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处理与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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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处理与预防乔宁2016-5-8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二)抗辩事由(三)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一)医疗事故的概念及构成要素1、医疗事故的概念《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定义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2、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素(1)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A.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B.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2)必须发生于医疗活动中•目前我国法律对“医疗活动”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界定。1998年6月颁布的《执业医师法》中有“医师执业活动”概念,但该法对此概念没有明确的定义。根据该法第3条,“医师的执业活动”是指“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注意:医疗活动并不完全以治疗为目的,某些医疗活动如医学美容、变性手术等,并不具有治疗目的,其满足的是就医者的社会心理需要。3、行为具有违法性•具体表现: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常规。•问题:我国尚无全国统一的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为医疗机构抗辩造成了不利局面。卫生部已委托中华医学会制订。4、人身损害事实•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四级。医疗事故等级与伤残等级的对应关系。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直接损害程序,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主要指造成病人中度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病人轻度残废和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其中一级分甲乙两等,二级分甲乙丙丁等,三级分甲乙丙丁戊等,四级不分等。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6、主观过错•医疗事故必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导致,不能是故意所致,否则将会构成刑事责任。•过失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和控制的。然而从归责意义上说,民事过失的核心不在于行为人是出于疏忽或懈怠而使其对行为结果未能预见或未加注意,而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因此,过失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其应尽的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几种情况•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疗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和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反应的。(二)抗辩事由2020/1/4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三)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2020/1/4(1)行政责任的概念•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以后,依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2020/1/4(2)行政责任的特点1、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主体是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2、存在违法行为是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前提;3、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是承担医疗事故行政责任的方式。2020/1/4•《条例》第55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2020/1/4医疗事故罪(1)医疗事故罪的法律规定及涵义《刑法》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2020/1/4(2)医疗事故罪的特征•医疗事故罪的客体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以及就诊人的生命和健康权利。•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并且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身体健康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中。2020/1/4•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医疗事故罪属于过失犯罪。强调犯罪人并不是故意犯罪而是过失犯罪。案例:四川中江县“龙凤胎”案(1)•1998年5月5日晚,中江县广福镇中心学校教师白万能携已有6月身孕的妻子姜文来到镇中心卫生院就诊。该院妇幼医生李蓉为其作了B超检查,B超显示为先兆流产。李蓉遂为其作了流产手术。当晚8时许,姜文先后产下一对龙凤胎,取名“白雪”、“白天”。李蓉仅对两新生儿进行了呼吸道清理和评分,未对婴儿进行常规处置。2020/1/4四川中江县“龙凤胎”案(2)•李医生没有按照惯例向婴儿的父母表示祝贺,而是冷冷的说到:“没满月的娃娃,养不活。”边说边将手上的剪刀扔在手术台上,连脐带也懒得给俩个婴儿剪。而此时,娃娃仍在哭。次日上午9时,弃置了近13个小时的两个婴儿被发现还活着,李慌忙对两婴儿作了护理,并送至中江县医院抢救,但两婴儿先后死亡。2020/1/4四川中江县“龙凤胎”案(3)•事件发生后,白姜夫妇认为李医生未按助产常规处理婴儿,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两婴儿死亡。5月7日白姜夫妇请求中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此事进行性质鉴定,并向中江县公安局报案,控告李某涉嫌医疗事故罪。2020/1/4四川中江县“龙凤胎”案(4)•6月5日,中江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李某在接产过程中,不严格执行产科常规,对俩早产儿没及时处置脐带,没有彻底清理呼吸道,没包裹,保暖,主观认为属于“流产儿,各脏器发育不健全,为未成熟儿,成活率低”,而未实施医学救助,是严重失职,即不负责的行为,是酿成此次事故的主要过失,此事故为一级医疗事故。”根据此鉴定结论,6月10日,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据此批准逮捕了李蓉。2020/1/4四川中江县“龙凤胎”案(5)•李某对鉴定结论不服,向德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8月15日,德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做出鉴定,仍认为是“一级医疗事故”。李某对德阳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仍不服,向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999年1月10日,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则称“本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中江县检察院遂于1999年1月18日将李蓉释放。2020/1/4四川中江县“龙凤胎”案(6)•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四川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遂委托华西医大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进行法医鉴定。1999年7月20日作出了司法鉴定结论:未及时实施特别医疗救助方案,是造成“龙凤胎”窒息死亡的辅助死因。依据这一鉴定,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李蓉犯有医疗事故罪,并向中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1/4四川中江县“龙凤胎”案(7)•经过两次开庭审理,2000年3月31日,中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有生命的两新生儿婴儿不实施护理和救治,延误了两婴儿的抢救治疗时机,造成死亡,其行为扰乱了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2020/1/4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一、协商•二、行政调解•三、诉讼•四、第三方调处等其他解决途径1、协商解决的概念即通常所说的“私了”,法律术语叫“和解”,是指医患双方通过谈判与妥协就有关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其最终表现方式是“协议书”或“和解协议书”。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这种方式得到解决的。一、协商解决法律性质:协商解决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因此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医疗事故的赔偿等责任的争议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中的民事责任部分。3、协商解决的基本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意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规避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在达成协议后,应当守信用,自觉履行协商所约定的义务。(2)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协商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基础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强迫另一方接受协商解决方式。在协商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之危,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否则达成的和解协议将会被认定无效。(3)采用法定形式•由于医疗纠纷涉及的问题往往非常复杂,时间跨度较长,患方容易出现反复,因此法律规定协商解决时“应当制订协议书”。4、和解协议书的法定内容•《条例》第47条规定,协议书应具有以下内容:(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2)医疗事故的原因;(3)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4)双方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5)双方当事人签字。•常见问题:90%以上不符合要求。5、和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1)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2)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具有约束力。•(3)不能产生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在实践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是,如果因为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造成了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那么此时不仅医疗机构对患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医务人员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属于国家的权利,医患双方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和解,而无权对刑事责任进行和解。即使患者与医疗机构就刑事责任问题达成和解,患者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不再追究医务人员的刑事责任,这种和解也是无效的。6、和解协议书的参考格式•和解协议书•甲方:北京市某医院•乙方:李×ו鉴于患者李××曾于2003年月日至2003年月日在甲方处住院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故,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1.北京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元。2.北京市2002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元。3.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元。•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甲方:北京××医院乙方代表:•日期:日期:和解协议书制作实例•【案情简介】–产妇李××在广东某中外合资医院经剖宫产生下一男婴张××。数周后,新生儿被诊断为HIE,医患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在代理律师的参与下,医患双方经多次协商,最终就争议的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年月日在中国××市签定。–甲方:××市××医院–地址:××市××区××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乙方:张××,男,2003年1月5日生,现住××市××区××小区×号楼×××号。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李××,女,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之生母。身份证号码:–法定代理人:张××,男,1969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张××之生父。身份证号码:–鉴于乙方于2003年1月5日在甲方处出生,甲、乙方双方就甲方的医疗行为发生争议,但双方均愿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故,甲、乙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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