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密期提出辞职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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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密期提出辞职单位要付经济补偿金吗?案情王先生2006年10月应聘进入某网络公司技术部门工作,与公司签订有5年期的劳动合同,岗位是研发部工程师,月薪8000元。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王先生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公司制订的保密规定;如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个月提出,公司将在此期间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2008年12月20日,王先生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接到王先生的辞职报告后,当即通知王先生移交工作,并将其工作岗位调动至行政办公室,月薪保持不变。王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岗位是变更合同的行为,因未与其本人协商一致,所以公司不能单方变更。而且,公司将其调往跟本人的专业没什么关系的行政部门,有打击报复的嫌疑,因此拒绝接受。公司经多次通知无效后,封存了王先生在技术部门的工作资料和办公场所。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王先生随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申诉书,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裁决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作出约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作为涉密人员应当配合企业采取脱密措施。王先生与公司曾为此签订了协议,作出了约定,就应当按约定执行。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配合公司采取脱密措施,已是不妥。公司在不得已情况下封存了王先生原工作岗位的工作资料和办公场所并无不当。现王先生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显然依据不足。据此,仲裁委作出裁决,对王先生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评析(一)关于脱密期的设置期限,在法定期间内,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二)企业可以在脱密期内对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这种类型的换岗区别于一般的雇佣双方协商性调岗,用人单位的意志将更具决定性,但换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三)关于员工脱密期间的工资收入,由于采取脱密措施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从公平的角度来说,不建议降低员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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