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小学教职工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和平小学教职工大会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以下简称教职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三条教职会制度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教职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第五条教职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第六条教职会代表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和申诉权等权利。第七条我校按相关的程序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八条教代会代表履行参与民主管理、贯彻大会决议、反映群众意见要求、接受评议监督等义务。第二章教职会的职权第六条教职会行使下列职权:1.审议建议权。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公开工作,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校长根据教职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政领导班子对报告和有关方案(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和修改,然后作出决策。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收入分配制度实施方案、重要规章制度、奖惩办法、福利待遇,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改革方案。教职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审议通过权。大会表决须经应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审议通过的政策、方案由校长颁布实施。未经审议或经审议表决未能通过的不得实施。3.评议监督权。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部署,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年度考核等第提出建议。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应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第三章教职工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教职工的权利:1.教职工在教职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对大会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大会各项议题的讨论、审议。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4.有权对教职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参与对教职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与督促。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第八条教职工的义务:1.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科学发展观,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2.积极参加教职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会的决议,完成教职会交给的各项任务。3.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党政做好教职工工作。4.模范地遵守《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在推进学校改革、促进学校发展、维护校园稳定中起表率作用。第四章教职会的组织制度第九条根据我校教职工人数不足80名的实际,采用教职工大会制度。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为会议代表。第十条教职会设大会主席团。经筹备组提名,提交预备会议通过。主席团组长:胡发平成员:陈华刘振强侯俊芳简中梅王艳艳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和审议意见;研究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十一条教职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或二分之一以上教职工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大会选举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教职工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二条教职会中心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教职会筹备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筹备组成员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凡属审议建议类的文件应当在教职会召开一周前发给教职工;属审议通过类的文件应当在召开两周前发给教职工。第十三条教职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的人选,由教职会筹备组提出,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大会通过。专门工作小组对教职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第十四条教职会根据需要可设立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职会筹备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全体教职工的十分之一。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由学校根据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第十六条教代会议题及有关议案须提前一周发给教职工代表征求意见。第十七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大会形成的决议,必须采取举手的方式表决。第五章教职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第十五条建立健全教职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职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第十六条学校党组织要加强对教职会工作的领导。保障教职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职会工作,协调、解决教职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第十七条校长要支持教职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定期向教职会报告学校工作,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会作出的决定、决议;责成有关部门认真办理教职会提案,自觉接受教职会的监督;为召开教职会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时间安排,为学校民主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第十八条工会是教职会的工作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教职会的日常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任务:1.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做好教职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好选举工作,做好教职会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2.负责闭期间的日常工作。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专门工作小组开展活动。3.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受理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4.组织教职工代表的有关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5.工会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主动及时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5.完成教职会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十九条学校行政要支持和保障工会完成教职会工作机构的任务。第二十条召开教职会实行向上级工会预报告制度。在召开教职会预备会议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预报。上级工会要加强对教职会工作的指导。第六章教职会提案工作第二十一条教职会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提案征集表由提案工作小组在教职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印发给教职工,并告示提案征集的起讫时间。提案一般应有2人以上提出,也可以集体名义提出。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会中心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每个提案应包括案名、案由、解决措施及建议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提案工作小组负责提案收集、整理、审核、受理工作。受理条件:是否属于本校和教职会的职权范围;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经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对没有受理的提案,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原因。第二十四条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职会上对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作出专题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三届一次教职工大会修订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旧细则自动废止。凡本细则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