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归类考试介绍1、考试分值及题型报关员考试从2011年开始全面实行机考,从往年的出题来看,报关员考试总分200分,其中商品归类在报关考试中占40-43分,占总分值的20%-21.5%。。其中一部分是给出20道商品编码题,有部分题目包括图文解释,大家在编码书上查找,然后写出相应的商品编码,每题2分,总分40分。除此之外,还有1-3分主要针对商品编码的一些基础知识以及“商品归类的六大总规则”出题,出题形式以单选、多选、判断为主。2、历年题型分析:08年到11年考题分析出现1题出现2题出现3题出现4题考试的重点08年1、6、9、13、15、17、20类第7类第4类第11、16类第4、6、11、16类09年1、9、14、17、18类第6、7、10、16类第4类第11类第4、6、11、16类10年1、7、8、13、15、18、20类第2、4、6类第11类第16类第4、6、11、16类11年1、2、5、8、9、10、13、15类第6类第4、11类第16类出现5题第4、6、11、16类总结每年必考的考第1、4、6、7、11、16类;从未出现的有第3、12、19、21类编码书重点章节------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第十六类机器、机械器具、电器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声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同时也是难点)第一节《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介一、协调制度的产生:所谓“协调制度”是因为这项制度是通过协调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部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分类目录。在1983年6月,海关合作理事会通过了《协调制度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或HS)。《协调制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随后在海关税则、国际贸易统计、谈判、管制、原产地规则等多种领域被广泛采用。截至2010年3月,已有204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用该分类目录。自1988年生效以来,《协调制度》共进行了5次修订,形成了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共6个版本。(12年教材有改动)二、《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协调制度分为21类,97章,每一章由若干品目构成,品目项下又细分若干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同时为保证《协调制度》解释的统一性,设立了归类总规则,作为整个商品归类到总原则。第二节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简介一、产生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目前我们采用的《协调制度》是2012年1月1日生效的。基于我国海关征税、统计的需要,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增设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并且编写了《本国子目注释》,作为归类时确定三级子目和四级子目的依据!我国在协调制度的基础上,分别编制《进出口税则》和《统计商品目录》;二、我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分类目录的基本结构《进出口税则》中的商品号列称为税则号列,每项税则号列后列出该商品税率。章品目一级、二级子目类共21类,按社会生产分工来分类共97章按商品自然属性或功能(用途)来分品目排列的一般规律:先原材料后成品;先加工程度低的后加工程度高的;先具体列明的后一般列明的;64~66、84~97章这些货物按用途和功能、用途分章第1~83章(64~66章除外)这些货物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统计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好列称为商品编号,为统计需要,每项商品编号后列出了商品的计量单位,并增加了第22类“特殊交易品及未分类商品”,内分98章、99章。《协调制度》中的编码只有6位数,我国采用8位编码,其中第7、8位是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加入“本国子目”。编码:01063921位数:12345678含义:章号顺序号一级子目二级子目三级子目四级子目品目第三节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的海关管理一、归类的依据(一)基本原则:客观、准确、统一(二)主要依据:1.《进出口税则》;2.《商品及品目注释》;3.《本国子目注释》;4.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5.海关总署发布的归类决定二、归类的申报要求(1)、收发货人或者是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可以要求海关保密,但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资料;(2)、海关在行使下列权力时,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予以配合:①查阅、复制有关单证、资料;②要求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必要的样品及相关商品资料;③组织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化验、检验,并且根据海关认定的化验、检验结果进行商品归类。必要时海关还可以要求申报人补充申报资料。三、归类的修改申报人所申报的商品编码需要修改的,可以按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的)海关审核认为申报的商品编码不正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知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报关单进行修改。(注意:真正去修改的还是收发货人)(被动的)四、预归类(重点)简单讲,预归类就是把商品归类过程前置,在货物实际进出口之前完成商品归类税号的确定工作,它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地提高海关归类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加速货物通关,增强政策法规的透明度,方便合法进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申请人),可以在货物实际进出口的45天前,向直属海关申请就其拟进出口的货物预先进行商品归类(预归类),有关规定如下:(一)预归类申请向拟实际进出口货物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二)预归类受理和预归类决定申请预归类的商品:1、经直属海关审核认为属于有商品归类具体依据的(即符合上述所说的《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预归类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2、属于在具体依据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三)“预归类决定书”的使用申请人在制发预归类决定书的直属海关所辖关区进出口预归类决定书所述商品,应当主动向海关提交预归类决定书。(注意:直属海关所辖关区的真正含义)五、商品归类决定:1、商品归类决定、商品归类决定失效、撤销商品归类决定的,应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2、商品归类决定是以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的,当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时,商品归类决定也相应失效。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失效。六、其他管理要求此处略去100字.第四节《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大家一定要注意好了,六大规则的使用是按顺序依次使用!规则一:对概念的解释:(一)规则原文(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仅为查找方便而设(2)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应按品目条文和有关类注或章注确定(3)如品目、类注或章注无其他规定,按以下规则确定。(二)条文解释规则一有三层意思:(1)类、章及分章的标题不是归类的法律依据,仅为查找方便而设。(2)归类的法律依据是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3)如果按品目条文、类注或章注还无法确定归类,则按其他规则确定归类。规则二:是对商品范围的扩大(一)规则原文(一)品目所列货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进口或出口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还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完整品或制成品(或按本款可作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的货品)在进口或出口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二)品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品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二)条文解释规则二旨在扩大该品目的商品范围。如图:规则二(一)规则二(二)前提是具备完整品、制成品的基本特征加进去的东西没有改变原来商品的特征(1)、规则二(一)第一部分,将品目所列货品的范围不仅限于品目条文本身,还应扩大到:(1)不完整品(缺少某些部分,不完整);(2)未制成品(尚未完全制成,需进一步加工才成为制成品)。条件是它们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例如,“缺少车门的轿车”仍具有轿车的基本特征,所以仍按轿车归类。“基本特征”如何判断:对于不完整品而言,核心是看其关键部件是否存在,如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箱体这些关键部件如果存在,则可以判断为具有冰箱的基本特征;对于未制成品而言,主要看其是否具有制成品的特征,如齿轮的毛坯,如果其外型基本上与齿轮制成品一致,则可以判断为具有齿轮的基本特征;货品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未制成品不完整品混合物品组合物品材料物质(2)、规则二(一)的第二部分规定,完整品或制成品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应归入已组装物品的同一品目.未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物品尚未组装或已拆散,这种形式报验通常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其具备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也可以将其未组装件或拆散件归入到完整品或制成品中;(3)、规则二(二)规定,品目所列材料或物质,还应扩大到在该材料或物质中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同样道理,品目所列由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中,也可以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条件是加入其他材料或物质并不改变原来材料或物质或其所构成货品的基本特征。(三)要点分析(1)品目所列货品范围的扩大是有条件的,即不管是“缺少”[规则二(一)的情况]还是“增多”[规则二(二)的情况],都必须保持“基本特征”;(2)只有在规则一无法解决时,方能运用规则二。规则三:是对规则二(二)的解释.(一)规则原文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1.列名比较具体的品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目。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品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品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2.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3.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号列顺序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品目。(二)条文解释(1)、“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他任何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这是规则三运用的前提;规则三有三条归类的规定,按其优先权的次序可概括为:先(1)具体列名;后(2)基本特征;再(3)从后归类。(2)、只有在品目条文和类注、章注无其他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运用本规则;(即只有规则一与规则二解决不了时,才能运用规则三)(3)、“具体列名”原则是指:具体列名优先于一般列名。关于“具体列名”与“一般列名”如何比较的问题,一般来说:A、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即商品的“具体名称”与商品的“类别名称”相比,商品的“具体名称”更为具体。例如,束腰胸衣是一种女式内衣,有两个税号可归,一个是6208女式内衣,一个是6212妇女束腰胸衣,前一个是类名称,后一个是“具体名称”,故应归入6212.30B、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一个品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述及某一货品,则该品目要比所列名称不那么明确述及该货品的其他品目更为具体。例如“小汽车的簇绒地毯”一定要注意,虽然有的产品在我们书本上有具体列名,但是却不归到具体列名中,主要是品目或者子目不满足,不能盲目运用,比如,新鲜的五花肉不归0210却归0203中(4)、对于下列三种情况,当规则三(一)不能解决时,按其“基本特征”归类(简称“基本特征”原则):A.混合物B.组合物。C.零售成套货品。零售成套货品,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①.由至少两种可归入不同品目的不同物品构成;②.用途上相互补充、配合使用的;③.包装适于直接零售。不同时符合以上三个条件时,不能看成是规则三(二)中的零售成套货品。例如“包装在一起的手表与打火机”,由于不符合以上第二个条件,所以只能分开归类。又如“由面饼、调味包、塑料小叉构成的碗面”,由于其中的面饼构成了这个零售成套货品的基本特征,所以应按“面”归类。(6)、当规则三(一)和规则三(二)都解决不了时,则应“从后归类”,即归入排列在最后的品目。四、规则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