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商品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仲裁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1、商品检验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次要交易条件。2、商品检验条款应包含的主要内容:A、检验机构B、检验权C、检验的时间和地点D、检验的内容和方法E、检验证书检验机构1、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1)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4月由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合并。其责任范围主要包括: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品检验、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标准化等工作。(2)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接受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3)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职责范围:接受国务院授权,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4)专业部门负责的其他检验机构各种物品的进出口检验须依法向各专职检验部门申请办理,取得合格检验鉴定文件后,才准予进口或出口。(1)--(4)为我国政府出入境检验机构(5)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非政府的综合性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CCIC职责范围:办理商业性的委托检验为主,受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出具检验报告或证书,并向委托人收取检验费。(国家出入境检验局指定检验机构)2、重要的国外商品检验机构(1)瑞士通用公证行SGS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SGS创建于1878年,其总部设在日内瓦,SGS是一个综合性的检验机构,业务范围:粮食、农、副产品、石油、化工产品、化肥、水泥、医药、矿产品、冶金制品、钢铁、各类工业制品、消费品进行检验、对有关运载工具的装运情况进行检验、监督、对成套工业工程的交易、二手设备交易提供系列服务等。SGS在中国的业务由香港SGS中国事务部承担。SGS与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合资开办“通标检验公司”,取“通用公证行”和“标准计量局”首字之意,主要办理CISS业务。(2)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FDA是美国最重要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官方机构,成立于1927年,隶属于卫生和人类服务部。FDA的管理范围:食品安全和卫生;药物、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安全;放射性设备和产品的安全等。FDA对食品、药品、化妆品的生产、经销和进口均实行监督检验,以保证其使用安全。(3)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NKKK,创立于1913年,总部设在东京,除在本国各主要港口设有检验所外,还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和印度尼西亚等国设有海外事务所。NKKK业务范围很广,主要检验项目有:舱口检视、积载鉴定、状态检验、残损鉴定、水尺计重、液体计量、衡重衡量及理化检验等,还接受从厂家到装船或从卸货到用户之间的连续检验。NKKK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签订长期委托检验协议,多年来,双方有着密切的相互委托检验业务和频繁的技术交流。(4)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OMIC)OMIC成立于1954年,总部设在东京。是经日本运输省、农林省、厚生省注册登记认可的、具有比较完善的检验技术和设备的国际性股份有限检验公司。其主要检验业务:工业品检验,化肥、化学品、医药品检验,矿产品检验和农作物土特产品检验,此外,OMIC还接受日本政府指定的国外检验业务。OMIC与世界上70多个国家的检验机构或贸易企业签署业务合作协议,与中国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签订合作协议,由CCIC代其办理中国对尼日利亚、巴基斯坦、伊朗等国出口商品的装船前检验业务,代其签发进口国商人通关用的清洁报告书。(5)新日本检定协会(SK)SK创立于1948年,是日本的一个财团法人检验协会,为财团的经济利益服务。其主要业务:海事检定、一般检验、集装箱检查、理化分析和一般货物检量等。SK总部设在东京,在全国各地设有9个分支机构,22个办事处,2个实验室,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有其营业所、办事处或代理。SK与韩国、美国、巴基斯坦等国客户签有代理合同,与中国商品检验机构有良好的委托业务关系。(6)英国英之杰检验集团(IITS)IITS是一个国际性的商品检验组织,总部设在伦敦。为了加强其在世界贸易领域中的竞争地位,IITS通过购买世界上有名望、有实力的检验机构,组建自己的检验集团。IITS集团中包括嘉碧集团、天祥国际公司、安那实验室、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汉基国际集团、马修斯但尼尔公司)、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这些附属机构独立经营,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财务由英之杰总部协调。IITS各集团、公司与其分支机构在世界上90多个国家与地区设有办事机构与实验室。IITS与中国CCIC有多年的友好往来,并签订有委托检验协议。(7)美国保险人实验室(UL)UL始建于1894年,总部设在伊利诺斯州的诺斯布鲁克,UL公司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各类电器产品进行检验、测试和鉴定的民间检验机构。美国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没有UL标志的家电产品不准在市场上销售。这是由于UL产品标准自成体系,测试鉴定重点专注于产品安全性能,UL标记成为一种安全公证标记。UL公司除在美国本土设有分支机构外,还与加拿大、德国、瑞典、英国、日本、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检验机构建立了业务关系。UL在中国的业务由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CIC)及其下属分公司承办。(8)劳合氏船级社(LR)LR是世界上规模最大、历史最久的船舶入级和海事鉴定权威公证机构,1760年成立于英国伦敦。LR在办理国际船级业务方面占有垄断地位,在海运、保险业界信誉卓著。主要业务范围:船舶定级检验、对船舶载重线、设备安全、无线电讯、客船安全性等实施法定检验,还从事吨位丈量、载重条件审查、海事鉴定残损鉴定等业务活动。检验权检验权是指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公约》规定:除另有约定外,当卖方向买方交货时,根据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向其提供一个检验货物的合理机会,以便能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在买方未曾有机会对货物进行检验前,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货物。商品检验的地点和时间规定检验的时间和地点、主要有以下五种做法:1.在出口国产地检验。实务中具体操作:发货前,由卖方检验人员会同买方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卖方只对商品离开产地前的品质负责。离产地后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负责。2.在装运港(地)检验。实务中具体操作:货物在装运前或装运时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离岸品质和离岸数量为准。3.目的港(地)检验。实务中具体操作:货物在目的港(地)卸货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作为确认交货品质和数量的依据,这种规定,称为以到岸品质和到岸数量为准。4.买方营业处所或用户所在地检验。实务中具体操作:对于那些密封包装、精密复杂的商品。不宜在使用前拆包检验,或需要安装调试后才能检验的产品,可将检验推迟至用户所在地,由双方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明。5、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检。实务中具体操作:装运前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出口单据之一,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有复验权。如经双方认可的商检机构复验后,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且系卖方责任,买方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直至拒收货物。对大多数一般商品交易来说,“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做法最为方便而且合理,因为这种做法一方面肯定了卖方的检验证书是效的交接货物和结算凭证,同时又确认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有复权,这符合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对外贸易中大多采用这一做法。商品的检验时间1、对装运前商检的时间限定;2、对卸货后商检的时间限定。商品检验的内容品质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检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1.列入种类表的出口商品;2.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3.贸易性出口动物产品的检疫;4.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5.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6.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商品检验的方法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2、抽样。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3、检验。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4、签发证书。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商检证书商检证书的种类主要有:1.品质检验证书、2.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3.兽医检验证书、4.卫生/健康证书、5.消毒检验证书、6.熏蒸证书、7.残损检验证书、8.积载鉴定证书、9.财产价值鉴定证书、10.船舱检验证书、11.生丝品级及公量检验证书、12.产地证明书、13.舱口检视证书、14.价值证明书、15.货载衡量检验证书、16.集装箱租箱交货检验证书、租船交船剩水/油重量鉴定证书,等。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出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品质、数(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出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数(重)量进行复验,列明复验费由××负担。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进口贸易合同最好订明:“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及数(重)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人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证书,在索赔有效期内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索赔有效期为××天,自货物卸毕日期起计算。所有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案例•我某批货物达到对方港口后,经检验部分霉变,买方向我方提供官方机构出具的检验证,并要求索赔贷款的30%,同时买方将霉变货销毁,并将剩余合格货出售给其他商人,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此案。•某公司与新加坡一家公司以CIF新加坡的条件出口一批产品,订约时,我国公司已知道该批货物要转销美国。该货物到新加坡,一个月后转运美国。其后新加坡的买主凭美国商检机构签发的在美国检验的证明书,向我国提出索赔。问,我国公司应如何对待美国的检验证书?为什么?•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货物,合同约定CIF上海。货物于2002年12月1日到达上海,货到后中国公司未经检验,直接用火车将设备运往W市。两月后,国内用户发现货物严重受损,无法使用,中国公司以包装不当为由,要求外国公司赔偿,并提交了W市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但遭到外国公司拒绝。中国公司提起仲裁。请问中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得到仲裁庭的支持?为什么?•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1)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意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面呈乌黑状),但未注意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意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2)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即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词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额,对方不允许,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对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