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塔里木大学关于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根据兵团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兵纪传〔20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塔里木大学关于开展《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实施方案。一、基本思路和工作目标根据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兵团六届纪委第四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专项检查与整体推动《廉政准则》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配套制度完善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廉政准则》的贯彻执行。并以此为契机,着力解决当前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促进和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一步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促进学校科学、和谐发展。二、检查范围和内容(一)检查范围此次专项检查包括:各级党委(党总支)。此次专项检查对象包括以下党员领导干部: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各学院、各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2(二)检查内容1、各级党委(党总支)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1)动员部署学习贯彻《廉政准则》情况。(2)组织学习宣传《廉政准则》的情况。包含各党委(党总支)理论中心组学习《廉政准则》情况;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准则》、开展集中培训、专题辅导、讨论交流和测试等情况;第十二个党风廉政教育月和廉政文化“六进”活动中学习宣传《廉政准则》情况;利用多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开展《廉政准则》宣传教育情况。(3)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包含治理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情况;治理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治理违规私设“小金库”情况;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4)把《廉政准则》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和年度考核情况。(5)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信访举报及案件的受理、核查、查处情况。(6)建立健全《廉政准则》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情况。2、党员领导干部主要就以下内容开展检查:(1)学习《廉政准则》情况。(2)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3)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情况。三、组织实施学校成立《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3负责全校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王选东副组长:郑国林、赵军、程军成员:各级党委(党总支)书记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纪委,负责专项检查的日常工作,郑国林兼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四、实施步骤和方法专项检查工作自本《实施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1月10日结束,分为自查自纠、督导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一)自查自纠阶段(《实施方案》下发之日-9月28日)1、各级党委(党总支)要认真按照中央纪委《关于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召开动员会和专题民主生活会。2、各级党委(党总支)要严格按照所列检查内容和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各学院、各部门副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按要求撰写个人自查自纠报告。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纠正处理。自查面必须确保达到100%,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情况负责。3、校级党员领导干部个人自查自纠报告于9月28日前报送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送兵团纪委;各级党委(党总支)自查自纠工作情况报告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个人自查自纠报告统一于9月28日前报送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督导检查阶段(9月28日-10月15日)督导检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力量对4各单位进行督促检查。被检查单位要将有关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相关文件、会议纪要、学习笔记和心得、配套制度、影音资料以及违反《廉政准则》的案例等材料进行分类归档,整理备查。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进行抽查,抽查概率不低于30%,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查阅文件资料、受理信访举报、组织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检查的重点内容是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自查覆盖面、专项治理开展情况等。(三)整改落实阶段(10月16-11月10日)各级党委(党总支)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以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为突破口,带动贯彻落实整体工作的推进。要建立整改情况“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办结销号制度,确保纠正及时、处理到位、防范有效;要将本单位存在问题的整改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问题的纠正有机结合起来,取得综合整改成果。整改情况将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各级党委(党总支)要及时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10日前向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本单位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经汇总后,形成学校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兵团纪委。五、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党委(党总支)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兵团的部署要求上来。《廉政准则》对于推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意义重大。各级党委(党总支)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学习5和把握专项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采取有力措施,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二)加强领导、严格要求,落实责任、不走过场。各级党委(党总支)要把专项检查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精心谋划,深入研究;各单位负责人必须亲自部署,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参与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并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明确责任人员、工作步骤和完成时限,切实抓好专项检查工作。对专项检查工作中敷衍塞责、走过场的,要责令整改;对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学校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单位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程督导和定时抽查,以确保推动专项检查工作深入开展。(三)建章立制,注重成效。各级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分析查找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及产生的原因,将建章立制融贯于专项检查工作的全过程,认真梳理本单位现有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方面的制度。针对专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掌握规律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纠正整改。积极探索推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完善、创新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制度体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突出问题,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实际成效。6附表1:单位《廉政准则》贯彻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统计表填表单位:单位负责人:填表日期:内容项目数量详情动员部署学习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召开动员和专题会议下发文件其他举措学习宣传《廉政准则》情况组织集中培训学习专题辅导专题测试民主生活会领导干部自学总次数其他举措专项治理治理违规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主动上交人数主动上交金额查处金额处理人数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情况配备数量涉及金额处理人数违规私设“小金库”情况查处金额处理人数清理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次数涉及金额回收金额处理人数其他违反《廉政准则》问题处理人数把《廉政准则》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和年度考核情况对照核查数量处理人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信访举报处理情况受理件数核查件数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案件处理情况立案件数处理人数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措施情况制定数量党员领导干部对照《廉政准则》开展自查自纠情况应查人数/自查人数纠正人数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情况应报告人数/实报人数纠正人数填表人:联系电话:9附表2:党员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情况自查登记表填表人姓名:单位:职务:级别:填表时间:检查项目检查要点自查情况一、学习《廉政准则》的情况1.自学《廉政准则》的次数2.给党员上《廉政准则》党课、辅导报告次数3.参加《廉政准则》知识测试次数4.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5.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中,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二、围绕遵守“八个严禁”、“52个不准”进行对照检查、自查自纠的情况(一)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有下列行为:1、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2、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3、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4、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5、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6、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二)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是否有下列行为:7、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8、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9、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10、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11、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12、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三)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是否有下列行为:13、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14、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15、私存私放公款16、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17、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18、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1019、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20、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四)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有下列行为:21、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22、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23、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24、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25、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26、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27、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28、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五)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是否有下列行为:29、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30、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31、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32、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33、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34、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35、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36、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六)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37、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38、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