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师的权力与义务摘要:医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生除了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必须赋予从事医疗活动所需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医疗职责的实施。医患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医务人员权力与义务与患者权力与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关键词:医师;权力;义务随着法律制度的建立,在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医生除了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之外,必须赋予从事医疗活动所需的权利和义务,才能保证医疗职责的实施。医患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医务人员权力与义务与患者权力与义务是密切联系的。在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当今社会,对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而言,了解和严格遵守法律上赋予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相关权力与义务是必要的。一、医疗实践中医生的权利与义务(一)医疗实践中医生权利在传统医学和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医方在医患关系中是优势的一方,根据公平的原则,其所承担的义务要多于患者,但医方并非是被动的一方,也有自已相应的权利(y询问权医生在患者挂号求诊时,即享有询问患者病情、伤势及病史的权利,这不包括对某些特殊疾病的询问,但必须是与疾病有密切相关,并负有为病人保密的义务(2)检查患者身体隐密部位时,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坚持同性检查的原则,并征得患者的同意(3)诊疗的自由裁量权医生在对患者治疗的过程中,享有并使用任何一种在当时的医疗临床的中安全使用的诊疗方法的自由决定权。这里强调医生所选择的诊疗方法必须是最适合患者病情的,而且是实践中具有同等安全系数的诊疗方法(4)默示的权利医方在抢救患者生命或者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等紧急情况时,有权按复苏常规的病情需要的实施抢救方案,此时视为患者同意该治疗方案(5)中止履行的权利医方在患者故意违约或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如故意拖欠医疗费,并在宽限期限内仍不补交时,有权在只保留维护生命的必要用药的前提下,停止其他一切治疗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只有当患者自主原则与生命原则、有利原则、无伤原则、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二)医疗实践中医生的义务义务作为一种道德关系和道德要求普遍存在,医生的义务一直是医学伦理学研究的中心范畴,它指的是医生对患者、社会所负有的道德职责。医生的义务就是无条件的忠实于患者的利益,对患者的健康负责,不能伤害患者医生的义务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诊疗的义务如实施抢救的程序,首诊(院)负责制、医生查房制度、护士巡回制度,交接班制度等医生必须以其所掌握的全部医学知识和治疗手段,尽紧大努力为患者治病,这是医疗特点所决定的,只要选择这一职业,医生就不能以任何政治的、社会的等非医疗机构理由来推托为患者治病的义务(2)解除痛苦的义务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不仅仅是躯体上的而是包括患者精神上的痛苦和负担。医生不仅要用药物、手术等医疗手段努力控制患者躯体上的痛苦,而且还要以同情之心,理解、体贴、关心患者,作好心理疏导工作,解除患者心理上的痛苦(3)解释说明的义务医生有义务向患者说明病情、诊断、治疗、愈后等有关医疗情况,这不仅是为了争取患者的合作,使其接受医生的治疗,更为重要的是尊重患者的自主权利(4)保密的义务医生不仅为患者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患者的隐私守口如瓶,而且还有对患者保密的义务,如有些患者的病情让本人知道会造成恶习性刺激,加重病情变化,则应该予以保密。3医师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3.1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而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主体得到权利就是对自身权力的确证以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和捍卫,是一种利己的行为。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应该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主体履行义务就是主体对自我的克制并使自我服从别人,它是以或多或少地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是一种利他行为。权利与义务就是人们通过他们的行为而对利益的索取与贡献。因此,医生的权利是对自身利益的捍卫和追求,而义务又是医生为他人和社会的一种奉献。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愿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而且有权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要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与权利相对的就是义务,法律义务是法律所加于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无论义务人的意思如何,都必须遵守,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即构成法律关系。3.3这些年由于患者的不理解所造成的医疗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的医务人员有一点杯弓蛇影也无可非议。但是医师有救死扶伤的义务,我们应该把握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医师在患者救治过程中权衡利与弊,多一些无私奉献精神。当我们实施医疗行为给患者带来的利益明显、显著的大于他的不利,特别是危及到生命的紧急情况下,我们应该将生命权利的保护看的比什么都重要,社会也应该对这种精神给予保护。应该相信今天我们能无私的对待每一个患者,实际上就在改变医疗环境,最终我们自己也会面临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