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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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切实保障首都医疗卫生机构内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是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先决条件。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本着符合实际、确实有效、措施恰当、管理到位、正确引导的原则,北京市公安甸科技处、文化保卫处在国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间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经北京市质跫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制定《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北京市地方标准。该标准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中华人K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耍求。为了保障该项标准制定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北京市公安局有关部门于2004年11月成立了由贾胜文、许克嘉、李树启、张林等组成的本标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为确保所制定的标准切实可行,特邀谙刘希淸、施巨岭、刘剑峰、秦川、彭明强、戴淑玲、万康林、段淑敏、海荣、张烈、田铁强、刘全来、郎晓林、宋基亮、吴永平、卫忐强、李元生、郜学文、杨京山、王兆亮等组成标准审理专家组,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和北京市质tt技术监督信息化所的指导下,按照标准制定的程序经过起草、初审和审定等阶段形成该标准的报批稿,在征求0家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主管部门意见后,报谙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布该标准。在该标准制定的过程中,北京市公安局张锐秋和赵飞同志在立项和配套实施方面给予了及时的支持和帮助。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与技术防范防护级别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简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风险等级、技术防范防护级别、系统要求和保障措施。本标准作为上述医疗卫生机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科研、教育单位和民营、独资、合资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执行。本标准风险等级的划分中所涉及到的场所、部位有相应安全防范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对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A-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5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耍求GA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耍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3术语和定义3.1安全技术防范Technicalprotectionforsecurity以维护医疗卫生机构公共秩序与安全,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采用报警、视频监控、通讯、无线定位、电子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防爆安检等技术手段为主,结合人员值守、查验和物理防护的综合安全保障措施。3.2风险等级Levelofrisk风险等级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内各场所、部位一旦发生安全问题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人身危害、财产损失及消除危害所必需的资金、人员、物资投入程度。3.3防护级别Levelofprotection对应不同风险等级的场所、部位所采取的以技术防范为主,结合其他防范手段所采取综合防护措施的等级水平。3.4管制药品Controlledthemedicines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管制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3.5致病微生物Pathogenicmicroorganism本标准所述致病微生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的菌毒种和国务院、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其它传染病的菌毒种。4风险等级本标准风险等级共分三级,从高至低依次为一级、二级和三级。4.1单位风险4.1.1—级风险单位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院、二级传染病专科医院,直接从事管制药品、致病微生物制备、使用、存储和销毁工作的单位。4.1.2二级风险单位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务院和市属卫生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办公区、二级非传染病专科医院,医疗卫生机构中其它从事涉及致病微生物生产、使用、存储和销毁工作的单位。4.1.3三级风险单位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区属医疗卫生行政部门、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机构,其他有必要加强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涉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位。4.2部位风险4.2.1一级风险部位4.2.1.1一级风险单位内致病微生物鉴定、制备、存放和集中销毁的场所、部位。4.2.1.2一级风险单位内管制药品制备、存放场所及部位,集中销毁场所。4.2.1.3—级风险单位内危险物品(放射、易燃、易爆、剧毐)集中存放和使用场所、部位。4.2.1.4一级风险单位内档案室、机耍室和其他集中存放涉密文件和医疗档案的场所。4.2.1.5一级风险单位内现金集中收支窗口、财务账目和单据集中存放处所。4.2.1.6一级风险单位内集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室内温度调节和室内空气净化场所。4.2.1.7一级风险单位内涉及致病微生物、管制药品科研工作的国家及市级重点实验室。4.2.1.8—级风险单位内计算机网络管理中心。4.2.1.9一级风险单位周界的出入口和医疗、救治禁区出入口。4.2.1.10一级风险单位监控报鳘服务中心。4.2.1.11其他直接涉及医疗单位安全的巫点耍害场所、部位。4.2.2二级风险部位4.2.2.1-级风险单位内与一级风险场所、部位直接关联的主要区域。4.2.2.2-级风险单位内人员聚集场所,包括收费大厅、门诊大厅、集中候诊区、集中就餐场所等区4.2.2.3二级风险单位内对应一级风险部位的各场所、一、二级风险单位内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4.2.2.4—、二级风险单位内办公楼、医疗、科研楼、二级风险单位监控报警室。4.2.2.5—、二级风险单位内主要交通道口。4.2.2.6其他治安重点场所、部位。4.2.3三级风险部位4.2.3.1三级单位内涉及二级风险部位所列的各场所、4.2.3.2各级风险单位内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场所。4.2.3.3各级风险单位内公寓及宿舍楼的主耍山入口。4.2.3.4三级风险单位的报聱室。4.2.3.5其他须设防的场所、部位。5.1防护级别确定的原则依据GA/T367、GA/T368和GA/T394的规定,本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防护级别应与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相对应的原则,即:一级风险部位采取一级防护措施;二级风险部位采取不低于二级防护措施:三级风险部位采取不低于三级防护措施。各级防护措施除设置相应的安防技术系统外,还应同时考虑相应的人防和物防措施。5.2一级防护5.2.1被防护目标应设视频监控,摄像视场角应覆盖该目标80%以上,如对出入口和直接被防护物体摄像设防,其视场角应实现全覆盖,观看所摄录的图像应能明确辨识被摄录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5.2.2被摄像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在照度达不到要求时应增加辅助照明设施。5.2.3无人值守或分时有人值守的被防护场所、部位应安装防盗、防入侵报警器,在无人职守期间报警器应进入设防状态。对有人值守场所宜安装主动报警设备。5.2.4对人员进出需要逐一辨别的重要通道口应安装电子出入口控制设施,有条件的应安装具有识别、记录功能的智能电子出入口控制系统。5.2.5被防护场所门、窗和通风口应有实体防护措施。5.2.6被防护目标为工作场区或独立建筑物的应设置电子周界防护设施*5.2.7电子周界防护设备、防盗防入侵报警器、电子出入口控制设施应与被防护目标的摄像机复核使用,当使用辅助灯光时,应实现报警、摄像与灯光联动。5.2.8对被防护目标的周围及主要通道适当位置应设置电子巡查信息点,配备电子巡查设施,安全保卫人员应定期巡査。5.2.9必要时可对被防护目标录音,要求录音信号与相应摄像信号保持同步。5二级防护5.3.1被防护目标为封闭空间或通道的场所、部位应设视频监控,摄像视场角应覆盖该目标50%以上,当对出入口和直接被防护物体摄像设防时,其视场角应实现重点覆盖。5.3.2被摄像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5.3.3无人值守或分时有人值守的被防护场所、部位应安装防入侵报警器,在无人职守期间报警器应进入设防状态。5.3.4被防护工作间出入口宜安装电子门禁设施。5.3.5被防护目标为工作场区或独立建筑物的场所,宜设置电子周界防护设施。5.3.6电子周界防护设施、防入侵报警器、电子出入口控制设施宜与被防护0标的摄像机复核使用。5.3.7对被防护目标的周围及主要通道口的适当位置宜配备电子巡査设施。5.4三级防护5.4.1无人值守或分时有人值守的封闭处所应安装报警器,在无人职守期间报警器应进入设防状态。5.4.2家属单元楼应设置楼宇对讲系统。5.4.3被防护目标宜设视频监控。5.4.4被摄像目标的照度应符合摄像机正常摄取图像的照度要求。5.4.5被防护场区宜设置电子周界防护设施。5.4.6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适当位置宜配备电子巡查设施。6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基本要求6.1一般规定6.1.1医疗卫生机构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应根据GB50348的规定,按照被防护对象的使用功能、风险等级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耍,综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拮施,构成安全、可靠、实用、经济、先进、配套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当本级风险单位内含有高于本级单位风险的部位时,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满足该部位风险等级的技术要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程序应符合GA/T75的规定,设计图纸应符GA/T74的规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和审批单位根据GA308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6.1.2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以下原则:a)系统的防护级别与被保护对象中最高风险等级相适应;b)技防、物防、人防相结合,探测、延迟、反应相协调;c)防护的纵深性、均衡性、抗易损性;d)系统各被防护场所、部位协调统-、相互补偿、合理取舍;e)系统的可靠性、安全性;f)系统的先进性、兼容性、可扩展性;g)系统的经济性、适用性。6.1.3医疗卫生机构应逐步推进兼容身份证1C技术或单位内独立使用的医疗“一卡通”1C卡防范措施(包括或部分包括身份査验、电子出入口控制、贵重物品存取、小额代金支付等功能)。6.2三级防范技术系统基本要求三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各子系统应能独立运行。系统应安装不间断电源,应保障报警器工作时间不小于8小时。系统应按照GB50348的要求安装避雷设施。报警室应设置报警电话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主管部门联系。6.2.1入侵报警子系统6.2.1.1应设置报警室,全天专人值守。6.2.1.2各报警设备应能按时间、区域、部位灵活编程设防或撤防,能对设备运行状态和信号传输线路进行检测,应具备防破坏功能,能及时发出故障报警并指示故障区位,当有报警发生时显示、记录和即时打印报警部位及有关警情数据。各类报鳘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40天。6.2.1.3根据管理需耍和环境条件,宜分别或综合设置电子周界防护、区域或空间防护、重点实物防护,构成点、面、立体或组合的综合报鳘防护系统。6.2.2视频监控子系统6.2.2.1系统应对被监控区域进行视频监视。6.2.2.2报鳘室所设监控终端,应对所有监控图像进行记录,多画面或轮循显示各监控图像,可设置为移动画面桢测记录方式,帧测灵敏度为对摄像重点区域内有人员或应设防物体移动时即起动,图像记录连续性指标应不少于10帧/秒,录像的清晰度不低于352X288彩色像素点阵(黑白图像清晰度应高于此规格),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7天。6.2.3楼宇对讲子系统应安装楼宇对讲系统,楼宇对讲设施应与楼门口防盜安全门结合使用,输入各住户序号实现与本单元住户的直接对讲,有条件的楼宇可安装可视楼宇对讲系统。6.3二级防范技术系统二级风险单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除具有三级防范技术系统各项功能外,应设置专用监控报繁室,增加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子系统,实施对各子系统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