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假管理办法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文件版本:A/6版发布日期:2010-6-25核准姚忠良审核吴暇制订徐宁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2/10制度\办法评审履历表上级流程员工绩效、薪酬和激励管理本级流程员工休假管理办法下级流程流程归口部门人力资源本部NO.版次变更修订日期修订页次、内容摘要修订者会签部门1A/020040819新制定张云A/1200409015.1.1原适用对象(有协议规定的特殊人员除外)更改为(有协议规定的人员按合同办理)按合同办理.王碧宏A/2200504015.5.3D生育费报销:依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更改为:a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生育费不再报销;等王娟A/3200507015.2.2非晚婚/再婚礼金标准修改为150元;等王娟A/420060101增加病假、产假工资计算方式等王娟A/520070901婚/丧/公休假/陪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修订王娟A/6201007011、增加孕检假2、调整了工休假、婚假、探亲假等的执行标准徐宁监审本部、战略本部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3/10制度\办法评审表申请单位人力资源本部申请人徐宁流程名称员工休假管理作业办法申请日期2010-5-20制度办法制订/修订/作废原因及要点说明:为规范员工福利假别项目及标准,保障员工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会签意见:文管中心意见:总裁核准意见: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4/101.目的规范员工福利假别项目及标准,保障员工利益,增强企业的凝聚力。2.适用范围2.1.组织范围:适用于集团总部、事业部和分公司。2.2.业务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内所有员工。3.定义3.1.年休假:因工龄而产生的假期。3.2.探亲假:为解决员工同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外派人员探亲问题,而发生的假期;3.3.婚假:因结婚而产生的假期。3.4.调休假:因为加班产生的假期,先于加班后方可调休;3.5.医疗期:医疗期规定以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4年12月1日制定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规定》。3.6.累计工作年限:是指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和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累计工作年限以员工毕业后参加第一份正式工作开始计算,而且必须得到公司确认后方可生效。3.7.外派人员:符合外派身份的人员,参照外派制度中的相关要求4.职责4.1.人力资源本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修订、解释与实施。4.2.人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及人事手续办理。5.作业流程5.1.年休假(带薪年假)5.1.1.适用对象:公司在职员工5.1.2.执行标准:5.1.2.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5/10天;5.1.3.执行细则:5.1.3.1.当年假期当年休完,不能跨年累计;5.1.3.2.员工必须先休完可休公休假,再休病假或事假;5.1.3.3.员工休假须做好工作安排,提前计划,不能与国家法定节日连休;5.1.3.4.每次休假的最小单位为0.5天。5.1.3.5.以下情况,不享受年休假:5.1.3.5.1.享受探亲假或其他有薪假期,其当年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5.1.3.5.2.员工请事假累计15天以上的;5.1.3.5.3.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4(含)个工作日以上的;5.1.3.5.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65(含)个工作日以上的;5.1.3.5.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87(含)个工作日以上的;5.1.3.5.6.一年内累计旷工2天(含)以上的;5.1.3.6.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5.2.探亲假(带薪假)5.2.1.适用对象:5.2.1.1.符合外派身份的员工;5.2.1.2.合同中对此项有明确规定的员工5.2.2.执行标准:5.2.2.1.工作每三个月可享受一次(5个工作日)的探亲假5.2.3.执行细则:5.2.3.1.员工休假须做好工作安排,提前计划,原则上不能与国家法定节日连休如果;5.2.3.2.若探亲假与法定节日连休时,则最长不得超过5天(含假日);5.2.3.3.公司承担探亲假期间员工往返交通费,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者,家属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公司承担一名家属的往返交通费,但该员工当年的探亲报销次数即相应减少一次,以此类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6/10推但休假天数不减少。其费用报销标准同被探亲员工享受的单位报销标准(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国内差旅费报销标准》),报销时需经人资单位签字审核。5.2.3.4.当年可休假期应于当年休完,不得跨年累计;5.2.3.5.享有以上探亲假的人员不再享受年休假;5.2.3.6.员工必须先休完可休探亲假,再休病假或事假;5.2.3.7.外派结束后或调回家庭所在地,探亲假于当月自动取消,但可享受公休假,公休假的天数按实际月份折合;5.2.3.8.在合同中对此项有明确规定的人员按合同执行;5.2.3.9.休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5.3.婚假5.3.1.适用对象:试用期满且合格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在职员工。5.3.2.执行标准:5.3.2.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5.3.2.2.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且女≥23),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5.3.2.3.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即5.3.2.1之规定,不能享受晚婚假;5.3.3.执行细则5.3.3.1.如员工的结婚证书开出之日不在本公司雇佣期内的,则员工无权享用婚假;5.3.3.2.试用期员工待试用期后方可使用婚假;5.3.3.3.婚假须在领取结婚证(依结婚证日期)原则上一年内一次性休完,如因工作原因不能一次性休完婚假,可分两次来休,但必须在领结婚证后的一年内休完;5.3.3.4.因婚假发生之路费自理;5.3.3.5.婚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5.3.3.6.符合5.3.1之规定的员工结婚,公司可赠送标准内价值的礼品或进行报销结婚礼金,具体标准参照《福利费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报销时需经人资单位签字审核。5.4.丧假5.4.1.适用对象:公司在职员工。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7/105.4.2.执行标准:公司在职员工的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给予4天(含在途)丧假。5.4.3.执行细则:5.4.3.1.需于去世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丧假;5.4.3.2.请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5.4.3.3.因丧假产生的路费由员工自理;5.4.3.4.符合5.4.2之规定的,公司可赠送标准内价值的礼品或报销慰问金,以示慰问,具体标准参照《福利费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报销时需经人资单位签字审核。5.5.孕检假:5.5.1.适用对象:公司在职的女员工怀孕即可5.5.2.执行标准:5.5.2.1.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给予每次不高于4小时的检查时间;5.5.2.2.检查次数:孕28周前每月一次,28周--36周每两周一次,36周--40周每周一次。5.5.3.执行细则:5.5.3.1.第一次产前检查时需附县级(含)以上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后面请假至休产假前相同的检查则不用附证明;5.5.3.2.检查时间视同正常出勤,但仍需办理请假手续,在怀孕期间未进行产前检查的,视为自动放弃此项福利,不能够累计休5.5.3.3.请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5.6.产假:5.6.1.适用对象:5.6.1.1.公司在职的女员工生产即可5.6.2.执行标准:5.6.2.1.以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员工在生产时可获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员工生产时发生难产,可再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5.6.2.2.如员工发生自然流产,则:妊娠不满4个月的,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妊娠4个月以上的,给予42天产假;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8/105.6.2.3.人工流产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全职已婚女员工可获得连续14天带薪假期;5.6.2.4.以上假期均为日历天数。5.6.3.执行细则:5.6.3.1.产假结束后需在3日内补交生育证或出生证复印件和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5.6.3.2.产假工资:符合5.5.1条件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如持有生育证)的女员工;5.6.3.3.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公司不再发放产假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5.6.3.4.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产假工资同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生育津贴;5.6.3.5.超过产假时间标准者,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但仍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5.6.3.6.产假期间,享受在职员工福利待遇;5.6.3.7.生育医疗费用报销:5.6.3.7.1.已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生育医疗费公司不再报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5.6.3.7.2.未办理生育保险的员工,报销标准依据公司所在地有关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执行;5.6.3.7.3.报销附县级以上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每日清单、有效用票据,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围产期保健有效票据)5.7.哺乳假:5.7.1.适用对象:符合5.5.1之规定的享受产假的女员工;5.7.2.执行标准:5.7.2.1.女职工生育后一年内,可向公司申请产后哺乳假,授乳时间为每天一小时(上午半小时下午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5.7.3.执行细则:5.7.3.1.婴儿1周岁(含)前休完;5.7.3.2.每天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文件名称员工休假管理办法制订日期2010-6-1生效日期2010-7-1文件编号BX01-RZ-WI-032-2010最终版本A/1页次9/105.7.3.3.休哺乳假时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请假相关手续并附婴儿出生证复印件,经权责主管审核,报人资单位核准;5.7.3.4.哺乳期间视同正常出勤。5.8.陪产假:5.8.1.适用对象:试用期满且合格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如持有生育证)的男员工。5.8.2.执行标准:给予3天陪产假5.8.3.执行细则:5.8.3.1.符合条件员工执相关证明(生育证、子女出生证明或配偶住院证明等)办理请假手续,若当时无证明材料者,于假后3个工作日内交于人资单位,若无证明材料,以事假处理;5.8.3.2.婴儿1岁(含)前一次休完;5.8.3.3.陪产假期间视同正常出勤。5.9.病假5.9.1.适用对象:5.9.1.1.试用期满且合格的在职员工;5.9.2.执行标准:5.9.2.1.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住院治疗时,经公司所在地市国家二级(含)以上医院开具证明后,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重大疾病需延长医疗期的,需报经CEO核准。5.9.2.2.病休时间规定如下:5.9.3.执行细则5.9.3.1.公司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时,应先休本人实际工龄白象实际工龄享受病休时间累计病休时间〈10年〈5年3个月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