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增值税会计问题的研究姓名:学号:专业:指导教师:2016年6月22日1/22摘要增值税收入作为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其及时正确的核算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伴随着2014年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出台,2015年全国范围内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完善研究也愈加迫切。增值税虽然实施很多年,但关于其的会计规范相对较少,使得增值税会计核算出现以下三个方面问题: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存货成本,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处理相同业务时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降低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增值税会计核算违背配比原则,增值税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计量基数和确认时间不配比;在信息披露方面,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过于简单,缺乏明晰性和完整性。因此,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不断拓宽的今天,如何运用增值税会计核算理论对实务中增值税的会计核算进行改进成为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选用了文献研究法、定性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运用财务会计框架下的相关理论,分析实务增值税会计处理与理论要求的偏差,总结出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税收体制和会计处理模式对其进行相关原因分析。基于对增值税会计核算的一系列讨论分析,建议改进当前增值税会计核算方法,建立符合当前国情的增值税会计准则。关键词:增值税会计,费用化,财税分离2/22目录摘要、关键词一、增值税会计基本理论·············································3(一)、增值税会计模式·········································3(二)、增值税会计环境···········································4(三)、增值税会计的计税程序和方法······························4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5(一)、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5(二)、增值税会计确认与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7(三)、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8三、增值税会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1(一)、“价外税”税制的影响····································11(二)、“财税合一”核算模式的影响·······························12(三)、增值税“费用化”核算的影响································13四、完善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设想···································15(一)、提高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的改进····························15(二)、增值税会计确认和计量事项的明确··························18(三)、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的完善································19结论·····························································21参考文献··························································223/22一、增值税会计的基本理论(一)、增值税会计模式会计核算目标的不同决定着不同的会计核算模式及方法。目前大部分学者对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进行研究时都涉及到“财税合一”和“财税分离”模式。其中,“财税合一”模式指在进行增值税相关业务处理时要以税法的要求操作,当依据税法要求处理与会计准则要求不一致时,税法优先,应依照税法要求进行核算,这样势必会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而“财税分离”模式指处理增值税相关业务时必须以会计准则为依据,当会计准则要求与税法要求有差异时应以会计准则为准绳,期末缴纳增值税时在对相关涉税财务资料依照税法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现行对“财税分离”会计核算模式研究中大致有“完全分离”模式和“适度分离”模式两种细化。“完全分离”模式简言之就是实行两套账进行核算,也即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别确认、计量、记录增值税的相关业务,互不影响。“适度分离”模式指只在确认、计量和报告环节对增值税相关业务完全分离核算,而在记录阶段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实行混合记录。笔者认为在增值税会计模式研究中“财税分离”模式更能满足我国实际需要,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财税分离”模式即能够依据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核算又能够满足税收部门和企业的纳税需要,不仅能够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也能够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而“财税合一”模式却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客观性2、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会计作为国际通用商业语言发挥着重要作用。“财税合一”模式侧重会计核算以税法要求为准,但各国税收制度不同,就严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财税分离”会计核算模式能够相对弱化税法对会计信息的影响,提高增值税会计信息的可比性。3、目前,增值税和所得税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组成部分,是税收的主要来源。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十八号准则规范了所得税相关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也就体现了所得税会计使用的是“财税分离”核算模式。从会计理论内在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考虑,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也应选择“财税分离”模式。当前大部分实施增值税的国家都选用的是“财税合一”模式,而对于“财税4/22分离”的会计核算模式的研究缺少参考依据。针对财税分离的程度这一问题,本人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程度和进行协调的成本,怎样才能满足成本效益原则(收益大于成本)以及实际工作中完全的财税分离是否可行,这些都是需要在研究增值税会计模式中考虑的问题。(二)、增值税会计环境会计环境指影响会计工作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法律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它对会计信息需求、会计程序等都有一定的影响。会计环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在一直变化,由于增值税会计是交叉性的学科,其会计环境不仅受会计自身变化影响还受到增值税税收制度的作用。2006年,财政部颁发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会计环境逐步国际化,在向国际趋同发展;2009年,增值税成功转型;2011年,部分地区试行营业税改增值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进一步扩大;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上这些政策的推行无不在更新着会计环境,给增值税会计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三)、增值税会计的计税程序和方法会计核算都是依据一定的原则和方法。一般而言财务会计原则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的原则和用于会计确认和计量的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历史成本原则、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谨慎原则。但是增值税会计的核算除了财务会计上对经济业务的一般性处理原则,还存在着一些特殊性质:1、经济业务性质的界定。增值税涉及的业务范围比较广,除了一般的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还包括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以及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等。所以,当一项涉税业务发生时对其经济性质进行界定是能正确进行会计处理的前提。2、增值税原始凭证的认证。这一环节的认证主要是一般纳税人发生的涉税业务,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涉及到抵扣税额的情况也就较少。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的重要凭证,其真伪的验证也必须是增值税计税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3、期末差异调整。税法和会计准则上对一些经济事项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5/22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需要在期末对其进行调整。4、税额计算。5、纳税申报。依照税法要求时间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导致增值税严重脱离了利润表,从企业的财务报告上很难得知企业的实际税负,增值税费用化可以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使相应的会计处理更加满足会计核算的原则,有一定的借鉴价值。增值税会计核算受到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双重作用且以税法为导向,这就势必引起增值税会计的信息质量要求将有别于财务会计上的要求。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会计信息质量必须要满足可比性、相关性、可靠性、重要性等八项要求,增值税税会计信息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基础上,也有一些自身的特性:1、灵活性。增值税实施至今一直在不断变化,从1994年新税制改革开始到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化为消费型,再到当前营业税改增值税,增值税的范围在扩大,相关征税政策也在不断完善。这些宏观的变化都要求增值税会计在核算时要有一定的灵活性。2、配比的有限性。在财务会计上配比原则侧重在因果配比和时间配比两个方面。因果配比强调收入与费用是配比的,时间配比则强调收入和费用归属于同一期间。而增值税会计信息只强调时间配比,是有限的配比原则。3、可筹划性。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既有履行纳税义务,同时也享有合理进行税务筹划的权利。在不违反税法要求的前提下合理进行税务筹划,极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税负。4、辩证的历史成本。增值税的计征实行的价外征收,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材料的成本中是不包含增值税进行税额的,其并没有按照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计量,购进货物的成本也只是支付价款的一部分。5、期末调整。现行增值税会计是没有独立账簿的,期末需要在财务会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账项调整以计算出需要缴纳的税额。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一)、增值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方面对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有会计信息可比性欠妥、不符合可理解性、不满6/22足重要性原则、违反实质重于形式。1、关于可比性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可比性包括了纵向可比和横向可比,所谓纵向可比指不同时期同一企业信息的可比;而横向可比指同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信息能够可比。现行增值税提供的会计信息缺乏一定的可比性,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1)、横向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存货成本方面缺乏可比性。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照“价税分离”核算,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包括了存货的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两部分,增值税不能包含在存货成本中。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业务,无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支付的价款需全部计入存货成本中。(2)、纵向存货成本可比性较差,简单来说就是同一个纳税人在存货成本信息可比性方面欠佳。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额才能进行抵扣,不计入存货成本。但若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取得的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部门认证,相应增值税则不能进行抵扣,需计入存货成本。这就大大减弱了同一企业在存货成本信息方面的可比性。(3)、非增值税纳税企业与增值税纳税企业缺乏可比性。对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来说,营业税的会计处理是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中,在期末时可以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是直接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不能够计入利润表,二者的计量口径不同也就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2、关于可理解性方面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人员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具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需清楚明了便于使用者理解。现行增值税相关业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还是销售货物的销项税额都是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但当前增值税的核算财务的是“购进扣税法”,企业有可能会出现当前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情况,这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将会出现借方余额。但是该科目借方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