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要点【摘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检验公安工作优劣的一个重要尺度。应处理好角色定性与职责定位、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与暴力化执法等三个关系,从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实现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关键词】警民关系和谐社会角色定位职责定位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型和谐的警民关系不仅体现出国家政权与人民群众之间传统的血肉联系,更直接关系到新时期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当前,警察既要预防事故,又要让群众基本满意,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理顺群众情绪,这种执法的两难境地日益凸显,从而使得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越发显得重要。为此,应处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全面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实现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角色定性与职责定位的关系警察是社会中承担维护国家安全和治安秩序义务的一种社会角色,其角色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法律的尊严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主体的警察角色,在社会活动中,以什么样的角色形象和行为模式来扮演好角色,关键要看警察角色意识的强还是弱,亦即警察角色意识的基本要素具备了,才能在公安工作中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警察的职业性质表明,公安机关及警察的最基本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亦即处理、缓和社会矛盾或弱化社会矛盾激化的不利后果。公安机关及警察的任务较为繁重,由于角色定性不准,导致职责定位不明。他们不仅在其基本职能,诸如处理严重的刑事犯罪等类型的社会矛盾时,责无旁贷地担当了人民卫士的角色,而且在警力非常紧张、警察超负荷工作的情况下,却仍要参加大量与他们的职责不相干的非警务活动。例如,在处理因迁、征地补偿等引起的上访等社会矛盾时,他们出于某些原因也扮演了首当其冲的急先锋角色。让基层警察更为头疼的非警务工作来自所谓“条块”管理体制;上级公安机关要求他们对群众“有求必应”,而地方政府把警察当作看家护院的“治民工具”而呼来唤去。目前存在的对警察职责认识模糊不清、警力不足但警力浪费现象严重及对外宣传的负面影响过大、警察的非法定职责呈扩大化等问题;“有困难找民警”中的“困难”无法使人正确理解其真正的含义,很多不应由警察处理的问题,也都纷纷列入了他们的工作范围,使其角色更加尴尬和无奈。各种因素的叠加,导致本是犯罪者与受害者的矛盾转变成为警察与群众的矛盾;本是其它行政机关的公务活动演变成为警察的执法活动;本应由全体或多数公民承担的社会矛盾激化的不利后果,演变成为由警察承担的职能后果,对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产生了极大的负面效应。在一些法律界人士看来,“有求必应”这种模糊不清的承诺,其实是对滥用公共资源行为的一种纵容。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我们应以第四次世界警务革命所倡导的“无增长改善论”、“再造社会凝聚力”等理论为指导,从管理体制上挖潜力,向素质要警力,向科技借警力,向改革挖警力,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警务活动和执行公务,只对法律负责,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而让警察从事非警务活动,将“有困难找警察”改为“有危难找警察”,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将警察从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中和纷繁复杂的矛盾、焦点中解放出来,将社会上的负效应和与群众的对立面最小化,只有角色定性准确了,才能将职责定位明确,从而大力推进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的关系构建新型和谐的警民关系,首先体现在人民警察与人民群众始终保持鱼水情深的关系上。自从党中央提出构建和谐社会以来,各级政府的职能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这是新形势提出的新要求。搞好服务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热情服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建立和谐警民关系制度,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着力打造“效率最高、服务最优、业绩最佳、形象最好”的公安队伍,构建新时期警民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和谐公共关系,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要做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把加强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作为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坚决遏制执法和勤务活动中警察在群众面前耍特权现象,严格规范民警执法执勤行为语言,做到文明执法,平和执法,礼貌纠违,对勤务与警务活动严格加以规范,最大限度地保障群众的正常生活,真正体现“服务承诺零距离”,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热情服务的举措是现代文明的体现和要求,但说到底仍然是执行法律的活动,是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来惩罚违法犯罪、服务社会的过程,它具有刚性的一面,既不是主观随意性的执法和对执法对象的降格处理,更不是用感情来代替法律而网开一面,同样需要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严格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的观念对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坚持严格执法就是要做到: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在执法过程中,警察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按照依法办事的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实现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理念并不相悖、排斥,二者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而非矛盾的统一体。将热情服务充分张扬,既能严格体现法律刚性力度,又能让群众感受到法律的柔性“温度”;既可以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又能及时弥补自身执法中的缺陷,降低执法成本。只有找准二者的最佳结合点,执法才能到位而不越位,社会才能得以和谐发展。人性化执法与暴力化执法的关系所谓人性化,就是尊重人权,尊敬人格,崇尚人性,在法律的层面上,用道德的标准善意地对待和管理行政相对人,注意弱方当事人权益。人性化执法就是保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是人性精神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人民警察肩负着人民的重托,必须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公仆意识,把人民满意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新型和谐的警民关系,也体现在执法过程中人民警察“人性化执法”、“文明执法”的工作方法上。“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人为操作因素很多,尺度、底线很难把握。人民警察的职责要求严格执法,但要实现法律程序,维护社会稳定,就离不开人民群众的理解、参与和监督。因此,在工作中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主动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去解决矛盾和纠纷,甚至忍受委屈和误解,不仅能够尽量避免冲突,也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谅解和支持。当今社会,“规范、严格、文明执法”已成为警察执法的基本要求,而“文明执法”的根本出发点首先是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的根本内涵就在于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其核心价值就在于在执法中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一位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精神,对执法对象最大限度地体现人文关怀,使其合法权益切实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警察对人性化执法应该秉持一种正确的执法态度,对执法对象,其基本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都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这不仅有助于缓和各种矛盾,唤醒道德良知,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还会最大限度地为社会增加和谐因素,促进社会进步。推行人性化执法主旨是严格执法意义下的人性化,是坚持法律基础,守住底线,把握尺度,灵活运用的公正执法。警务执法活动是警察执行和维护国家法律的一种特定的带有暴力色彩的形式。警察作为执法活动的主体,要明晰和摆正“人性化”与“暴力化”的主次关系和尺度大小,将暴力色彩最小化,彰显人文关怀,尤其是在暴力化执法时,要慎用暴力,强化关注执法对象的生命安全和减少其身体伤害的意识,考虑和节约司法成本,重视对法律“后效应”的理性思考,淡化以暴制暴的惩罚警务思想,避免滥施暴力,防止畸形演变了的“人性化执法”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使自己的执法活动真正纳入法制化轨道,树立起法律的尊严和警察的执法权威,让群众和社会接受、认同“人性化执法”。特别要指出的是,对暴力化执法,一定要加大监督力度。虽然宪法和法律已经规定了不少相关的监督制度,但我们应致力于在实践中保证这些监督机制真正能有效运转,并最大限度发挥其功用。警察只有准确适用法律,辅之以人性化办案,完善公众对执法的评估体系,加大对不文明执法行为的惩治,才能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公正与效率、执法与守法的关系,最终实现整个执法过程与目标的辩证统一,这也是实现执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合法性实质所在,是监督机制的应有之义,亦才能既取信于民,又建威于执法者自身。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密切党群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做好新形势下维护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我们要坚持规范执法和文明执法,强调执法形式与执法效果的统一,谋求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努力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和亲和力,处理好角色定性与职责定位、热情服务与严格执法、人性化执法与暴力化执法等三个方面的关系,从而全面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作者为四川警察学院副教授)------------------摘要:人民警察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同时又是和谐社会的主体之一。人民警察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即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众多复杂的社会关系中,警民关系因为涉及到社会治安和行政管理的方方面面,关系着党委、政府的形象,因而显得比较重要和敏感。从本质上看,及时研究这新时期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于密切新时期警民关系,构建一个法治的协调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关健词:警民关系、失调、原因、对策警民关系是当今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目标和内容,是做好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前提和保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根基。在当前社会多元化的新形势下,各类矛盾错综复杂,人民内部矛盾和敌我矛盾交织凸显,影响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增加。认真分析并逐步消除影响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努力提高群众对警察的满意度,对加强公安队伍建设、密切警民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影响警民关系的主要表现(一)、群众对公安机关及民警的信任度下降。一些地区的群众见到了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自身受到了不法侵害,不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控告,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或者积极寻求社会上的一些非法途径解决,如找哥们“摆平”,与不法分子“私了”等。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过程中,有的群众知情不报。个别人受经济利益驱动,与公安机关谈条件,提供价值很小的信息,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很大的“悬赏”,否则拒绝提供情况。有的地区,派出所民警到辖区走访,一些群众不给民警开门,不让进屋,对自己没有好处,就拒绝回答民警的了解情况问话等;有的地区,发现亲属朋友有违法犯罪行为,就持纵容包庇态度,与公安机关巧于周旋,消极抵抗,或者托关系、走后门,极力疏通,梦想逃脱法律处罚。(二)、群众对警察的非议责难增多。有的不明真相的群众,受个别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的人的蓄意蛊惑、造谣煽动,在街谈巷议中时常流露出对警察的不满情绪。对发生在个别民警身上的不良行为,以偏盖全,甚至上纲上线,无限夸大。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便捷媒体,把一些个案加以歪曲事实,进行非法传播、炒作,利用媒体先入为主的特点,给公安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并陷入被动局面。二、影响警民关系的不利因素(一)社会矛盾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民关系。当前,尤其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因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类利益诉求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并呈蔓延趋势;因贫富差距、城乡差距、社会保障、分配不公、劳动就业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不断增多;一旦发生了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生力军,就要首当其冲,被直接推到了“前沿”或“第一线”,处在了众目睽睽之下和矛盾的风口浪尖,这就给警察出了一道非常大的难题。处理好了,政府、群众、社会皆大欢喜。稍有不慎,情绪激动的群众难免出现过激行为,使维护秩序的警察骑虎难下,进退维谷,只能充当这些上访群众发泄不满情绪的“替罪羊”和“出气筒”,还要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忍辱负重。既要苦口婆心地规劝,又要晓之以法律条文,晓之以真情实感,决不让警民关系因此而受到影响。个别人把警察的这种忍让当成了软弱,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