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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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疗耗材,制止非法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和有关规定,医院制定本制度:一、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品、医用设备、医疗耗材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人员以财务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贿赂不良记录:二、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检查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做出处理的;(一)因行贿行为工商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对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院两年内不再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四、总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其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不与总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总公司不共同承担相应责任。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医院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有权向医院纪检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举报。六、医院负责人、药品耗材采购人员、医务人员收受药品耗材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财务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医院纪检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医生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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