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财产;狭义的财产;是指由金钱价值(即能用金钱表示或能用金钱衡量的价值)的权利的总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都属于狭义的财产。广义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债务)的总和,可称为总财产。3,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4,民法的效力;是指民法发生效力的范围,即民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效力。5,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通常,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违背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6,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7,民事法律关系;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8,民事法律事实;是指受民法调整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9,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具有排他性的权利。10.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或请求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权利,请求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了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11.,形成权,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追认权,选择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继承权中的抛弃权等,形成权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没有法律规定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能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12.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根据抗辩权的作用不同,抗辩权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抗辩权的行使以权利的存在并且提出请求为前提。13.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14.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15.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16.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8.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和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19,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0,法人机关,是指根据法律,章程和条例的规定,与法人成立时产生,不需要特别委托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负责法人的生产经营,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21,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22,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2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4,物,是指存在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25,民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26,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27,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代理关系中,由三方参与人,涉及三方面的法律关系。代理行为是民事行为,其本质属性在于意思表示。28,代理权;是指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资格。2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3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31.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32.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33.物权;是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权利,既具有人对物直接支配的内容,又具有对抗权利主体以外的第三人的效力。作为一个法律范畴,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4.所有权;是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5.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即业主对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36.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37.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38.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耕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畜牧业和林业等农业生产。39,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40,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4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的而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物或者财产权利,须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抵押物进行约定,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的占有,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42,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4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44,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在共同责任人内部,仍然存在责任份额的划分,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承担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请求予以补偿。45,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46,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不分担受害人的损失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47,无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只要给他人造成损害,不问其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8,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