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凯源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凯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员工健康管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西南油气田公司《健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公司健康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并坚持分级管理、依托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创造有利于员工健康的良好工作条件和环境。第三条本细则中的健康管理包括工业卫生、员工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治等工作。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HSE委员会对公司健康管理工作实施领导决策,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是健康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各单位的健康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健康管理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实施。第三章建设项目健康管理第六条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健康管理,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健康管理全过程包括可行性研究阶段、初步设计阶段、施工设计阶段的职业卫生审查,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中的综合职业卫生评价及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效果的鉴定和评价。第七条对新、改、扩建设项目实行“三同时”管理,即: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章生产工作场所健康管理第八条各单位生产工作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和工业卫生要求,并定期对生产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卫生检测和评价。对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工作场所,由公司统一规划,限期治理。第九条公司对所有员工进行健康监护。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性健康监护,并按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没有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第十条各单位对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设备,必须配套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的防护设备或防护措施;对易散发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要杜绝跑、冒、滴、漏;对噪声源采取隔音消音措施;对粉尘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对尘、毒、射线、噪声等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要进行经常性维护和检修,并定期检测防护效果,确保其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第十一条禁止将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卫生防护条件的企业和个人。第五章作业场所卫生检测管理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定期对生产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卫生检测,并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进行评定。第十三条各单位按公司下达的检测计划应积极配合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工作,检测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作业场所进行卫生检测和评价。及时向检测单位索取相关检测资料,将原件交安全环保质量部备案,复印件自己保存。第十四条检测工作内容:1.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2.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3.事故性检测;4.新、改、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5.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第十五条有害作业场所(岗位)的划分按GB/T12331《有毒作业分级》、GB5817《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等有关标准执行。第六章员工健康监护第十六条员工健康监护主要通过对监护对象进行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结果进行评定来完成。员工健康监护分非职业性健康监护和职业性健康监护。第十七条公司各单位应定期对所有员工进行非职业性健康检查(即:员工健康检查)。第十八条职业性健康监护是指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医学监护。职业性健康检查包括有以下内容:1.就业前健康检查。对将要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包括转岗员工),应在其从业前针对可能接触的有害因素进行健康检查,经检查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不得从事所禁忌的作业。2.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按一定间隔时间(周期)及规定的项目进行健康检查。对曾从事过粉尘作业或从事过已确定为人类致癌物作业的人员,虽然已脱离作业环境(包括离岗、离退休者),也应按一定周期进行健康检查。3.应急性健康检查。工作场所发生危害员工健康的紧急情况时,要立即组织同一工作场所的员工进行应急职业性健康检查,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4.离岗健康检查。员工不再从事有害作业,应在其离岗时进行健康检查。5.职业病患者和观察对象定期复查。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或观察对象,根据职业病诊断部门的要求,进行定期复查。第十九条职业性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按照卫生部《职业性健康监护管理规定》(卫监发[1997]第60号)执行,未做规定的可由各单位向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经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检查项目和改变检查周期。应急性健康检查项目要以有害因素可能对员工健康造成的危害为依据进行确定。职业病患者定期复查项目由职业病诊断部门确定。第二十条职业性健康检查及评定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卫生机构承担。第二十一条健康检查结束时,公司应组织员工个体健康评定,并将检定结果进入员工健康档案;评定结果上报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健康检查中发现可疑职业病例时,应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一组织可疑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复诊。第二十三条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中发现群体反应,疑似与职业危害相关时,应及时上报公司,同时组织进行作业环境卫生学调查、评价并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在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或住院期间,按正常出勤处理。第二十五条职业病诊断由取得相应资格的职业卫生机构确诊。第二十六条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疑似职业病人需要住院鉴别诊断的,其住院鉴别诊断期间享受职业病待遇。第二十七条女员工在孕期、哺乳期间,不得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第七章有毒有害作业保健津贴第二十八条保健津贴等级分为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第二十九条保健津贴发放标准:(1)特等:200元/人·月;(2)甲等:100元/人·月;(3)乙等:80元/人·月;(4)丙等:60元/人·月;第三十条特等保健津贴适用对象:在原料气(原油)H2S含量为100g/m3以上地区固定作业的油气采(集)输站场员工和天然气净化操作工,享受特等保健津贴标准。第三十一条甲等保健津贴适用对象:在原料气(原油)H2S含量为50~100g/m3以内地区固定作业的油气采(集)输站场员工和天然气净化操作工,享受甲等保健津贴标准。第三十二条乙等保健津贴适用对象:(1)在原料气(原油)H2S含量为1.5g~50g/m3以内地区固定作业的油气采(集)输站场员工和天然气净化操作工,享受乙等保健津贴标准;(2)增压机操作和炼油、化工、甲醇生产、低温站作业、碳黑生产的操作工及装卸储运工,享受乙等保健津贴标准;(3)含硫油气井试井工、仪表工、脱水站操作工、化验工、环保监测工、计量检测工、污水处理工,以及油库、CNG站操作人员,按现场工作时间享受乙等保健津贴标准。第三十三条丙等保健津贴适用对象:(1)在原料气(原油)H2S含量为20mg~1.5g/m3以内地区固定作业的油气采(集)输站场员工和天然气净化操作工,享受丙等保健津贴标准;(2)其余维修、检修、仪表工、发电工、制氧工、CNG站加气工等,享受丙等保健津贴标准;(3)炼油、化工、天然气净化、甲醇、碳黑、液化气、低温站生产厂区和含硫油气井站、脱水站作业现场的生产直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HSE管理、监督人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社保人员、财务出纳人员、信访人员享受丙等保健津贴标准。第三十四条除以上工种外,各单位原已经享受保健津贴的其他工种,原特等按现甲等、原甲等按现乙等、原乙等、丙等按现丙等标准执行。第三十五条保健津贴按国家法定工作日为计算标准。在岗一天,发放一天保健津贴。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安排专人对享受保健津贴工种的员工严格考勤并如实编制每月保健津贴发放表,由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审批后发放。第八章防护经费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将健康防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上报分公司,并做到专款专用。第三十八条健康防护经费用于以下方面:1.尘毒噪治理、控制、消除职业危害;2.开展作业场所卫生检测;3.员工健康监护、职业性健康监护及女职工劳动保护;4.改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或工作条件;5.职业卫生宣传和培训等。第九章资料管理及报告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建立动态的《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及《员工健康监护档案》。1.《职业性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①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姓名、性别、出生年月;②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工种;③作业场所;④接触的主要毒源及方式;⑤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2.《员工健康监护档案》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建档并保存,应包括以下内容:①本单位员工姓名、性别、年龄;②详细职业史及基本情况;③职业危害接触史;④体检结果;⑤有关重大疾病。第十章监督检查与奖惩第四十条公司根据年度健康工作考评情况,组织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或奖励。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细则造成职业危害加重以及员工健康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人员,视情节进行处理。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环保质量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