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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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经纪业务总部培训部BrokerageBus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1第八章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管大纲要求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发的调整对象,范围和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掌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行的询价制度和对证券发售的规定;掌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指引,关于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的规定;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有关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和相关规定.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掌握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掌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组成;熟悉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权限和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掌握对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市场、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内容。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使用、监督管理;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设立的意义和职责.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掌握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一线监管权力,对证券交易活动、会员、上市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和从业人员、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管理;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自律管理;掌握结算公司的设立条件、职能、结算制度;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规定的适用对象及自律管理机构、基本准则、禁止行为,监督及惩戒。第一节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国家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考点一:法律考点解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于1999年7月1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该法进行全面修改,并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1.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调整范围涵盖了在中华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其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经纪业务总部培训部BrokerageBus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22.修订的主要内容。新发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行了修订: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明确对投资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制度;四是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另外,新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现货交易、融资融券、禁止过期和银行资金违规进入股市等问题进行了修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1.调整范围:《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其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关于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降低至人民币三万元。3.关于出资方式:公司不仅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还可以用股权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出资。4.关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5.关于公司对外投资比例: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积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7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起增加额不包括在内。(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与200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1.调整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范围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2.主要内容: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种植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部信息罪;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政权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背受托义务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考点二:行政法规考点解析:2008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分为八章九十七条,包括总则、设立于变更、组织机构、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客户资产的保护、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自2008年4月23日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共分七章六十三条,包括总则、停业整顿、托管、行政重组、撤销,破产清算和调整,监督协调,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经纪业务总部培训部BrokerageBus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3考点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考点解析:(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和补充。对在深交所中小企业版上市的公司,规定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直接定价,在主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必须经过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定价,不再强制所有公司都要经过两个询价阶段。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占率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占率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占率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为了规范证券公司向客户出街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制定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和相应的业务指引,分为总则、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债权担保、权益处理、监督管理、和附则七章四十八条。(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1月21日中国证监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使用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管理。发行条件要求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满足持续经营时限、连续盈利、净资本及股本总额的有关规定;发行程序要求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四)《证券市场禁入规定》.(1)基本原则。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人员,根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计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进入者的诚信档案。(2)适用范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相关人员,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3)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10年的禁入错误。(4)中国证券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所在机构按规定程序接触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经纪业务总部培训部BrokerageBusinessHead-officeTrainingDepartment4第二节证券市场的行政监管考点四: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考点解析:(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第一,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第二,维护市场梁海秩序的需要;第三,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制的需要;第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布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二)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依法管理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考点五: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考点解析: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在于:运用和发挥证券市场机制的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合法的证券交易活动,监督证券中介机构依法经营;防止人为操纵、欺诈等不法行为,维持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调控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规模,引导投资防线,使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国际证监会公布了证券监管的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透明和信息公开;三是降低系统风险。证券市场监管的手段有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考点六:证券市场监管机构考点解析: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质素,保障其合法运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组成。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2.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的措施。中国证监会在履行以上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禁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询问当时人和与被调查时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于被调查时间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查阅、复制与被调查时间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时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时人和雨被调查时间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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