月内不能增加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撤销或与邻近党组织合并。需要撤销的党组织在撤销前,应在一定时间内将有关工作和党员组织关系进行移交和转接。合并的基层党组织,必要时应及时选举基层党组织委员会。6第十二条基层党组织的改建。由于工作需要或党员人数的增多,需要将党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将党(总)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的基层委员会时,改建的党组织必须向上级党组织呈报请示,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成立新的党组织,并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由于机构改革等原因,党员人数大幅下降的,根据实际情况,可将党的基层委员会改建为党(总)支部委员会,或将党总支部委员会改建为党支部委员会,工作程序类同。第十三条基层党组织的更名。基层党组织(不含联合成立的党组织)名称应与基层单位(机构)一致,基层单位(机构)更名后,由基层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呈报更名的请示,说明更名的原因,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办理更名批复。第三章选举工作第十四条基层党组织选举工作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执行。第四章组织生活第一节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第十五条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管理按照《中国南7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规定》(Q/CSG220003-2014)执行。第二节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第十六条各级党委负责确定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主题,指导所辖党支部按要求召开会议。各级政工部门负责具体指导党支部召开组织生活会,管理党支部提交的会议情况报告。党支部书记是开好组织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分析研究支部党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谈心谈话和意见征求活动,督促支部党员撰写发言材料,带头开展谈心,带头开展对照检查,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第十七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的参加对象为支部全体党员。支部党员人数较多时,可以党小组为单位召开。第十八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教育,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帮助、共同提高的目的。第十九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开。遇有特殊情况无法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第二十条每次党支部组织生活会都应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主题召开会议。组织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一般就以下8问题进行检查、总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学习党的基本理论,不断进行思想修养和思想改造的情况。(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情况。(三)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四)在关键时刻经受考验的情况。包括严峻的政治斗争面前和当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以及面临严重困难,需要党员个人作出牺牲时的表现情况。(五)在平时工作、学习、生活中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情况。(六)遵纪守法的情况。(七)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做群众思想工作的情况。(八)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情况。(九)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自觉地同错误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情况。第二十一条会前准备工作(一)确定主题。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分析支部党员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上级党组织已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的,要结合支部党员的思想、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有9关要求,确定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二)组织学习。围绕会议主题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确定学习篇目,采取自学、讨论和集中学习等形式,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与主题相关的理论和精神,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思想基础。(三)征求意见。党支部可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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