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2013~2017年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2014-01-2309:06:48)哈萨克斯坦《2013~2017年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为打击恐怖和极端主义,哈1999年7月13日通过《反恐法》,2005年2月18日通过《打击极端主义法》[1],2003年12月由国家安全委员会组建“反恐中心”(АТЦКНБРК),专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全国反恐工作。2011年7月22日,纳扎尔巴耶夫总统组织召开国家安全会议,研讨《2011~2016年国家安全战略》,指示严厉打击恐怖和极端活动。目前正在执行的是《2013~2017年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2]。鉴于恐怖活动具有跨国性,单靠一个国家的力量难以根除,哈萨克斯坦非常重视反恐国际合作,在全球、地区和双边各个层面都建立起合作网络,其中包括独联体反恐中心、上海合作组织反恐中心和集体安全条约组织反恐中心等。2013年9月24日,哈总统纳扎尔巴耶夫签署第648号总统令《2013~2017年反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国家纲要》,旨在通过预防、打击和消除后果三管齐下等措施,消除恐怖和宗教极端势力的产生土壤、活动条件和危害后果。目标是:2017年前,所有青年人和具有极端思想倾向的人必须接受系统的、反对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世界观教育和培训;95%以上的恐怖袭击需在准备和策划阶段被消灭;用于降低和消除极端和恐怖行为后果的设施、人员、装备等需全部准备到位。为落实《纲要》,国家预算计划5年内拨款1031.7637亿坚戈(约合6.87亿美元),其中用于装备496.97981亿坚戈(合3.31亿美元),其中中央财政支出496.9798亿坚戈(约合3.3亿美元),地方财政支出534.7839亿坚戈(合3.57亿美元)。哈认为,本国境内极端主义和恐怖活动增多是国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国际看,极端主义泛滥是国际现象,哈周边形势不稳,进一步加剧暴恐和极端势力增长。从国内看,经济社会问题、民众的宗教知识少、爱国主义教育不足、宗教人士水平低等,为极端主义思想扩散提供了可乘之机。2008~2013年五年间,哈共抓获在哈境内从事极端和恐怖犯罪的外国人70人,共判处从事恐怖活动的本国人171人(2008年前共27人),从事极端活动的本国人168人(2008年前共56人)。哈认为,本国境内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传播途径主要有:1、境外宣传品;2、网络等媒体;3、境外恐怖培训营;4、赴海外经商、留学、旅游、工作等,尤其是在中东、北非、南亚等宗教学校学习的学生;5、非法传教;6、监狱等矫正机构。因管理不善,致使极端分子和恐怖分子不但未能有效管教,反而获得“集中学习和交流”的机会。《纲要》规定的具体任务指标主要包括思想改造、预防危机和人员装备三个方面,规定2017年前,各领域的主要工作指标是:在思想改造方面:1、专业宣传部门和国家机构需对所有受宗教极端思想侵害的人进行专项预防工作;2、所有中小学、职业学校、大学等教育机构都要开设相关课程,确保学生能够正确利用宗教看待周围现实社会并对极端主义思想有鉴别能力;3、出版物中有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内容的宣传每年不得少于20718条;4、电子媒体中有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内容的宣传每年不得少于74460小时;5、网络中有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内容的宣传每年不得少于10000篇;6、全国有关反对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内容的各类宣传活动每年不得少于5000场;7、建立极端和暴恐活动受害者康复中心。在预防和应对危机方面:1、确保每年宗教极端组织和恐怖组织的活动100%得到控制(禁止);2、确保每年含有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内容的宣传品在哈境内100%得到控制(禁止散布);3、国家反恐和反极端主义机构的人员素质得到有效提升;4、国家专门护法机构用于反恐和反对极端主义的现代技术、工艺、装备、设施的比重不低于全部装备的30%;5、自愿参加维护公共秩序活动的公民不少于3万人;6、社区和街区的监控摄像头数量比2013年增加至少75%;7、所有专门机构和矫正机构每年均需举办若干反对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扩散的活动;8、国家机关从2014年起每年需制定有关提高反恐和反对极端主义工作效率的工作计划;9、国家相关机构从2014年起每年均需研究国外(至少2个国家)的反恐和反极端主义经验教训并提出自己的工作建议。在人员装备方面:1、反对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行动指挥部100%进入戒备状态;2、有关机构需每年在媒体上(中央和地方)向公众宣传在遭遇潜在威胁或发生恐怖事件时的应对方法,并举行反恐演习共民众了解;3、先进安保体系对重点设施(可能遭受恐怖袭击的设施)的覆盖率达到100%,运行率70%以上;4、90%以上守卫重点设施的人员得到相关反恐培训,了解有关反恐措施和应对措施;5、专业救援队伍的先进装备的装备率每年提高1.5%~2%;6、恐怖事件受害者从2014年起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获得财产损失补偿和社会康复救助等。《纲要》提出的具体措施主要包括预防和消除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产生、扩散和危害后果等三个方面,具体措施有:在预防恐怖和宗教极端主义产生方面:1、分析研究恐怖和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社会根源、扩散条件,以及潜在恐怖和极端分子的社会特征,评估并找出现行国家政策的不足;2、研究和制定预防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有效形式和方法;3、切实提高信息宣传工作效率;4、对重点和专门人群(已经或潜在具有极端主义倾向的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教育工作;5、中学、职业学校和大学需对学生进行足够的有关宗教知识教育,保证学生正确看待周围现实世界并对宗教极端思想有足够的辨别能力;6、进一步发展本国的宗教教育体系,提高其竞争能力和入学率。7、在中学的高年级、职业中学、大学播放专题影片,促进学生树立正确的意识形态,抵御不良思想;8、实施预防性社会项目,帮助青年树立符合哈萨克传统和文化遗产的世界观,抵御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9、组织和举办青年爱国主义活动,提高青年道德情操和文化价值观;10、在学校中组织儿童、少年和青年中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继承和宣传哈萨克的历史传统;11、为农村各地的文化、道德、爱国主义和体育发展,以及儿童和青年教育创造条件;12、建立常态化的媒体和网络监督机制,监控带有宗教极端、恐怖主义和反体制等内容的材料;13、组织研讨会、圆桌会和其他活动,宣传民族和宗教和谐,预防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14、出版发行本国的宗教宣传品和文化娱乐产品,宣传哈萨克民族传统和文化;15、传媒大力宣传极端思想的危害,揭露其刻意歪曲传统宗教经典教义的本质;16、揭露和宣传极端势力和恐怖势力招募成员的方式方法,提高民众的辨别能力和预防意识;17、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哈萨克斯坦公民在国外时对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思想的防范意识;18、建立遭受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思想侵害的受害者康复中心。在揭露和阻止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思想扩散方面:1、依法鉴别和禁止宗教极端和恐怖组织在哈境内活动;2、依法禁止含有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内容的大众传媒产品在哈境内传播和散发;3、加强干部培养,提高反恐和反对宗教极端队伍的专业素质;4进一步提高国家专门机关和护法机构在反恐和反对宗教极端活动中应用现代科技成果;5、加强边防和移民机构的监控力度,防止极端和恐怖分子进入哈境内;6、加强对武器、弹药、爆炸物和爆炸装置(包括相关材料)的流通监管;7、提高国家专门机构和护法机构对资助宗教极端和恐怖组织行为的监控;8、防止宗教极端和恐怖势力对国家专门机关、护法机构和武装力量的渗透;9、完善社区治安保障机制,增加监控摄像头;10、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普通刑事罪犯同宗教极端和恐怖分子相联系,尤其是在监狱等矫正机构;11、研究和加强反恐和反宗教极端方法的应用实践;12、吸收借鉴国外反恐和反宗教极端的经验教训,寻找适合哈国情的方式方法。在消除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后果方面:1、充实反恐部门的技术装备,提高其快速反应能力;2、通过经常性地举行各类演习活动,提高国家专门机构和护法机构的人员和装备的备战能力;3、通过大众传媒和其他方式,经常性地教授民众在遭遇威胁、恐怖活动以及反恐行动时应该采取的应对方法;4、加强重点目标(已遭受恐怖袭击)的安保;5、举行有紧急救灾部门和重点目标单位人员参与的研讨会,借鉴国外经验教训,制定发生危险和遭受恐怖袭击时的应对措施和行为规范,将损害后果降到最低;6、修改和补充有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提高重点目标在设计、建设和运营时的安保能力;7、依法对遭受宗教极端和恐怖主义损害的受害者以财产损失补偿和社会康复救助。[1]ЗаконРКот13.07.1999N416-1«Оборьбестерроризмом»;ЗаконРКот18февраля2005года№31«О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иэкстремизму».《反恐法》中规定:恐怖主义是针对公民和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威胁,目的是破坏社会安全、恐吓居民、阻止或报复国家机关、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从事国务或社会活动。《打击极端主义法》中规定:极端主义是由个人和(或)法人以组织名义组织和(或)实施的下列行为:暴力改变宪法秩序;损害国家主权;损害领土完整、不可分割性和不可侵犯性;破坏国家安全和国防能力;暴力夺取政权或暴力维持政权;成立、领导、参与非法的军事性组织;组织、参与武装暴动;煽动社会或阶级仇视(政治极端主义);煽动种族、民族和部族仇视,包括以暴力方式或呼吁暴力(民族极端);煽动宗教敌对和仇视,包括以暴力方式、呼吁暴力、利用宗教活动威胁国家安全或公民的生命、健康、道德、权利和自由(宗教极端)。[2]«Перечень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ыхпрограмм»,Переченьсизменениями,внесеннымиуказамиПрезидентаРКот29.11.2010№1113(вводитсявдействиес01.01.2011);от21.12.2011№199;от27.04.2012№311;от08.01.2013№464;от16.09.2013№644.УказПрезидентаРеспубликиКазахстанот24сентября2013года№648«ГосударственнаяпрограммапопротиводействиюрелигиозномуэкстремизмуитерроризмувРеспубликеКазахстанна2013-2017год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