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里木大学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校发[2014]37号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塔里木大学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的学籍管理。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七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八条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准时返校,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各学院注册,负责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该证无效;(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须事先书面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期限,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三)未办理续假手续且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续假手续且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五)《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辅导员同意后,可先报到、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第九条各学院必须于报到、注册截止日期的次日,向学生处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第四章预科第十条用本民族语言参加高考的少数民族学生(简称民考民),入学后,必须通过一年预科的汉语学习。对民考民学生实行预科结业制,预科“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考试”(MHK)成绩总分达到200分,获得预科结业证者,方可转入下阶段专业学习。第十一条民考民学生预科结束时,由承担预科教学任务的学院对预科生做出全面鉴定并对成绩进行审核,达到第十条所规定的MHK级别者发放预科结业证。预科结业证由承担教学管理任务的学院发放。各学院根据预科结业证方可接受该生进入所录取的专业进行专业学习。第十二条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者,跟下一级预科生重修预科。重修预科年限不得超过两年。第五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三条学校的各专业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制度。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第十四条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都规定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必修课(学分)”缺修任何一门(或一项)都影响毕业;“选修课(学分)”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类。“专业选修课”是指专业和服务方向规定范围内要求学生选修的课程和课程组;“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结合每学期学校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由学生自己选修的课程。第十五条“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理论课、专业课和实验课一般以16学时为1学分。独立设置的实验课、体育与健康课程以30学时为1个学分。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2周为1学分。入学教育、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分别计1学分,共计4学分。第十六条延长学习年限、转专业学生应按编入或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专科学制按照批准学制执行,不得提前或延长,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第六章考勤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4学时计。第十八条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三天的由班主任审批,超过三天并不大于一周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在校外见习、社会调查、作论文时由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审批。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查。第十九条学生一学期因病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第二十条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回复学生本人。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关规定,依据《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一条各学院对缺勤时间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处理,并撰写单行材料,报学生处处理或备案。第二十二条学生在请假期间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销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而未返校报到销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章课程考核与记载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课程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考试形式。课程考试形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经学院批准后执行。学生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考勤等)和结课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结课考试成绩占60%-70%。未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及作业要求者,不得进行该门课程的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第二十四条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应事先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并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缓考期间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该“缓考”课程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分,办理缓考学生的成绩要与重修考试的成绩加以区分。第二十五条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校级公共选修课程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教务处安排第一次重修(补)考试,第一次重修(补)考试成绩不及格,毕业前参加第二次重修(补)考试。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可允许重修(补)考两次,均按重修(补)考的实际成绩记载,重修(补)考成绩60分以上,则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该学分称为重修学分。第二十六条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第二十七条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补)考试。第二十八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在课程考试时确定为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成绩以“无效”记,并按《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补)考试机会。第二十九条对校级公共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修读,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中不注明“重修”字样。第三十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得免修,不及格者应补考。招生时照顾录取的残疾学生或在校期间因受伤、得病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报体育工作部批准,任课教师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参加身体允许的体育锻炼或运动项目。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以体育课的考勤、课内教学表现和参加锻炼活动的情况给予综合评定。校体育代表队正式成员或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文艺汇演的学生,其成绩按《塔里木大学艺术团、体育代表队成绩加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专科升本科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认定参照《塔里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取得学籍后,有权向学校提出转专业和转学的申请,学校在受到学生申请后,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和《塔里木大学关于转专业、转学的暂行规定》处理。第九章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第三十三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第三十五条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成绩亦无效。第三十六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须持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应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第三十七条保留学籍: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最长可保留学籍二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休学和在校生待遇。第三十八条学生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