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公司的合并、分立与组织变更☆本章分为三节:①公司的合并②公司的分立③公司的组织变更第一节公司合并☆本节包括六个问题: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合并的意义三、公司合并的方式四、公司合并的程序五、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六、公司合并无效之诉一、公司合并的概念和特征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2、公司合并的特征①公司合并是一种协议行为,要订合并协议。②公司合并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③公司合并产生总括合并的效果。公司合并的效果,是被合并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资格消灭;其财产和债权债务为合并公司总括承受;被合并公司的股东成为合并公司的股东。④公司合并中的公司类型通常受到限制。3、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的关系所谓【公司收购】是指投资人以控制被收购公司为目的(实现控股)的收买股份的行为。公司收购与公司合并的区别:①目的不同②主体不同③方式不同④性质不同⑤结果不同所谓公司并购,是公司收购和公司合并的合称,体现了两个法律关系,即公司收购和公司合并,但这两个法律关系是有联系的,具体而言,就是以合并为目的的收购行为。【说明】教材P416-418的相关问题的论述存在一些问题:二、公司合并的意义(见教材P417)三、合并的方式1、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或吞并,或者称为存续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的合并方式,被吸收的公司概括地并入吸收公司,主体资格消灭,而吸收公司存续。即:A+B=A’B公司A公司2、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的合并方式,其特点是合并各方解散,主体资格均归于消灭,同时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即:A+B=CA公司C公司B公司四、合并的程序1、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2、合并方案的通过注意: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3、签订公司合并协议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通知或公告债权人。6、实施合并行为7、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五、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1、合并公司的变化①对新设合并的效力②对吸收合并的效力解散无须经过清算2、权利和义务的概括转移《公司法》第184条(新法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六、公司合并无效之诉公司合并协议虽然自签订生效,但如果合并行为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的事由,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请求确认合并协议无效之诉。1、诉讼理由与抗辩公司合并只要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都可以作为合并无效之诉的理由。2、合并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恢复到合并前的法律状态。第二节公司分立☆本节包括四个问题:一、概念二、方式三、程序四、效力一、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二、公司分立的方式1、派生分立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原公司继续存在。即:A’=A+B2、新设分立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即:A=B+C三、公司分立的程序1、董事会拟订公司分立方案2、分立方案的通过3、签订公司分立协议4、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5、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即通知或公告债权人。6、实施分立行为7、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四、公司分立的效力1、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2、股东和股权的变动3、债权、债务的承受分立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协议对债务分担的约定,对分立公司有效,对债权人不产生效力。当然,债权人认可协议的,效力及于债权人。第三节公司的组织变更☆本节包括五个问题:一、公司组织变更的概念和特征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三、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四、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五、公司组织变更的效力一、公司组织变更的概念1、概念公司组织变更,也称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在保持公司法人人格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公司从一种形态转变为另一种形态的行为。2、特征①公司法人资格的延续性。②公司变更种类的法定性。③变更程序的法定性。二、公司组织变更的类型1、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2、两合公司变更为无限公司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三、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实质条件。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净资产折股问题。2、国有资产折股问题。3、增资募股问题。四、我国公司组织变更的程序1、董事会拟订公司变更的方案2、股东会决议3、办理变更登记五、公司组织变更的效力1、对公司的效力。虽然公司的名称、章程等事项会发生变化,但公司的法人人格一直持续,其营业记录也应连续计算。2、对公司债权债务的效力公司依法变更的,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案例】(教材P434)大华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于1996年11月与建设银行签订了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后大华公司于1998年4月分立为华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新公司)和华丰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两企业形式均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大华公司被注销。至1999年11月贷款到期,新成立的两家法人企业拒不承担原大华公司的债务,致使建设银行的贷款未得到偿还。建设银行经多次向华新公司和华丰公司催还贷款未果,遂以两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而两被告辩称,原贷款合同为大华公司与建设银行签订,华新公司与华丰公司非合同当事人,没有偿还贷款的义务。【问题】原大华公司欠建设银行的债务应由谁承担?如何承担?为什么?☆本章要点:公司合并、分立的方式?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债权人特别保护程序?公司合并、分立的效力?公司组织变更的特点?公司组织变更的效力?