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业政策解读2014年11月一、基本情况二、政策体系大湖名城创新高地三、政策发展方向目前全市共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52家(不含专营劳务派遣企业),专职从业人员1269人(本科学历以上超过600人)。建立人力资源网站126个,总资产超过2.6亿元。平均年营业收入超过4亿元、服务人数超过200万人、服务单位2.48万个、登记求职人数超过160万人、帮助实现就业人数超过30万人、举行现场招聘会1397个、发布网络招聘信息36.8万条、发布求职信息62.5万条、举办培训班1301个、培训人数超过4.4万人。一、基本情况1、合肥人力资源要素市场合肥市人力资源要素市场按照“世界眼光、国内一流、合肥特色”的总体要求,总体规划面积30000㎡,分为公共服务区、培训实训鉴定区、学术交流区、办公后勤区等四个功能区域。年服务规模达200万人次以上,可初步确立起我市在中部地区人力资源中心城市地位2、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一是推行诚信服务制度。在服务机构中统一规范诚信服务相关制度。二是开展诚信主题活动。2013年我市共有13家机构取得省级信用等级(AAA级2家、AA级4家、A级7家)。主要亮点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3、《合肥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试行)4、合肥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5、《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及《安徽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二、政策体系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发布,2005年3月22日修正(原人事部第4号令)。分为:总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事代理、招聘与应聘、罚则五个部分。1、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第六条):(一)有与开展人才中介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万元;(二)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三)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制度;(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二)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三)人才推荐;(四)人才招聘;(五)人才培训;(六)人才测评;(七)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审批机关可以根据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所在地区或行业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自身的设备条件、人员和管理情况等,批准其开展一项或多项业务。人才市场管理规定4、第二十条开展以下人事代理业务必须经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授权。(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二)因私出国政审;(三)在规定的范围内申报或组织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四)转正定级和工龄核定;(五)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手续;(六)其他需经授权的人事代理事项。5、第二十三条举办人才交流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其中举办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人才交流会,须经所在地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名称冠以“中国”、“全国”等称谓的人才交流会,由人事部或其授权的省级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人才交流会。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2010年4月30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1、第七条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县、区劳动行政部门批准,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一)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经营场所、办公设施,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三)有三名以上具备职业指导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四)不少于十万元的开办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2、第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五)介绍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九)向劳动者收取押金;(十)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十一)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合肥市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1、第八条人才市场管理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业整顿;(五)责令停办。2、第十五条在案件处理过程要遵循以下制度:(一)自由裁量说明理由。(二)自由裁量审核。(三)重大案件听证。(四)复查评议。(五)过错责任追究。合肥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一、职责划分市人社局负责拟定合肥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规划以及准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人力资源市场的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对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以及国有、民营性质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审批、管理和监督。二、审查、批准工作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进行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同意后,办理人社部统一印制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在许可的服务范围内从事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办理《人力资源许可证》属职业中介机构或兼营职业中介活动的,按照《合肥市劳动用工条例》进行审批;属人才中介机构或兼营人才中介活动的,按照原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人才市场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借、转让或涂改。设立中外合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合肥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三、管理、监督工作1、统计、年审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须按照要求做好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年度统计及《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年度审验工作,并将统计数据、年审工作总结及辖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花名册报市人社局汇总备案。年度审验材料:(1)、《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表》(一式三份);(2)、《合肥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审报告书》;(3)、《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收费项目和标准;(5)、人力资源机构具有人力资源服务资格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6)、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持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复印件,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持人力资源服务相关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详细凭证原件、复印件;已退休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合肥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工作2、机构变更和注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更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提前一个月向审批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停办的,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还《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有关工作我市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经许可享有举办招聘会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人事劳动)局根据招聘会举办所在地,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审批、监管。举办全省性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须报省人社厅审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举办招聘会,应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合肥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申报表》、招聘会组织方案、安全工作方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徽省人力资源招聘活动安全承诺书》和招聘场地的安全情况说明等材料。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一、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信用等级评定:1.依法设立,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及工商、税务登记机关年度审验。2.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满两年以上,经营效益良好。3.无失信违法行为,近两年内未受到过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的处罚。二、第七条申请参加等级评定应提交以下参评材料:1.相关证照复印件;2.注册登记资料及年检资料复印件;3.上年度财务报表和本年度(截至上月底)财务报表及附注说明;4.等级评定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A级、AA级、AAA级。其各等级含义如下:“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规范,有较好的信用记录。“AA”级表示该机构服务高效,质量优越,具备较大的服务规模和较强的实力,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AAA”级表示该机构具有优良的综合实力和不凡的开拓创新能力,业务实现了系统化精确管理,有知名的品牌影响力,是行业的典型,引领行业的发展方向。等级评定采用分项累计百分制评定办法,按总分确定等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四、等级评定按照逐级评定的原则进行。“AA”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级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择优评定;“AAA”级从已经评定符合“AA”级标准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择优评定。“A”级由设区的市评定机构负责组织评定,“AA”级、“AAA”级由省评定机构负责组织评定。五、管理第十五条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第十六条等级评定工作不得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第十七条在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参评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等级评定。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提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八条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对已获得相应等级的机构,由评定机构进行跟踪监管,上级主管部门有权抽查和监督。第十九条对不符合等级评定办法相关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评定机构核实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同时更换或收回等级牌匾和证书,并予以公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一、“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A”级的评定指标分为基本条件和服务规范两类,共11个指标。(一)基本条件指标的含义及评定要求基本条件指标是“A”级的门槛性指标。被评定单位必须达到本类各指标的评定要求,否则不能评定为“A”级。1.年检记录: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和人社部门年检的记录。评定要求:通过工商年检、税务年检、人社部门年检。2.行政处罚:指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记录。评定要求:无行政处罚的记录。3.不诚信投诉:指确有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查证投诉情况属实的投诉记录。评定要求:无不诚信投诉记录。4.司法诉讼:指经诉讼、仲裁被认定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的承担责任一方当事人的记录。评定要求:应无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或劳动仲裁记录;或无经判决、裁定认定为诉讼仲裁中承担责任当事人一方的记录。5.机构素质:指领导群体素质和综合能力及职工队伍素质、管理素质等。评定要求:公司团队建设情况、管理状况优良。6.机构发展前景:指本机构竞争能力、发展规划及措施、管理手段等。评定要求:公司能掌握社会需求,积极开发服务产品,有规划目标,有具体实施,管理先进,能适应发展需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二)服务规范指标的含义及评分规则服务规范指标是人力资源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性程度方面的指标。信息公示10分服务规程15分服务记录30分用工情况25分监督检查20分合计100分二、“AA”级评定指标及评定标准“AA”级的评定以达到“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服务功能、服务能力、社会责任及服务效果四类,共10个评定指标。经评定总分大于80分的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AA”级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三、三、“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分标准“AAA”级评定以达到“AA”级标准为前提,另增加以下4个评定指标。(一)“AAA”级的评定指标及评定要点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